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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的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摘录) 第七十三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两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3.
按照无证生产处罚 山东济宁市市中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丁生、新疆巩留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常雪英、拉茨燕、河北怀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高长青、李树芝、安徽绩溪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黄莉亚认为:本案是典型的无证生产,应按无证生产处罚.因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产品未按本办法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限期取得生产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15%至20%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限期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出售和未出售的食品)货值金额15%~2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相似文献   

4.
笔者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10年,通过这些年的工作感受,我认为<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应当修改. 该法第三章关于"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中没有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没有规定不得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产品.但是,该法在第五十三条中却规定了具体的罚则,即只要是"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相似文献   

5.
目前,针对手机生产、销售者伪造、冒用手机进网许可标志的行为,质监部门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即把手机进网许可标志认定为质量标志,将伪造、冒用手机进网许可标志的行为认定为《产品质量法》中的伪造、冒用质量标志的行为进行处罚。其依据是信息产业部令第11号《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生产企业应当在其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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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2年3月4日,L县质监局接到林某某的举报信,称他本人于2012年2月24日在某超市购买的L县D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佐餐三宝"食品(塑料袋装,100克/袋)包装袋上标注的"本企业已通过ISO22000管理体系认证"字样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通过认证",属伪造认证标志,要求质监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确认D食品有限公司违法并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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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产品质量法》中规定了下述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1.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冒称合格产品,构成犯罪的; 2.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构成犯罪的; 3.销售失效,变质产品,构成犯罪的; 4.以行贿、受贿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推销、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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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中规定了下述产品质量法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1、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称合格产品,构成犯罪的;2、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构成犯罪的;3、从事产品  相似文献   

9.
近期,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该县某木业制品有限公司(简称木业公司)生产不合格细木工板(不合格项目为胶合强度)的违法事实,经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对该木业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生产不合格细木工板.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并处以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计2500元。  相似文献   

10.
某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群众举报,对辖区内某螺纹钢筋生产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仓库内库存的螺纹钢筋进行抽样检验。企业成品仓库内库存的待出厂螺纹钢筋共有15300根,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随机抽取了6根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检验机构依据强制性行业标准对样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6根样品质量严重不合格。据此,该市质监局决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对该生产企业实施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严重不合格的螺纹钢筋,没收企业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产品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该生产企业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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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第三条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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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技术监督局根据国家局布置,会同农机检验站的检验人员对农资公司经销的隆丰机械修造厂生产的畜力播种机质量进行了监督检查,并抽取2台进行了机械性能检查和现场模拟试验。结果是:①该产品无省级有关部门的鉴定推广证书、无产品质量合格证;②重缺陷A类有两项不合格。由此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产品质量法》(修订前)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①没收违法所得11800元;②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即35400元;③停止销售没售完的产品,待技术处理后方可销售。 农资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农资公司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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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法》有关单位负责人会计责任的相关规定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 )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第二十一条 )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第二十八条 )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单位或者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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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 7月 1日起实施新《会计法》的目的 ,是为了防止和惩治各种编造假帐的行为 ,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 ,提高经济效益 ,维护国家利益和有关方面利益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新《会计法》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法律责任非常明确。1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 1 0条违法的会计行为 ,会计人员有一条违法行为就要受到查处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规定 :对于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放在了首位。同时 ,在四十条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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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A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接群众举报,对辖区内一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检果,发现该企业生产的某批次化妆品涉嫌质量问题。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后,认定该批化妆品为不合格品。经查,该批不合格的化妆品已销售5000元,未销售的化妆品货值15000元,该局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对该企业进行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化妆品;2.没收未销售的不合格化妆品;3.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4.处该批不合格化妆品货值20000元的2倍罚款400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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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技术监督局根据国家局布置,会同农机检验站的检验人员对农资公司经销的隆丰机械修造厂生产的畜力播种机质量进行了监督检查,并抽取2台进行了机械性能检查和现场模拟试验。结果是:①该产品无省级有关部门的鉴定推广证书、无产品质量合格证;②重缺陷A类有两项不合格。由此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产品质量法》(修订前)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①没收违法所得11800元;②处以违法所得3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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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蜀质量跟踪》2000,(10):36-36
第三十四条 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歌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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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疑解惑     
1、问:有证据显示被审计单位在审计组进点前隐匿或故意销毁本单位会计资料的,应当如何适用法规定性和处理处罚?答:根据《会计法》第23条“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定性。处理处罚法规依据:《会计法》第44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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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实践中,正确理解和对待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中的法律责任对于保证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法律责任的内容与追究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被审计单位或者离任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阻挠审计人员执行职务,拒绝、阻碍检查的;2.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3.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4.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5.打击报复和陷害审计人员、提供资料人员、检举人、证明人的。(二)审计机关实施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离任法定代表人对所在部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其管理、监督部门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审计组织及其审计人员从事离任经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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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0月31日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并将于2000年7月1日起实行。新《会计法》 ,突出的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大了打假力度新《会计法》对造假行为 ,分两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在第四十四条中规定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 ,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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