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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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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的主体与收益分配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市场流转日趋活跃,显化了集体土地的资产价值,农民也从中获取了丰厚的收益。但由于农民集体土地产权主体不清,从而在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过程中,出现了土地收益分配不公、集体资产流失、农民权益得不到保障等一系列社会问题。流转的试点情况各地对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中的收益分配比例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苏州市确定了土地流转收益分配原则,采用市、县以及乡镇政府三级分成的政府参与方式,即从集体土地流转收益总价款中提取30%缴纳给政府,其中市政府核定额每平方米收取1.5元,剩余部分按县政府30%、乡…  相似文献   

2.
研究目的:揭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关系及其分配机制,构建农民长期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机制。研究方法:部门调研、案例分析与归纳推理。研究结果:以"万顷良田建设工程"项目为依托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通过对农民住宅拆迁补偿与宅基地置换安置,使农民获得了区位条件更好的两套以上的公寓住宅,为农民通过"房东经济"长期分享城市化进程中的土地增值收益创造了基本的条件,与现有的土地征收一次性补偿相比有所改进。研究结论:(1)"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完全是政府主导下的土地流转,其中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与配置主要通过土地征收实现,本质上并没有突破"城乡二元土地制度"的制约,仍然没有赋予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平等的权利;(2)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路径和机会的多少完全取决于政府在项目中的价值取向和决策,而非基于土地产权制度创新的结果;(3)保障农民长期稳定地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仍需要打破国家对集体建设用地的垄断,让集体土地所有者在规划控制下自愿平等地、直接地参与土地市场交易,主导土地要素的定价权。  相似文献   

3.
研究目的:从宅基地流转功能损失角度构建增值收益分配模型,探寻基于土地发展权的宅基地流转增值收益分配方法。研究方法:综合分析法,模型测算法,实证分析法。研究结果:义乌市制定的"集地券"流转模式的实质是运用市场机制实现土地发展权空间转移,通过"集地券"形式获得的宅基地增值收益约为1152元/m2;宅基地流转过程中,政府应补偿宅基地居住保障、社会保障以及文化服务功能价值损失,约为234元/m2;基于发展权和功能损失角度,义乌市政府、村集体和农民分享宅基地流转增值收益的比例为40∶11∶49。研究结论:建立在基准地价基础上对宅基地的土地发展权价值进行分配,并结合宅基地功能损失补偿农民体现公平原则,也接近地方政策规定及实际分配比例,符合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的改革方向。  相似文献   

4.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许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尤其是城市近郊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其中包括农民宅基地,市场隐性流转量逐年增大,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自身的价值利益的驱动,集体建设用地面临的大调整、再配置格局和我国当前对集体土地权利的政策倾向等,是集体建设用地隐性流转的主要成因。●隐性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土地市场秩序受到严重干扰,集体土地资产和国家土地收益严重流失,农民集体利益也难以得到保障。●应构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新机制,引导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进入规范化轨道。  相似文献   

5.
宅基地发展权为一类具有增值收益的产权,其归属应从其增值来源和产权特性两个角度进行分析论证,即宅基地发展权既不能完全归私有,也不能完全归公有,而应该在二者之间取得合理平衡。基于该分配角度,以土地发展权的视角探讨宅基地退出过程中宅基地发展权的权能分配以及土地增值的全过程,构想将宅基地发展权分为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权与市地发展权两个层次,并以此构建土地增值收益的效益函数模型。在该权能分配理论的指导下以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为例进行了实证研究,对集体经济组织、地方政府以及开发商三者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比例进行了测算,得出测算分配比例为26.89∶42.33∶30.78,集体经济组织分享的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权价值为201.44元/m~2,是正常征收的2.24倍。以产权为基础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更加体现了补偿公平的原则。  相似文献   

6.
从改革政策和试点实践来看,宅基地流转沿着农户自决和集体主导的双重路径展开。农户流转农房引致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社会主体因农房转让或者抵押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同时取得宅基地法定租赁权;如果农房流转作为经营性用途的,理应由农民集体为农房受让人设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集体主导宅基地流转场合,农户实现户有所居,社会主体通过集体出让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流转的制度设计,需要通过集体权能充实和成员资格认定,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保障农户居住资格利益;社会主体取得的宅基地权利应因宅基地流转路径的不同,而类型化构造为宅基地法定租赁权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   

7.
[目的]我国农地流转市场发展迅速,农村土地呈现集中趋势。准确把握农村土地流动方向,探析农地流转对农业生产效率及农民收入的影响,对保障农地流转市场健康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关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方法]基于文献研究法对相关研究进行梳理和总结。[结果](1)有效的农地流转市场使土地从低效率生产者流转至高效率生产者,从高收入农户流转至收入两端的农户,并有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增加农民收入的作用。转入户中存在显著的异质性差异,一部分是缺乏资金和人力资本的小规模农户,另一部分则是具有丰富资金和人力资本的大规模农户。(2)农业比较收益劣势易造成农地流转市场扭曲,改变土地流动方向,导致农业生产效率下降,并加剧农民收入的不平等。[结论]有效的农地流转市场有助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并增加农户收入。然而,农业较低的比较收益及政府的过度干预易造成农地流转市场扭曲,农业生产效率提升潜力难以发挥,增收效应减弱,农村收入差距加大。建议政府对农地流转进行有序引导,并注重劳动力市场及信贷市场的配套完善。  相似文献   

8.
研究目的:探讨新《土地管理法》实施背景下集体土地征收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协调与衔接。研究方法:法律文本分析、法律规范解释和数据比较分析。研究结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建立之后,其所形成的市场价格会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领域所设定的“区片综合地价”构成挑战,进而会在集体土地入市和集体土地征收两个领域形成不同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结果。研究结论: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应当适用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应当以“规划所允许的最佳用途”为基础进行测算;国家通过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方式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为此,国家应尽快完善土地税收等配套性制度,省级人民政府则应合理设定本区域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防止因为土地入市和土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不均引发大规模社会风险。  相似文献   

9.
正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以下简称入市)尚处在试点阶段,其增值收益分配制度仍在探索中,政府分享增值利益的方式存在争议、征收基数和比例不统一、农户与集体间的分配比例及渠道各不相同等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收益分配主体集体建设用地增值利益的分配主要涉及3个层次:一是地方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之间的分配;二是集体经济组织和其成员之间的分配;三是未入市地区与入市获得增值收益的地区之间的利益分配。其中,地方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  相似文献   

10.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与国有土地同地同权同价。研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可以为促进流转公平合理进行、保证农民权益提供相关借鉴。基于东北三省部分地区164个村的调查数据,采用统计分析和博弈理论Shapley值法,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进行研究。研究结果表明: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流转收益进行分配,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都有各自的利益诉求,政府要求成为流转收益分配主体,集体和农民都认为自己应该成为流转收益的主要获得者,且不赞成政府参与流转收益的分配。通过统计分析和博弈论Shapley法计算后比较,得出政府、集体、农民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的比例分别为:25%~30%、50%~55%、15%~20%。根据以上研究结果,建议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中,政府应分享一部分流转收益;集体应成为流转收益的主要获得者;农民可以获取少量流转收益。  相似文献   

11.
本文运用理论分析和文献研究法,基于强化农地流转过程中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地位,完善农地流转权能设计,优化农地流转运行机制。研究表明,应明确村集体在农地流转中的法律地位和重要作用;集体土地所有权享有农地流转的管理与服务权能,农户土地承包权拥有农地流转的决策与收益权能,土地经营权体现为劳动生产和经营收益权能;促进农地流转由农户自发流转向村集体委托-代理流转方式的转化。现阶段应强化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地流转管理与服务权能,在农地流转过程中村集体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错位。  相似文献   

12.
<正>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最近联合印发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改革的核心目标是农地入市,包括:探索健全程序规范、补偿合理、保障多元的土地征收制度,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依法公平取  相似文献   

13.
本文利用江苏省万顷良田建设工程中农村宅基地置换调查数据,以X项目区为例,分析了现行各参与主体的成本-收益及其分配格局,并运用Shapley值法进一步测算了利益主体间的成本-收益,形成了新的分配格局。研究结果表明,项目区农村宅基地置换收益大部分归政府所得,现行农户、村集体和政府的收益分配比例分别为24.1%、15.7%和60.2%;通过Shapley值法测算后农户、村集体和政府的收益分配比例为30.5.0%、36.5%和33.0%,基本达到了三方均衡;同时,农户收益增加了6.4%,村集体收益增加了20.8%,政府收益降低了27.2%,由此可见,Shapley值法有效地平衡了利益主体间的收益,提高了农户和村集体在农村宅基地置换中的收益分配,增加了农户和村集体财产性收入,使农户和村集体分享了城镇化带来的成果。  相似文献   

14.
从上海市H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实践看,阻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进一步发展的原因主要有: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不清、流转收益分配不合理、集体组织税收负担过重等.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就要以明确农民集体产权为前提,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解决目前农村集体组织面临的问题,从而提高我国农民的财产性收益,为农民建立长效收益机制.  相似文献   

15.
研究目的:探讨不同模式下农村宅基地整理增值收益及其收益分配差异,为优化宅基地整理模式、完善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提供参考。研究方法:联盟利益分配模型、比较分析法。研究结果:(1)基于贡献的联盟利益分配模型能较好地兼顾不同模式下各利益主体的投入,测算得到的增值收益分配比例接近地方政策规定和实际分配格局;(2)宅基地整理地均增值收益表现出转制式整理模式>改造式整理模式>建制式整理模式,在地域上呈现城镇郊区>平原农区>丘陵山区的分异特征;(3)宅基地建制式整理模式中地方政府的增值收益分配比例较高,转制式和改造式整理模式中农户的分配比例较高,三种整理模式下村集体的分配比例均较低。研究结论:应重视宅基地整理过程中农户和村集体的宅基地价值损失,根据宅基地整理不同模式下利益主体贡献差异构建增值收益分配调节机制。  相似文献   

16.
目前农村集体土地被征地增值收益中农民只能拿到极小一部分,各种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对农民的补偿更低。国研中心的调查显示,征地之后土地增值部分的收益分配中,投资者拿走大头,占40%到50%;政府拿走20%到30%;村级组织留下25%到30%,而农民拿到的补偿款,只占整个土地增值收益的5%到10%。在此背景下,十八大报告提出,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有些人担心是否农村集体土地收入补偿标准提高了,将导致用地成本高涨,直接会推高房价。如果继续维持目前的农地非农征用的地方政府垄断征地格局,不允许农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不改变泛公益化的征地政策,的确会推高房价。  相似文献   

17.
正当前,探索如何创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机制,推动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建立,是理论界和业务部门共同关注的问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主要模式总体上看,主要有4种模式:广东顺德模式。主要特点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明确集体内部成员的收益分配,集体土地所有者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土地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其中50%以上存入银行专户,专款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相似文献   

18.
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立法意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准确解读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立法意旨是评析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的基础。宅基地立法意旨是国家意志的反映,蕴涵在宅基地制度演进的逻辑中。集体化下的宅基地立法原旨,意在完成农地的社会主义改造,保障农民安居和均平占有宅基地的利益。城市化进程中,为配合国有土地有偿出让,宅基地的收益和转让权能被禁止。冻结宅基地财产属性、放活城市住宅商品流通的城乡二元住宅用地管理法,意在由地方政府支配土地增值,优先建设城市。乡村振兴阶段,宅基地财产功能被释放、宅基地增值收益归属于农户。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立法意旨是促进和保障农户获取宅基地的增值利益,其制度功能是实现宅基地使用权的市场化。  相似文献   

19.
正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利益调整问题,而利益调整的关键在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这三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都涉及到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问题: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还是规划用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取得的出让收益与实施土地征收转用的补偿费  相似文献   

20.
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是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中推进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一项重要工作。而在推进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过程中,建立公平合理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文章采用理论研究法、博弈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全面分析“征地”和“入市”视角下土地增值收益的博弈过程,构建增值收益分配动态平衡的联动模型,设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值收益均衡分配的核算方法,合理测算当地政府、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体取得土地增值收益的平衡点,并基于入市和征收均衡的增值收益绝对数、比例、贡献程度,对增值收益调剂金进行测算,科学明晰国家在入市土地增值收益中提取的比例,确保在征地和入市过程中,三个收益分配主体之间实现大体平衡的状态,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值收益的均衡分配提供一定的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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