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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淑焕 《当代经理人(中旬刊)》1994,(6)
论生产经营者的告知义务王淑焕《产品质量法》是我国调整产品质量关系的一项基本法,它在规定生产者、销售者的质量义务时,明确了国家对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标识、包装等方面的要求。例如,《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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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应当履行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对所销售的产品负责。那么,销售者应履行的义务有哪些呢?(1)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2)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3)销售者销售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7条的规定,即产品的标识上应有如下内容:合格证明、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限时使用的产品,应在显著位置标有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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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县级质监部门日常办案中,有相当部分属于检验后处理的案件,这类案件检验结果是该批产品不合格,据此,办案人员习惯地将案件都定性为甲企业生产的乙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认定该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应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笔者认为,如此定性未免过于简单而草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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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销售掺假煤炭行政处罚案”分析之点评《质量指南》2002年24期《案例会诊》栏目中刊登的“销售掺假煤炭行政处罚案”中当事人有两个违法事实:一是在煤炭中掺入煤矸石,降低了煤炭有效物质的成分或者含量,由于掺杂掺假系企业所为,所以应定性为生产掺杂掺假的煤炭;二是该企业销售了掺杂掺假的煤炭,应定性为销售掺杂掺假的煤炭。上述两种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掺杂掺假的煤炭的事实,属情节严重之行为;应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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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标注 (一)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是指生产者或其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等,为表明出厂的产品经质量检验合格而附于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的合格证书、合格标签等标识。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形式主要有三种:合格证书、合格标签和合格印章。 1986年4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九条规定,产品出厂必须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有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签证的产品检验合格证。产品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是指出厂的产品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产品质量法》第七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十五条规定,产品应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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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第3期《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刊登的《伪造许可证还是无证》一文,对某水泥厂经销部销售标注过期生产许可证标志的水泥违法行为一案,提出了三种不同的处理意见:一是定性为伪造质量标志,按照《产品质量法》关于伪造质量标志的处罚规定处理;二是定性为标识标注不规范,按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三是定性为销售无证产品,按照《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实施细则》有关条款处理。笔者认为,本案定性为销售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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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宣庆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2,(5):17-17
2002年第3期《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刊登的《伪造许可证还是无证》一文,对某水泥厂经销部销售标注过期生产许可证标志的水泥违法行为一案,提出了三种不同的处理意见:一是定性为伪造质量标志,按照《产品质量法》关于伪造质量标志的处罚规定处理;二是定性为标识标注不规范,按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三是定性为销售无证产品,按照《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实施细则》有关条款处理。笔者认为,本案定性为销售无证产品是正确的。对于本案行政相对人是否是同时构成伪造质量标志的违法行为,要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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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1997,(6)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自治区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亲自治区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主管全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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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指南》2003年第4期刊登的“生产伪造产地的磷酸二铵产品行政处罚案”中当事人有两种违法行为:1、该企业所生产的磷酸二铵标识为美国产,属生产伪造产地的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该企业购进伪造标识的塑料编织袋的行为,应视情况不同分别处理。一般情况下,如在造假现场发现的伪造标识的包装袋,除行政相对人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用于其他用途的情况外,可与造假行为视为同一案进行处理。如有充足证据证明该企业存在销售上述包装的行为,且购买者用于生产、销售与该包装袋标注的产品一致或相近的产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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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于不同的产品,所标注的产品标识内容也不一样。为此,《产品标识标注规定》中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根据产品的特点应当标注的产品标识内容主要有五项:1、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2、产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他技术要求;3、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4、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5、安装、维护及使用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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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下简称进货检验制度)是销售者依法应承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应尽的义务。本文就建立进货检验制度的重要性、原则以及如何建立谈一下自己的见解。 一、建立进货检验制度的重要性 1.建立进货检验制度是保证购进产品质量的重要手段。 质量是企业的生命。产品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着产品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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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下简称“进货检验制度”)是销售者依法应承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应尽的义务。“进货检验制度”的义务规定,包括产品标识检查、产品感观检查和必要的产品内在质量的检验。建立“进货检验制度”是为了使销售者从进货到检查验收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以防止伪劣假冒产品流入市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用户、消费者权益,提高经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