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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凤喜 《金融经济(湖南)》2004,(8):38-39
在现代社会生活中,信用卡已经成为人们消费理财的好帮手。比起借记卡来,信用卡的优势在于先消费后还款,每张卡都有银行授予的透支额度,并且透支消费还可以受到一定的免息期待遇。但是,当您在尽情享受信用卡各种好处的时候,如果对用卡规则了解不够详尽或者是用卡习惯不得当,您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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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讨了信用卡透支纠纷诉讼程序的选择、发卡银行对透支事实的举证、发卡银行应承担的止付责任、信用卡保证人的担保责任范围等问题。笔者认为:程序的选择应因案制宜;发卡银行仅以电划凭证和电子信息记录来证明透支事实不够充分;应按缩小利益差异原则来确定发卡银行的止付责任和保证人的担保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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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未使用的透支余额不是货币韦超自从1978年中国银行广州分行率先代理外国信用卡业务后,信用卡在中国大陆开始通行,长城卡、牡丹卡、万事达卡等等相继登场。作为一种崭新的金融工具,信用卡的出现必然对货币改革的实施发生影响;它的性质也引起了人们的注意和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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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鹤 《广西农村金融研究》2005,(5):20-23
随着银行同业竞争的日益加剧和我国法律的逐步完善,各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增长迅猛。信用卡以携带方便,功能多等特点而倍受人们青睐,但是信用卡迄今在我国仍属新的金融品种,人们尤其是实务部门对其认识不深,加之我国诚信机制远未完善,持卡人任意透支现象屡见不鲜。但信用卡透支后将对各方当事人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相关责任主体究竟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如何承担?由于立法的粗漏、各方对法律法规理解不同,因此对上述问题的答案便多有歧异,争论不休。如若解决不当,不但放纵了违法人的违法行为,侵犯了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甚至可能影响整个信用卡业务的发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