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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65 毫秒
1.
《现代经济》2003,(6):66-68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  相似文献   

2.
李梦娇 《大众商务》2010,(10):248-248
商品房预售集融资与销售为一体,看似既解决了开发商的部分资金来源,又满足了房屋买受人的预期利益,达到了市场交易中的"双赢"。然而,因房屋预售制度是以将来存在的房屋为标的,预购人与开发商订立预售合同时房屋尚在建造之中,开发商对商品房信息的掌握处于优势地位,由于信息上不对称,开发商凭借信息优势,运用虚假广告、隐瞒重大事实等欺诈手段对预购人权益进行肆意侵害,本文将对买受人权利保护提出自己的看法。笔者认为,当前对于该制度,不是"存与废"的问题,而是在商品房制度仍然存在的情况下如何完善才是有意义。本文探讨了如何在商品房预售中有效保护买受人利益的若干问题及完善我国现行的商品房预售制度。  相似文献   

3.
商品房预售集融资与销售为一体,看似既解决了开发商的部分资金来源,又满足了房屋买受人的预期利益,达到了市场交易中的"双赢".然而,因房屋预售制度是以将来存在的房屋为标的,预购人与开发商订立预售合同时房屋尚在建造之中,开发商对商品房信息的掌握处于优势地位,由于信息上不对称,开发商凭借信息优势,运用虚假广告、隐瞒重大事实等欺诈手段对预购人权益进行肆意侵害,本文将对买受人权利保护提出自己的看法.笔者认为,当前对于该制度,不是"存与废"的问题,而是在商品房制度仍然存在的情况下如何完善才是有意义.本文探讨了如何在商品房预售中有效保护买受人利益的若干问题及完善我国现行的商品房预售制度.  相似文献   

4.
目前购房者因所购商品房与商品房销售广告不符而诉诸于法律,要求开发商履行承诺、承担责任或赔偿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开发商承担虚假广告导致的违约责任是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保证,开发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则是解决商品房销售广告中虚假宣传问题、建立良好市场交易秩序的有效途径.将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行为纳入《消法》,是使消费者在与开发商交易过程中获得公平对待、当事人合法权益获得保护的有力措施.  相似文献   

5.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与普通买卖合同相比,其独特之处仅在于标的物先行给付和价款分期偿付,而在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责任的承担等方面,除非有特别约定,否则与普通买卖合同并无不同。就买受人而言,其权利往往会因实力雄厚的出卖人在订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时附加一些不利的条款而受到侵害。但相比较而言,出卖人牺牲的利益和承受的风险要大一些,法律也应注重保护出卖人的权利。现在实践中大多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采用所有权保留、期限利益丧失、合同解除等条款予以保护出卖人的权利,但出卖人借助合同、利用其优势地位侵害买受人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无论买卖双方订立何种条款保护自己的利益,其围绕的核心始终是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因此,确定双方在履行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后所实施的其他行为是否有效,首要的问题是确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期待权的性质。  相似文献   

6.
业主是物业的所有权人和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在范围上应包括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人和已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且所购房屋已入住使用的人。为了解决目前物业小区管理上面临的问题,立法上应当确认"物业使用人"的概念及其"准业主"身份和权利范围,肯定物业使用人经业主的书面委托可以代理业主参加业主大会的活动,并可以成为业主委员会成员,从而成为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  相似文献   

7.
本文对商品房预售过程中涉及到的预售合同的性质认定,"售楼宣传"和定金,以及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处理等有关问题做了初步探索和研究  相似文献   

8.
《新智慧》2007,(9):80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以销售方式转让其生产、开发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又通过租赁方式从买受人回租该资产,企业无论采取何种租赁方式,均应将售后回租业务分解为销售和租赁两项业务分别进行税务处理。企业销售或转让有关不动产所有权的收入与该被转让的不动产所有权相关的成本、费用的差额,应作为业务发生当期的损益,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相似文献   

9.
<正>【案例】刘某诉甲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刘某为某区某房屋业主。2002年2月购买房屋时,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屋预售合同中关于保修责任约定: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后刘某入住房屋并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该房屋自2007年夏季楼顶就开始出现漏雨现象,当时已经超过了楼房的保修期。刘某向物业管理公司报修后,该公司至刘某家中查看,称因漏雨面积大,仅小修不能实质  相似文献   

10.
《现代经济》2003,(4):66-68
为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地下车库(位)转让行为,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和《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除结建或者补建的民防工程外,对可单独拥有房地产权证的商品房项目附属地下车库租售等事宜规定如下: 一、商品房项目附属地下车库(位)(以下简称附属地下车库[位])仅供该商品房小区内(包括分期实施的商品房项目,下同)的房地产权利人购买,或者房地产权利人和承租人租用。二、附属地下车库(位)需转让的,应在商品房转让合同中与本商品房小区内的预购人或买受人约定明确;需出租的,应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租赁给本商品房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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