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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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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董传军 《产权导刊》2016,(10):61-63
注册资本认缴制,是出资人按照《公司法》注册公司时,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须登记实收资本,也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的工商注册制度.《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对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和非货币出资缴付比例进行约定,并记载于章程.  相似文献   

2.
专题一/ 资本运营效率大幅提高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公司在申请登记时必须提交由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股东(发起人)出资实缴到位的验资证明文件.这项制度在维护交易安全、保障交易秩序的同时,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资创业,降低了企业资本的运营效率,加大了投资者进入市场的成本.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期限等,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这项制度的改革,可以有效提高资本运营效率,降低公司经营成本.  相似文献   

3.
黄杨 《环球财经》2011,(5):122-122
在IPO发行审核实践中,公司股东的出资问题一直是证监会审核的重点,也是中介机构在实务中问题处理的重点和难点。注册资本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既是公司起步发展的基础,也是股东依据法律规定承担出资义务的诚信基础。  相似文献   

4.
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在出资或者购买公司股票后,需要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由此,学理上依据股东是否显名讲股东分为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本文主要讨论的是隐名股东的问题。笔者认为,隐名股东究其实质并不是公司的股东。理由如下:1、从出资的角度来看,隐名股东无法实现隐名出  相似文献   

5.
正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体现了公司股东合意一致的自主性今年3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这一与国际接轨的市场规则,对于降低公司创办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将起到积极作用。然而,有相当一部分人在热议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相关改革时,往往偏重于工商注册的便利化,而忽略了公司股东和公司制企业必须恪守的  相似文献   

6.
《民营视界》2005,(3):39-39
公司设立要求按照公司法由股东出资作为注册资本,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股权等形式作价出资。实物部分应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有利于保证资本真实,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相似文献   

7.
公司资本瑕疵引发法律争议之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公司法实行法定资本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和验资制度。出资瑕疵行为违反了公司资本充实原则,抽逃出资行为则违背了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当这两种资本瑕疵行为存在时,会引起一系列法律纠纷。其中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责任范围以及股东补资的法律后果如何确定,股东身份和股东权纠纷、股份转让纠纷中的有关问题,目前都还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对此,应从《公司法》的立法精神和法律原则出发,对公司、股东以及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加以明确。  相似文献   

8.
庄文敏  苗淼 《特区经济》2004,(9):161-161
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公司投资人取得和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资格。这决定了确定股东资格的标致性程序十分重要。一般而言,确定股东资格的因素一般可以分为两类:缴纳出资、取得持股(出资)证明和签署公司章程是确定股东资格的实质要件,在法律纠纷中可以作为实质性证据,而工商行政部门对公司股东的登记、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只是确定股东资格的形式要件,也可以作为形式性证据使用。在公司实务中,存在  相似文献   

9.
地方新政     
上海:注册成立企业可"分期付款"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与上海市工商局联合推出了一项名为"企业注册资本分缴"的新政策。今后,凡是落户于上海浦东新区的有限责任公司将不受行业、区域的限制,享受企业注册资本"分期付款"待遇。只要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且不低于3万元,其余部分就可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分缴次数不受限制。但缴纳每期出资后,必须经过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出具相关证明。此外,企业注册资本分缴到位的具体情况还将纳入  相似文献   

10.
公司资本显著不足的原因有很多,但是在其成立之时所形成的资本显著不足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虽实缴出资但无法承担实际经营中的风险所造成的事实上的资本不足;二是股东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所造成的实有资本远远低于注册资本所造成的资本不足。二者都会对债权人的权益造成侵害,而该如何承担此责任,可否运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来让股东对找劝人承担责任,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11.
《上海国资》2008,(6):12-13
5月11日,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商飞公司)在上海举行成立大会。 中国商飞公司注册资本190亿元,总部设在上海。其中,国资委代表国家出资60亿元成为第一大股东。占股31.58%上海市政府委托国盛(集团)有限公司出资50亿元作为第二大股东,占股26.32%;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以实物加现金出资共计40亿元为第三大股东,占股21.06%.  相似文献   

12.
股东瑕疵出资主要表现为股东根本未出资、未足额出资、未适当出资和抽逃出资等违反《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义务的情形。基本可以归纳为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两类。为保证公司资本的充实,维护公司出资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应当承担相应的瑕疵出资责任。  相似文献   

13.
1996年7月,A,B,C,D四家企业共同投资设立某物资有限公司,公司依法成立,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为扩大经营规模,该公司董事会拟定了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提出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300万元,A,B,C,D四个股东分别增资30万元,30万元,20万无,20万元,1998年2月,该公司股东会表决时,占出资比例60%的A,B两个股东表示赞成,而占出资例40%的C,D两个股东表示反对,公司在相对多数的情况下通过了决议,由董事会按增资方案实施,但C,D两企业均不愿增资,于是董事会决定暂停,C,D两企业的年度分红,用以抵作出,C,D两企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东会的增资决议无效,并要求按章程分红,问,该股东会关于增资的决议是否有效?  相似文献   

14.
舒敏 《江苏经济》2003,(5):84-85
常州市富通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通公司”)于1994年10月经工商部门核准成立。该公司注册资金为100万元,他别由常州继电器总厂(以处简称“总厂”)等企业及袁某等个人出资组建。公司章程载明:公司设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享有出席股东会、依出资比例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的权利。股东会会议涉及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相似文献   

15.
《改革与战略》2005,(2):i013
深圳市西部物流有限公司是经广东省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于2003年2月26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800万元人民币。按照“强强联合”资源整合优势,各参股股东出资比例为: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出资40%,深圳市南油(集团)有限公司出资40%,新通产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与怡万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出资20%。公司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太子路1号新时代广场20层ABKL单位,法定代表人陈立祥。  相似文献   

16.
出资是公司资本形成的一个关键,在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构成公司资本,是公司设立中的重要步骤,也是股东最基本义务;其中,股东出资标的物的选择、出资份额的确定最直接地影响着资本的真实,最显明地体现了公司法在安全、效率、公正价值理念追求中的博弈.最敏感地触及到公司、股东、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因此各国对股东出资的形式均有明确规定,但由于各国的法律传统和实际情况不同对股东出资形式和内容又有着不同程度的差异。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发展,为适应现实需要立方在机关对我国公司法进行了新的修订,其中有关股东出资形式的规定较原公司法有了很大进步。本文从股东出资的意义出发通过比较国外相关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新公司法股东出资形式进行探析。  相似文献   

17.
李进 《上海国资》2008,(4):18-19
3月31日,备受瞩目的大飞机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成立,注册资本190亿元,其全称为中国商用飞机有限公司。公司最大股东国务院国资委,出资60亿元,持股33%左右;上海市政府投资成立的国盛集团出资50亿元,占股26%;其余股东为中国一航、中国二航及宝钢、中铝、中化等大型国企(图1)。  相似文献   

18.
马晓鹏 《魅力中国》2014,(21):286-287
我国新公司法修正案在给予股东出资自由之时却忽视了债权人的利益,严重削弱了原有的债权人保护体系,造成了股东与债权人利益的失衡。新公司资本制度下,股东与债权人在股东瑕疵出资、出资补缴责任和公司人格否认适用等问题上的利益平衡产生了变化,亟待重新梳理和重构。  相似文献   

19.
施征 《上海国资》2005,(6):44-45
如果在试点之后实施细则没有及时跟上,那么银行和基金公司之间内部操纵和关联交易的可能性颇大6月6日,中国证监会正式批准设立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中国工商银行出资占注册资本的55%,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出资占25%,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出资占20%。这也是首家由商业银行联合境内外机构发起设立的基金管理机构。  相似文献   

20.
股东出资瑕疵是指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存在缺陷,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一种行为。瑕疵出资人将其股权转让后,其对公司承担的出资填补责任应由受让人和出让人承担连带的填补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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