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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规定国有企业不再按照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那么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付福利费还能按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吗?国税函(2008)264号文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笔者就此作一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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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解读国税函[2008]264号文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规定国有企业不再按照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那么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付福利费还能按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吗-国税函(2008)264号文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笔者就此作一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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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福利费余额税务规定
2008年以前执行的福利费标准是《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6条第三款: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2008年以后执行的福利费标准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40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税函[2008]264号《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第3条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人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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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消耗的活劳动一部分以工资形式进行补偿,另一部分以福利费形式进行补偿。自2007年1月起施行的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改变了企业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处理方法,将原来计入职工福利费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等直接列入成本或费用,企业不再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国家取消职工福利费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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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简称"职工薪酬准则"),以及2007年财政部发布施行的《企业财务通则》,对现行的应付福利费处理做出了新的规范。职工薪酬准则改变了以前按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的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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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消按工资总额14%计提应付福利费的原因应付福利费是指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提取,准备用于职工福利方面的资金。随着工资的逐步市场化和社会保障的发展,企业开办医院等福利部门的现象已经不多,又由于2006年2月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以下简称"《通则》")规定,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支付的各种社会保险,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所以,应付福利费的正常开支与过去相比有所减少;但随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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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规定:“职工福利费,主要包括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以及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现行会计准则取消了企业按照工资总额的14%来计提福利费的规定,改为据实列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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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简称“职工薪酬准则”),以及2007年财政部发布施行的《企业财务通则》,对现行的应付福利费处理做出了新的规范。职工薪酬准则改变了以前按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的做法,采用据实列支的处理办法,超过税法规定允许列支的部分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这种改变对企业大致会产生以下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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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消按工资总额14%计提应付福利费的原因 应付福利费是指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提取,准备用于职工福利方面的资金。随着工资的逐步市场化和社会保障的发展,企业开办医院等福利部门的现象已经不多,又由于2006年2月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以下简称“《通则》”)规定,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支付的各种社会保险,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所以,应付福利费的正常开支与过去相比有所减少;但随着企业的成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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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工资总额的14%提取职工福利费"是会计人员所熟知的会计常识,但2007年施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财务通则以及2008年施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职工福利费的提取、核算以及税务处理都作了全新的规定,不同制度的规定差异很大,如何全面地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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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行政单位应根据工资总额的2.5%、2%(不含离退休费)分别计提福利费和工会费,一般要求先提后用、专设账户、专款专用。自2001年以来,国家深化了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推行了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原有行政单位福利费、工会费的计提、核算也应作出相应变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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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福利费余额税务规定2008年以前执行的福利费标准是《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6条第三款: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2008年以后执行的福利费标准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40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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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新的企业财务通则取消了职工福利费的计提,可实际工作中仍在按职工工资的14%计提。请问我单位应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答:《企业财务通则》取消了职工福利费的预提,是从企业财务管理的角度考虑(而非对会计处理的规范),不再要求(也即不再准予)企业按规定统一的标准预提职工福利费计入成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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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劳动保障》1998,(11)
济南市槐荫区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主要是依据济南市政府令第98号《济南市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进行试点,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在驻区各企业全面实行由个人医疗账户金、企业调济金、社会统筹金组成的医疗管理制度。个人账户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职工个人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二是企业按上年度工资总额一定比例(45岁以下按4%,45岁以上按6%)提取。个人账户金归个人所有,主要用于小病医疗费支出。离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金按上年度本单位人均离退休费的12%提取。企业调济金按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的3%提取,主要用于中病医疗费的支付。个人账户金、企业调济金由企业负责管理。社会统筹金按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的3%提取,主要用于大病医疗费的支付,社会统筹金由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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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2006)和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取消了职工福利费按工资总额14%提取的规定,将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用列入“职工薪酬”的范围,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先提取后使用的方法,提取比例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年末,如果当年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大于支用数的,应予冲回,反之应当补提,同时修订次年度职工福利费的提取比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