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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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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后经2012年3月30日和12月27日两次修订。最新修订的《条例》于2013年3月1日施行。该条例是国家以立法形式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交强险,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的重大举措。作为规范机动车交强险的行政法规,《条例》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虽然《条例》几经修改,但关于《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理解与适用问题一直是广泛争议的问题之一。其中,在该条规定的三种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金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赔范围是争议的核心问题。  相似文献   

2.
今年7月1日,国务院新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比照其他领域中的保险问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更多地体现了作为社会保险所应具有的强制性和责任性。  相似文献   

3.
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由国务院发布,并将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行政法规,《条例》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相似文献   

4.
在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是否享有直接求偿权的争议并未因《保险法》的修订而停止,本文从合同相对性理论的突破和责任保险理论基础的变化入手,分析了赋予第三者直接求偿权的现实意义,并从法理角度论证了该项权利的性质。最后,结合各国的立法现状,对我国现行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评析,同时提出相应对策和应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与欧盟关于机动车民事责任的指令相同,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采用强制保险的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告且责任范围也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相似文献   

6.
彭雪梅 《上海保险》2010,(11):8-10,19
为了促进汽车、货物和人员在欧盟内自由流通并维护机动车事故的受害人的利益,欧盟通过了4个协调成员国有关机动车民事责任保险的指令,即1972机动车保险指令、1983年机动车保险指令、1990年机动车保险指令和2000年机动车保险指令。  相似文献   

7.
机动车交通事故共同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保险责任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机动车交通事故共同侵权行为表现为意思关联型和行为关联型两种。在两辆以上的投保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共同侵权时,若干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怎么承担?较为合理的思路是:多家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对一个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时,要遵循比例责任和有限连带的一般规则,以实现以人为本、损害补偿的侵权责任法的价值追求。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和驾驶人数量增长迅速,因交通事故引发的诉讼案件数量增长较快。2004年《交通安全法》、20()6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2010年《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构筑了较为完备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依据,有效保障了受害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9.
2004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确立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保险)制度的法律意义,为保险业更深入地参与道路交通安全事务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也为保险业更广泛地实现社会保障机能提供了机遇和平台。我国的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正处于起步阶段,和世界上拥有数十年强制保险经验的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  相似文献   

10.
根据2004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辆必须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至此,全国性的涉及保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高等法院、农业(农业  相似文献   

11.
王影  鲁博鹏 《中国保险》2013,(10):37-39
问题概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首次确立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制度。其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23条对其予以重申并将其细化为分项责任限额和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第8条又将各项限额的具体赔偿标准予以明确和具体化,  相似文献   

12.
王影  鲁博鹏 《上海保险》2013,(11):24-27
一、问题概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首次确立了交强险责任限额制度。其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对其予以重申并将其细化为分项责任限额和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第八条又将各项限额的具体赔偿标准予以明确和具体化。  相似文献   

13.
案情描述 2008年10月1日7时10分许,于某驾驶一辆重型结构货车沿“S211”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高速57KM+300m处时,将由北向南通过公路的步行人孙某碰撞,致孙某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于某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  相似文献   

1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简称《条例》)终于在大家的期待之下颁布,其中规定的无责任赔偿原则,保险费率与肇事频率相关以及设立社会救助基金等制度,有利于保障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但仍有些许不足之处,希望引起相关部门重视,在制定实施细则时加以考虑,以避免在今后的实践中引起不必要的纷争。  相似文献   

15.
吴迪 《中国保险》2005,(9):37-39
问题的提出 依据我国《保险法》第50条对责任保险的界定,我们可以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三者险”)定义为:汽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对被保险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或财产的损害承担赔付责任的一种保险。目前在世界范围内,特别是发达国家“三者险”都已成为强制险险种,即由法律明确规定所有机动车必须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而不由当事人自愿决定。  相似文献   

1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围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即保险公司能否免除保险责任,理解不一,争议不断,造成司法实践的混乱。如何正确理解《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乎被保险人、受害人以及保险公司的切身利益。针对安徽省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最近作出解释,明确了交强险除外责任,体现了交强险制度的立法意图,对司法实践将起到统一规范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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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一、案件内容 张某就其轿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期限自2010年12月11日至2011年12月10日。其中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机动车商业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附加投保不计免赔率)的保险金额为50万元。商业险保险单正面的“明示告知”一栏第一条载明:  相似文献   

19.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公安部制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的有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民事诉讼案中不属司法审查范围.因其特殊的地位,保险人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势,在理赔中把它当作具有无可辩驳的证明力的证据来对待,采取了"拿来主义",给保险企业留下巨大的证据风险和经营风险.鉴此,笔者认为,不宜"拿来",应对其进行证据审查后方可作为证据予以采信,以防范风险.  相似文献   

20.
邹迅  彭霖  周二长 《武汉金融》2001,(12):36-37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事故当事人和保险当事人在利益调整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保险理赔中是必不可少的证据材料。由于它在民事讼诉案中不属司法审查范围 ,保险人习惯了采取“拿来主义” ,必定给保险企业带来巨大的证据风险和经营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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