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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特殊民事合同的政府采购合同所引发的争议可以仲裁;应鼓励政府采购市场参与者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纵纷,并约定具体仲裁机构;符合法定条件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政府采购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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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融资》2004,(1)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成立于1956年4月,是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的常设商事仲裁机构。经过40余年的不懈努力,CIETAC以其独立、公正、快速、高效的仲裁工作在国内外享有广泛的声誉,现已成为世界上重要的商事仲裁机构之一。CIETAC的受案量近几年来已跃居世界第一位,案件当事人涉及除中国之外的45个国家和地区,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得到了国内外的一致确认,仲裁裁决可以在世界上140多个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CIETAC受案范围包括: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或台湾地区的争议;外商投资企业相互之间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其他法人、自然人及/或经济组织之间的争议;涉及中国法人、自然人及/或其他经济组织利用外国的、国际组织的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的资金、技术或服务进行项目融资、招标投标、工程建筑等活动的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特别规定或特别授权由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争议;当事人协议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其他国内争议等。本期介绍的是CIETAC对一起合资争议仲裁的经典案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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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消费争议现有解决机制包括小额诉讼程序和其他仲裁调解形式,其中小额诉讼程序受案范围窄,其他仲裁调解程序则主要适用于一般的民商事纠纷。为此,我国需要制定《消费争议调解仲裁法》,建立独立的小额消费争议仲裁制度。在制定该法后,小额消费争议仲裁解决机制的完善需要从仲裁原则、仲裁协议、仲裁机构和仲裁程序四方面入手,确立简易、便捷和低廉的仲裁原则;弱化仲裁协议的作用;设立消费仲裁委员会;完善小额消费仲裁程序。本文对此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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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销售尤其是人身保险销售中,依然存在大量的销售误导或消费者对合同的误读等,这些都为法律纠纷埋下隐患。消费者如果与保险公司发生纷争,有哪些解决办法?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四种处理方式《合同法》第1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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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各方根据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表示同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在将来可能发生的相关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仲裁协议是整个仲裁程序的基础和起点,仲裁协议无效,整个仲裁程序就无法进行。因此有必要详细了解仲裁协议有效性的规定,从而在实践中制定有效的仲裁协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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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关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问题上,各国区分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而作不同的规定,对于国际商事仲裁,往往比较宽松。加之国际商事仲裁越来越多地显示出优于国内仲裁的特性,当事人往往将一些本不具有国际因素的争议事项,选择由国际仲裁机构进行审理,以获得公平和独立的裁决,因此涉及到纯粹的国内争议能否提交国际仲裁机构的问题。本文提出应区别对待不同性质的国内争议,对将其提交国际仲裁机构的限制渐进性地取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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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有关BOT投资合同的法律规定尚不健全,当国际BOT投资与中国法律发生冲突的时候,应当采取怎样的方式解决BOT合同争议?应怎样保护投资方的合理权益呢?作为深谙投资法、公司法和合同法的律师——本文作者建议,采用仲裁方式解决BOT合同争议来保护投资方的合理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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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到期不能以现金偿还所欠银行债务,或借款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问题,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根据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经与借款人、担保人协议,或经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以抵、质押品或其他货币财产拍卖变现后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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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周期叠加特许经营利益相关方互动关系的复杂性易滋生PPP项目履约争议。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是PPP项目特许经营利益相关方经济关系的本质。特许经营协议具有公私法双重属性,应针对不同主体的经济法律争议构建多元化的特许经营争议解决机制。对政府部门与特许经营企业之间的争议,应允许政府部门与特许经营企业自主选择民法或者行政法的救济机制,也可采取双方协商、调解、仲裁等非诉方式来解决争议。政府特许经营企业与其他经营者之间的争议主要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同业竞争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直接通过民事诉讼或非诉方式解决争议。特许经营企业与其他相关利益方之间的争议一般可通过民事诉讼或者仲裁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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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作为一种解决商事争议的方式,早在古希腊以及中世纪时期在欧洲国家就已有采用。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仲裁这一纠纷解决方式在国际商贸领域的适用日益普遍。我国于上个世纪50年代开始了涉外仲裁的实践,现行的涉外仲裁法律制度有许多有待改进的地方。入世后,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要面临着国外仲裁机构的竞争压力,而完善涉外仲裁的法律制度是增强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竞争力,促进仲裁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仲裁法的完善有利于一国法律制度的完善。本文将从涉外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涉外仲裁的财产保全、司法审查来论述我国的涉外仲裁体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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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机构作为仲裁的组织形式,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常设性组织.但对于其性质学界却有着很大的争议,或认为仲裁机构具有司法性质、或认为仲裁机构具有司法性和契约性的双重性质等观点都未能从仲裁的本质特征来对仲裁机构的性质作出正确的定位.从我国仲裁法的立法背景和立法根据、现行仲裁法的法律规定及其仲裁权的契约理论来看,认定仲裁机构具有民间性质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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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制度中,《合同法》不仅仅在合同的生效要件中确立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更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对当事人的履行行为进行了规制。如果当事人没能严格得按合同的具体条款来履行义务或行使权利,合同只能是一纸空丈。仲裁制度也是如此,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或仲裁员仲裁的过程,就好比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除了要求仲裁机构或仲裁员严格依照原仲裁协议中所约定的仲裁程序,还必须严格依据约定的仲裁法律对案件进行裁决,否则,原先的仲裁协议也将变得毫无意义。而法律对仲裁的实体和程序审查就如在仲裁协议中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与仲裁裁决之间架起的两座桥梁,两者相辅相成共同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提供有效的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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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金融领域对外开放程度的扩大,以外资银行(包括外国银行分行)为一方所签订的合同越来越多,因而正确理解和解决以外资银行、特别是外国银行分行为一方的合同的适用法律问题,对于商事实践中当事人的缔约磋商以及我国法院、仲裁机构准确适用法律作出裁判至关重要。但是我国法律对于上述问题的规定较少,且散见于若干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中,尚未经体系化整理。现行立法上的这种不完善,一定程度上使得商事实践中在合同当事人选择合同适用法律问题上的争议之声不断。本文就此问题作一初步分析探讨,认定外国银行境内分行在我国民事法律中的主体地位应为"其他组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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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经济全球化浪潮下国际交流增多,贸易愈发频繁,随之而来的是不断增多的摩擦与争议。作为解决国际贸易争端多样化机制之一的国际商事仲裁,在当今的国际经济贸易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当前的仲裁行业也面临着效率困境,这推动着各大仲裁机构扩大自身程序管理权来提升仲裁效率,制定强制性的快速仲裁程序规则便是其中的典例。作为典型“全面管理型”仲裁机构的ICC(国际商会)在其2017年版仲裁规则中便出现了关于快速仲裁程序优先适用的规定。然而,对于仲裁规则中的强制性规定削减仲裁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仲裁灵活性的质疑,以及仲裁规则与仲裁协议何者优先的争论却从未停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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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全刚 《湖北农村金融研究》2003,(7):47-48
当前银行在清收不良资产中通常采用两种方式,即与债务人进行协商的协议清收方式以及在协商不成时向法院起诉的诉讼清收方式,这两种方式在银行清收不良资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入世进程的加快,有必要借鉴和使用国际通行的解决市场经济争议的最佳方式——仲裁来解决银行与债务人之间关于不良资产清收的问题,以此拓宽银行清收不良资产的思路和渠道。下面结合从事不良资产清收工作的实际,淡淡如何运用仲裁来清收银行不良资产。一、有关仲裁的基本问题1、仲裁的概念。仲裁是指仲裁机构依据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仲裁条款和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双方之间的争议进行调解或裁决的一种活动,它既区别于诉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