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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洋房免费奉送花园、附赠车库”,一时间房地产商为了吸引购房,一只只编织精美的“免费午餐“陷阱向消费张开大同,中招因为合同中巧言修饰的字句,模糊不清的条款而维权无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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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大多数买房人来说,买房砍价的空间到底有多大是一个谜。近日,笔走访了不少楼盘的销售现场,就同一楼盘不同购房购买的真实价格这一问题进行采访。有趣的是,许多购房对自己的购房价格三缄其口,而不同的购房对同一房产也能得到不同的报价。种种迹象表明,房地产价格存在较大的弹性空间。但是,不是所有的购房都能吃到房价折扣这块“蛋糕”,许多人稍不注意就会成为“冤大头”。那么,房价的正常打折范围有多大?买房人如何砍价最有效?如何能买到最划笪的商品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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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随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4,(4):16-16
据了解,在购房过程中,消费者往往经不住销售商宣传推销的诱惑,在“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屋销售合同”未签订的情况下,盲目交付几百元、几千元甚至上万元的“预订款”或“定金”。此后,当因种种原因想放弃购房时,却无法得到“预订款”或“定金”的退还。为尽可能避免此类争议纠纷的发生,中消协提醒消费者:对开发商提出的特别约定应予注意。《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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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和装修如今已是消费的最大热点,开发商推出的新楼盘也越来越多,但是市民在购房时除了直接找到售楼处和到现场看房外,对房屋本身质量的考察以及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种种风险都不太清楚如何应对。独立于开发商的购房配套服务的缺失,既反映出购房者急需“参谋”的市场需要,也说明在房地产消费市场上,“购房商机”有着巨大的潜力可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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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3,(5):33-33
如今购买商品房,消费者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前,常常被开发商要求签订“认购协议”,并交纳一定数额的定金。消费者协会发出消费提示,商品房“认购协议”须慎签,谨防一些开发商利用“认购协议”侵吞消费者定金。消费指导专家表示,从法律角度看,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并不是购房的必经程序;消费者支付的购房定金,是“房地产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的预付款性质的费用”。根据建设部有关规定,如果双方签订了商品房合同,定金将抵作房款;如未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应当返还所收取的费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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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到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商品房时,开发商常常会要求签署《购房意向书》,并在《购房意向书》中出现“套内建筑面积”、“墙体建筑面积”、“阳台建筑面积”、“公用分摊面积”等专业术语。由于消费者对这些术语一般都不了解,又担心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面积上做“文章”,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应如何计算便成了一大难题。 近几年来,购房已成为消费的最大热点,有关商品房的投诉也相应直线上升,其中,商品房销售面积的计算方法一直是消费者与房产商争议的焦点之一。为了改变近年来在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管理工作中“政出多门”的状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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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十年来一些城市在高档商品房滞销的情况下,由政府相继出台促销政策:以购房落户的“优待”办法,激励外市外地有钱人到本市大批购房,并且一再降低标准。有的城市以购房付款总额为“门槛”,由原规定的70万元以上,调低为35万元以上即可;有的以购房面积为“门槛”,从以前的90平方米降至现在的60平方米;有的原来以购新房为准,现在则改为购买二手房也可以落户。媒体不断推波助澜,对这个政策的“正确性”褒奖有加。今年以来,有的城市由于执行这个政策出了问题,不得不叫停了,仍然有人出来强调“购房入户”政策“本身应该是一件好事。”这使我觉得这是一个可以小中见大的重要问题,可以以它为例子,从反面看出政府出台的政策和城市的管理对城市和谐枯展的休戚与其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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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书是广泛存在于商品房预售中的一种文书。于其独特的法律地位和对双方权利义务不甚清晰的定,由认购书及其中定金所引起的纠纷正日渐增。纠纷的症结在于:认购书是购房人与开发商双方真意思表示,且内容合法,则其是否应具有一定的法律力?如果认购书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否意味着购人必须于认购书所约定的期限内与开发商签署合,而不论正式合同的内容如何,否则开发商即可没收房人数千元乃至数万元的定金?本文试结合实践,对问题从理论上予以深入分析。一、认购书的性质辨析认购书(又名认购意向书、购房订购单、购房临时明单)是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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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大连市某法院受理了一起商品房买卖纠纷案,购房焦先生看中了某开发商销售的一套价值21万余元的商品房,买完房后却发现开发商没有销售许可证,房屋质量也并非开发商所称的“优质”,而仅为合格,于是,焦先生一纸诉状将开商告上法院,并要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49条判决开发商双倍赔偿其42万余元,一审法院支持了购房的诉讼请求,被告开发商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一审法院经过重新审理后,认定发开发商的行为不构成欺诈,故对原告要求依据《消法》第49条双倍返还其42万余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没有提出上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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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的价格、环境、结构和面积等等诸多问题,是人们选择购房的首要目标及方向,作为房地产面积的测量数据,成果也是我们业主和开发商所关心的重要因素之一,制定和规范有效的,科学的商品房面积人测算,是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环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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