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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8.请教关于补充医疗保险的问题,单位为每季度计提了补充医疗保险(没有找保险公司投保),对于符合公司规定的医疗报销直接从计提中支出。请问:1这部分计提的补充医疗资金是否可以企业自己管理?2每个年度计提的而没有支出的余额,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必须要纳税调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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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7.我公司为单身员工提供宿舍,宿舍是公司租赁的一般居民房,已取得发票,请问租房的支出能否税前扣除?答:根据《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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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098.请教关于补充医疗保险的问题,单位为每季度计提了补充医疗保险(没有找保险公司投保),对于符合公司规定的医疗报销直接从计提中支出。请问:1这部分计提的补充医疗资金是否可以企业自己管理?2每个年度计提的而没有支出的余额,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必须要纳税调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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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064.公司经营超市,将部分柜台实行对外租赁,并订立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承租人自行进货,以超市的名义对外经营,销售收入纳入超市统一核算,月终结算。超市财务扣除合同约定的柜台占用费后,向承租者返还上月销货款。占用费包括占用场地、柜台以及公司提供的收银服务等费用。请问,超市所收取的占用费要不要单独纳税?如要纳税,应当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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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我单位有一内退职工,后又将其返聘,同时发放内退工资和返聘工资,请问内退工资和返聘工资在账务上如何进行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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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公司2006年12月暂估入账了一批商品,估价为50000元,并于当月结转了销售成本50000元。该批商品的发票于2007年1月收到,开票日期为1月份,发票价格为70000元,成本差价为20000元。请问暂估的50000元在2006年度所得税核算中是否允许扣除?成本差价20000元又应该如何做账务处理呢?答:对于跨年度暂估入账的商品成本,如果在汇算前没有取得合法凭证是不允许在所得税核算时扣除的,但是若在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是可以扣除的。贵公司在1月份收到发票在时间上是可行的,但是因开票日期为2007年,所以不应该在2006年度的所得税核算时扣除。因此最好与开票单位商量改为2006年度的日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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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我最近到一家汽车公司从事会计工作,这家公司是专业做汽车分期业务的,请问有关汽车分期付款的账务该怎么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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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我最近到一家汽车公司从事会计工作,这家公司是专业做汽车分期业务的,请问有关汽车分期付款的账务该怎么处理?答:汽车分期销售业务与其他商品销售业务没有太多不同。具体账务处理主要有:①收到客户首付款时,借:银行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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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我因为超额完成了我们单位的工作任务,单位为我安排了免费旅游,请问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的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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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建了一栋办公楼和宿舍楼,宿舍楼部分楼层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对职工“发售”(职工仅拥有使用权),部分用于职工宿舍。请问:宿舍楼是否能入固定资产核算?“发售”部分是否应计提折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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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请教建筑企业税收问题:
(1)挂靠税金的处理:收取挂靠费的建筑公司,挂靠费是否不在账面上反映,而是相当于自营方式,在应付给挂靠方的工程费中抵减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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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8.对方给我公司开具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已认证通过。后因这批货存在质量问题,做了退货处理,要求对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需要履行什么手续?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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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9。我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主要从事软件研发业务。因研发人员有限,想把部分项目委托给另一家软件公司进行开发。请问支付给对方的研发费用能否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答: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第六条的规定,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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