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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民法理论基于债的平等性原则,认为债的保全所取得的财产应由所有债权人平等受偿。然而,基于其行使成本的增加以及面临来自破产与强制执行制度的冲击,代位权制度有被空置的危险,赋予代位权人优先受偿权是解决这一问题的较好途径;而对于债权人撤销权,基于其区别于代位权的行使要件以及特殊性质,不能效仿代位权制度赋予撤销权人优先受偿权,而仍应采入库规则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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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住权制度是为了担保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法律制度.它首次确立在我国合同法上,使我国民法中债权的担保体系在理论上得到进一步的完善.文章主要论述了代位权制度的几个问题,目的在于揭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利弊,探讨了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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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介绍税收代位权的基本含义,详细阐述了正确行使税收代位权的条件、行使方式以及代位诉讼的法律效果和费用负担并强调了税务机关在行使代位权时应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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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是我国现行合同法合同保全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对此问题的探讨与分析一直颇多,但能切中要害地论述并不多见,笔者对于代位权的行使客体、行使效力及其与代位执行制度的矛盾与交叉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思考,并提出了独到的观点,以期与同仁共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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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我国<合同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代位权制度.在我国承认代位权有着特殊的意义.在当前的经济生活中,当事人的信用观念还不强,欠债不还的现象相当普遍,"三角债"、债务纠纷案件执行难等是比较突出的问题,债务人有钱不还、有债权不去积极追索,已成为他们赖账并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一种严重现象.法律明确规定代位权,可以遏制这些现象的发生,保护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现以一起案件为例展开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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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535条第1款的规范意旨在于,赋予债权人在符合一系列严格条件时方可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所享有的权利,以正确平衡债权人保护与维护交易安全之关系,使“各人得其应得”。债权人代位权应满足四大要件方可成立: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应当合法、到期、确定,且该债权不限制种类与发生原因。第二,相比于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的独特之处在于其无需确定,且应当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其中,本条款规定的“从权利”为新增内容,主要规范保证与担保物权。第三,债务人应当怠于行使权利,本条款将其限定为未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权利。第四,本条款要求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应当与“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具有因果关系。而针对其具体影响程度的判断,本条款适用“无资力说”与“特定物债权说”并存模式。唯有满足上述条件后,债权人代位权方可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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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代位权属于债的保全履行规则。所谓保全履行规则,是法律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所谓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方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税收征管法》移用债的保全履行规则,是侧重于从债权的角度看待税收,将应纳税款作为纳税人应当向国家偿付的公债,即从某种意义上将税收视为一种国家债权。设立税收代位权的目的是强调纳税人对其税收债务应当以其全部责任财产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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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代位权客体仅限于到期债权中的金钱债权,这一过分狭窄的规定不利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从形成权上而言,债权代位权人应当可以行使债务人的形成权,从而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基于此,债权代位权客体至少应当包含形成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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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在代位权诉讼费用承担问题上引起诸多争议。《合同法》)第73条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这一规定似乎欠妥,众多学者主张区分代位权胜诉败诉。《合同法解释(一)》第19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有些学者认为违背了民事诉讼法中诉讼费的承担原则,本文从立法者角度,分别从程序和实体层面进行分析。《合同法》第73条的“必要费用”与《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的“诉讼费”引起很多争议,本文认为“必要费用”不应包括“诉讼费用”,对代位权诉讼费用承担问题的研究有望对司法实践起到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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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制度是民法中合同保全的一种制度,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借鉴成为一项新的税收担保法律制度。它的确立使我国税收担保体系在理论上进一步完善,正确行使税收代位权对堵塞税收漏洞、清缴欠税、保障国家税收不流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税收征管法》只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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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制度是我国199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首次确立的一项民事制度,它对于解决现实生活中的“三角债”问题有很大作用。文章着重对代位权行使过程中效力问题的各种争鸣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完善意见,以期更好地发挥该制度的法律功效,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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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某银行1996年7月12日与某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签订一份600万元借款合同,借款期限24个月。从合同签订起到2002年8月20日,机械公司已经拖欠银行本金、利息共计1000多万元。在催款过程中,银行发现机械公司对某房地产公司享有到期债权900多万元。但机械公司不知何故,一直没有向房地产公司履行到期债权,致使银行的利益受损。于是诉至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代机械公司偿还到期的900万元债权。判决中法院支持银行通过行使“代位权”要求第三方还款,认为其行使代位权符合《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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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是债权人的通过诉讼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法定权利。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一方面,其范围应当以保全债权为限;另一方面,关于条文中债权人的外延,存在着全体债权人或该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争论。然而,无论从撤销权的目的、性质或者是从撤销权的构成要件角度,以全体债权人为限行使撤销权更能实现公平正义的立法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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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指的是当公司权利受到损害,而应该代表公司行使诉讼的公司机关拒绝或怠于行使诉讼权利时,由公司股东代表公司进行诉讼的制度.在现代公司制度下,公司是多元利益主体、多元产权主体的统一体,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人格.从理论上说,一旦公司利益受到侵害,即有权以自己名义寻求法律救济.但实际上,公司产权主体的多元化往往导致了大股东、董事、经理等公司机关成员个人利益不断处于冲突和失衡的动态过程中.……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