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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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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8条规定:擅自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商标侵权行为。在实践中,判定商标之间是否近似,是准确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权及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重要依据。  相似文献   

2.
商标是商品生产为使自己生产销售的商品、提供的服务与他人生产销售的同类商品和提供服务区别开来,而使用在商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记。商标的目的在于区分不同的生产、销售以及服务的提供,这也是商标法为注册商标提供保护的出发点。为此商标法禁止他人在相同和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这也是赋予商标专用权人的禁止权。但这一权利不能推而至极,  相似文献   

3.
商标“抢注”,通常是指生产经营者在得知他人宣传且已有销路的商品所使用的商标尚未注册的情况下,在先将他人的该商标申请注册,从而取得商标权的行为.  相似文献   

4.
现在人们的消费档次比以前大大提高了,不 少人喜欢买叫得响的名牌货,可是有时买到的名牌货实际上是冒牌货。所谓冒牌货,就包括假冒商品和假冒商标这两个不同的概念。假冒商品是指商品的名称与商品的质量不符。比如假毛料、假农药等这些以假充真的商品,也包括那些假冒他人产品装潢、产地、厂名的商品。假冒商标是指借助于商标而将某一种商品谎称为另一种商  相似文献   

5.
金经理: 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而使用的标志。《商标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由此可见,服务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后,注册人即享有专用权,他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否则即构成商标侵权。由于服务的特点是不使用生产资料对劳动对象进行直接加工,其表现形式不是有形的使用价值,而是一种无形的效果。因此,服务商标不能以印刷、拴挂、粘贴等方式直接附在“服务”这种无形的商品之上。但服务商标能够区别提供服务的来源,表明服务的质量、特点,  相似文献   

6.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3条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此外,根据《商标法》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驰名商标无论是否在我国取得注册均是我国商标法保护的特殊商标类型。但是,我国《刑法》第213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仅仅包括他人所有的注册商品商标。然而.从我国近几年发生的假冒商标侵权案件来看.侵权对象不仅包括商品商标.还包括其他类型的商标.并且侵犯其他类型商标权利行为的严重程度不亚于侵犯商品商标权利的行为。因而.假冒注册商标罪只保护注册商品商标权的立法模式的合理性遭到了诸多学者的质疑。本文拟从刑事立法的必要性和谦抑性标准入手.对我国侵犯商标权罪的犯罪对象立法模式进行分析和评价.  相似文献   

7.
商标、企业名称都是商业标识,都有区分商品和服务的作用.虽然从表面看商标是区分商品,企业名称是区别商业主体,但从知识产权角度来说,两者都是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两个权利授予的程序、部门和受保护范围是不同的,似乎井水不犯河水,但是两者在实践中却常常存在冲突,突出表现在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注册使用,使商标与字号发生的冲突的场合.  相似文献   

8.
《商标法》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属侵犯商标专用权。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指出:"仿冒"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规定》还特别强调:"前款所称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包括足以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从以上法律、法规可以看出,无论是商标还是包装装潢相似,都是侵权。认定的侵权依据就是引人误认。于是,下面文章介绍的事,就让人奇怪——明明是侵权,却说无法认定或者说不是侵权。  相似文献   

9.
商标许可使用,是《商标法》赋予商标所有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不加选择地乱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势必会扰乱市场秩序,给假冒伪劣商品披上合法的外衣,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下面谈五个方面的问题:1、商标许可使用无许可使用合同.《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也就是说,使用许可商标首先必须是注册商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许可使用行为生效的前提和必须的法律程序.但是从本市调查中发现85%的许可使用合同不规范,有的甚至未签订使用许可合同.  相似文献   

10.
笔者在《颜色组合商标的申请与审查》一文中曾指出:仅由一种颜色作为全部要素构成的商标属于单一颜色商标或单色商标.而不属于颜色组合商标。根据2001年第二次修改通过的我国《商标法》第8条关于“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规定.“颜色组合”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是毫无疑问的。  相似文献   

11.
我国《商标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或者服务商标注册。同时还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这就是说,以什么样的标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申请人有充分的选择余地和自由。但是,因为《商标法》还规定,只有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才能成为注册…  相似文献   

12.
一、注册商标合理使用的含义 我国商标法赋予商标权人积极行使商标的权利.也赋予商标权人排除他人侵害其商标权的权利,但商标权人就排除他人侵害其商标权并非漫无限制。其排除侵害的范围应当限制在禁止他人将商标用于标示商标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上,而不应当及于禁止其它方面的使用,这就是对商标专用权的限制,商标的合理使用就是对商标专用权的限制之一。《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常使用。”这是我国注册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体现.但是这一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有待进一步细化。  相似文献   

13.
增强意识 及时注册商标象征着指定商品的信誉,标志着该商品的质量,是企业自身实力的综合体现。在当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消费者面对琳琅满目的商品,认牌购货越来越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企业必须有着超前的注册意识,在商品走上市场之前就应确定商标的专用权,避免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使企业财产受到不必要的损失。云南玉溪卷烟厂生产的“红梅”牌香烟,曾因没有及时进行商标注册而被另一家企业抢注。玉溪卷烟厂为了保住自己的牌子,只好忍痛拿出180万元将这一商标买回来。广东强力集团生产的“强力”饮料也曾因没有及时注册,其商标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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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备什么条件可以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企业的商标权受到以下损害时,可以申请认定驰名商标:(一)他人将与申请人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在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或者使用,可能损害申请人权益的;(二)他人将与申请人申请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登记或者使用,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  相似文献   

15.
1993年2月2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该《决定》对原《商标法》作出了一系列非常重要的修改.其中将第三十八条“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增加了一项,即“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与此相呼应,原《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第一项“经销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被修改为“经销明知或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以此,凡是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自己出售的商品是商标侵权商品的经销者,不再承担行政责任.这就是商标行政管理人员们常说的“明知与应知”问题.  相似文献   

16.
抢注他人商标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应当被禁止。本文对抢注他人商标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抢注他人商标行为需满足四个构成要件,并对抢注他人商标的法律后果进行了实证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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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反淡化保护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商标淡化概念及特点“商标淡化”(TrademarkDilution)是指削弱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弱化或丑化其代表的良好商业信誉或商业形象,并可能最终导致其失去商业价值的行为。淡化行为往往通过将与他人的“名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业标识用于不同或不类似的商品、服务上,来割裂该“名牌”商标与特定的商品、服务之间的联系。例如:将“雀巢”商标用于服装,将“耐克”商标用于食品等等都是典型的商标淡化行为。淡化行为不同于传统商标侵权行为,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淡化行为侵害的对象可以是注册商标也可以是未注册商…  相似文献   

18.
反向假冒商标是指在他人的商品上擅自使用自己商标的行为。本文论述了反向假冒商标行为的性质。第一 ,反向假冒商标行为是一种滥用商标的行为。第二 ,反向假冒商标行为是一种欺诈消费者的行为。第三 ,反向假冒商标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向假冒商标行为与一般的假冒商标行为相比较 ,具有不同的特征 ,作者从行为主体、行为人主观、行为对象、行为内容以及行为后果等方面进行了对比分析。最后 ,作者阐述了我国法律对反向假冒商标行为的有关规定并提出一点建议。  相似文献   

19.
章琦 《上海企业》2011,(8):84-86
通常,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是两类平行的知识产权概念,并不产生l、中突。但当商标在经营领域中取得知名度后,他人将商标名称登记在企业名称中并突出使用,且使社会公众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时,这样的行为如何定性?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本文将结合一个具体案例探讨当前司法对此类“搭便车”行为的规制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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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律制度 一、商标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 我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国家,很早以前就出现了商品交换。与商品交换紧密联系的商品标记,在距今一千多年前就已经存在。在许多出土的铜器、陶器、铁器等文物上,都可以看到工匠、作坊的名称或者符号、标记。据《唐律疏议》记载,唐朝官府规定“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功有不当,必行其罪。”这说明,在商品上标明工匠名称或者作坊名称,在唐朝是强制性的。这不仅是为了使自己生产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相区别,而且还具有质量监督作用。这与西方国家中世纪的警察标记有相似之处。到了北宋时期(公元960—1127年),商品标记已由简单地在商品上刻上工匠姓名或者作坊名称演变成为文字、图形或者图文并用的商标。现保存在中国历史博物馆的“白兔”商标,就是北宋时期山东省济南市一家专门制造细针的刘家针铺在其生产的钢针的包装上使用的商标。该商标图形为一只白兔,并配有“认门前白兔儿为记”字样,这是迄今为止我国发掘的比较完整的商标标记。 在我国史书上,也有由行会管理商标和官府处理商标案件的记载。例如,清朝乾隆元年(公元1736年),地方政府曾对苏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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