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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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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业会计》2006,(12):24-24
姓名出错惹麻烦 案例 王先生2003年4月为自己投保了6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2份人身意外伤害附加医疗保险,保险金额分别为3万元和1万元,保险期限为1年。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王先生按户口本和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在保险合同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王军。半年后,王先生不慎扭伤了腰,家人将其送到当地医院诊治,花费医疗、医药费用500余元。同年11月20日,王先生通过保险业务员向承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相似文献   

2.
《工业会计》2006,(8):20-20
欲以意外掩旧疾 2004年4月,关某为本人购买了一份某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涵盖意外医疗、疾病/意外住院医疗及住院津贴等保险责任.2004年7月,关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声称自己搬石头时将足趾砸伤,由于延误治疗,造成足趾感染,形成血栓,在医院共计发生医疗费用19000余元.  相似文献   

3.
《工业会计》2006,(5):32-32
[案例] 杨女士为了让人到中年、四处奔波的丈夫洪先生有一个终身保障,于2002年6月为洪先生投保了2份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作为主险,同时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附加医疗保险作为附加险.投保3个月后的一天,洪先生骑车外出联系业务,路上为躲避高速行驶的大货车,连人带车摔倒在地,经好心的路人送附近的医院诊断为"右髂骨骨折,左膝前皮挫伤".洪先生住院治疗6天后出院,随即向承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人身意外伤害附加医疗保险的条款约定赔付其住院期间所花费的各种医疗费用共计1912.6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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