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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规定,与大陆法系民法相比,在违约责任的构成体系上有着重大的区别。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的构成体系包括,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适用定金罚则。而在大陆法系民法上,其违约责任的构成体系,主要是由赔偿损失、  相似文献   

2.
<正>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规定,与大陆法系民法相比,在违约责任的构成体系上有着重大的区别。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的构成体系包括: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适用定金罚则。而在大陆法系民法上,其违约责任的构成体系,主要是由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定金罚则组成。此外在买卖合同、承揽合同中还存在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通过对比,可以发现二者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以下几点: 第一,实际履行的性质问题。实际履行在我国民法上被视为一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而在大陆法系民法上被视为债自身的内在效力,其在债法中的地位与作用类似于物上请求权在物权法中的地位与作  相似文献   

3.
刁存扣 《沿海经贸》2003,(11):36-36,40
违约责任的免责条件,也称"免除条件",是指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违约责任的事由.学理上称之为不可归责之事由,从<民法通则>对免责事由设定的种类来看,不外乎以下几种:不可抗力、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在过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相似文献   

4.
定金作为合同担保的一种方式,经常被加以运用,但由于现行法律这方面的规定较为简单,在实践中易产生理解上的分歧而导致诉讼。文章认为,关于定金担保的标的物,除金钱以外可以扩大至价值具有可度量性的有体物;关于定金合同的成立必须以主合同的成立为前提,主合同不成立,定金合同亦不能成立;关于违约金或定金罚则的选择,应根据合同的约定、违约形态、违约发生阶段或者当事人损失的大小等来加以选择;关于定金罚则的适用,则必须以定金合同的有效为前提,而定金合同的无效,又存在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等情形。  相似文献   

5.
白晓秋 《北方经贸》2009,(8):139-139,F0003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该条款肯定了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的重要性,同时比较细致地规定了具体承担违约金责任时遵循的原则。违约金的约定是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对于合同履行风险的防范以及发生风险后的救济,关系到合同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合同的正常秩序以及法律正义的实现和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6.
杨晓红 《中国市场》2008,8(5):45-47
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中均未设立立约定金,仅在《担保法》解释中确立了立约定金,但对于立约定金罚则的归责原则、立约定金合同与主合同关系、定金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关系等问题尚不明确,本文拟作尝试。  相似文献   

7.
2007年6月29日,历经四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布,并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与现行《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企业规章制度、违约金等内容做出了新的规范。而违约金作为处理违约责任的一种主要形式,一直是劳动合同实践中最敏感、最复杂、最有争议的话题之一。本文将从违约金新规定的分析入手,探索企业的应对之策。  相似文献   

8.
合同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与公司、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支付违约金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之一,由于涉及各个市场主体的切身利益而备受关注。准确把握违约金性质等相关问题,能为司法实践提供强大法律依据,对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9.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了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从表面上看,对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没有限制,但是,笔者发现在实际生活中,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受到诸多限制.这种限制基于<合同法>的规定,或者基于其他法律及政策的特殊规定,主要表现在三方面:出租人出卖用于租赁的房屋类型、房屋租赁法律关系中特定法律事实的存在和<合同法>第230条本身的规定.  相似文献   

10.
一、<合同法>中有关外贸代理制的规定 1<合同法>关于行纪合同的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14条规定,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人要按委托人的指示,妥善处理委托事务并负有妥善保管、合理处分、转交财产以及报告委托事务处理情况的义务,行纪人有权收取费用,在一定条件下,提存委托物以及对委托物行使留置权.我国新<合同法>对行纪合同也采取的是两段式合同的原则.  相似文献   

11.
付吉元  邓楠 《商场现代化》2005,(25):110-111
目前我国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合同法>、<劳动法>,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这些法律法规构成了我国对商业秘密保护的主要防护网.但是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在法律形式和法律内容上存在的不足是明显的.为了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我国有必要从私法角度制定一部统一的哪<商业秘密法>.  相似文献   

12.
基层公立医院由于政策、设备、资金等限制,导致人才流动非常迅速,基层公立医院往往在签订合同时约定最低服务年限,违反最低服务年限支付违约金,但最低服务年限规定及其违约金规定对人才流动约束性不够有力,限制人才流动力度有限。本文基于实践经验并结合理论基础,就违约责任规定来限制人才流动展开探讨,以期留住人才,推动基层公立医院生存和发展。  相似文献   

13.
《商》2015,(49)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不付款,出卖人请求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在列明请求时应注意,确认解除合同与支付逾期货款的请求不能同时并存:请求确认合同解除并要求买受人承担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违约责任或赔偿实际损失;请求买受人支付货款,即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买受人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时,就逾期应付而未付的款项而言,买卖双方之间的关系类似于借贷关系,对合同约定违约金的调整可参照最新《民间借贷规定》的24%利率为上限的标准。  相似文献   

14.
2008年9月实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一起构成我国劳动法的基本体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提高了<劳动合同法>的可操作性,让一些模糊的条款变得更加清晰,不足的条款更加完善,歧义条款得以明确.这对于妥善解决企业与企业员工群体的切身利益,构建和谐社会将发挥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5.
孙令 《商》2014,(32):233-233
通过对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及其相关概念内涵的理解,构建了全文体系,分析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依据我国新的合同法,我国采用了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并存的二元制归责原则。通过考察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对归责原则进行合理地思考,为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更好应用提供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16.
王蔚 《商场现代化》2011,(12):122-123
我国《合同法》中所规定的附随义务应为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包括通知、保护、协助、照顾、保密等义务。但《合同法》中诸如第256条规定的通知义务应属于给付义务,而不是附随义务。违反附随义务原则上属于违约责任的范畴,在加害给付的情况下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并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相似文献   

17.
王彬 《商场现代化》2006,(31):298-299
由于我国《合同法》对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的规定的高度概括性,使人在面对错综复杂的个案时,对合同解除后的情况处理变得不知所措,歧见丛生。通过对当前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的主要争议的研究,笔者认为:合同解除依不同情形或有溯及力或没有溯及力;违约责任不能与合同解除的后果并存;合同解除后的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仅是非违约方的权利,也是违约方的权利。  相似文献   

18.
民事责任的认定必须遵循一定的归责原则,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也要遵循归责原则.本文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从内涵界定、归责原则、免责事由三个方面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对更好地贯彻民事审判工作精神具有积极的作用和意义.  相似文献   

19.
崔毓珊 《现代商业》2013,(34):264-265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长期困惑民法学界的一个疑难问题。民事责任体系自罗马法以来即建立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双轨体系上。现行德国民法与我国民法也继受此项传统,以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构成了民事责任体系的两大支柱。随着商品经济的日益发展,保证人们绝对权的侵权法和保证动态交易安全的债权法也日益完善。而立法历史的局限性造成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之问题却是积重难返,愈趋复杂。对这种竞合行为如何规制至今还是两大法系的立法者们孜孜不倦的所探索的一个问题。摆在法学家面前的道路有四:1.以侵权行为法规制;2.以契约法规制;3.以特别法规制;4.承认竞合,对侵权法与契约法的边界进行重构。但是,究竟谁是谁非,孰优孰劣,却一直莫衷一是、尘埃不落。本文拟就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20.
《合同法》的制定及其对我国外贸代理制的影响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的法律制度属于大陆法系,要将任何一种英美法系的制度加入其中,应缜密思考:这些制度现有的法律体系和制度是否能够协调、融合?这些制度所代表的理念和价值应该如何在中国法律上得以表达,才能实现引进它们的目的?《合同法》规定的“间接代理制”不仅得不到大陆民法理论的支持,而且它的设置方式和具体内容也不利于更好地改善我国外贸代理的现状。但是,如果对它进行适当调整,它能在当前的外贸活动中发挥更好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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