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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在确认收入、成本、费用、损失并进行损益核算和账务处理,以及进行资产、负债管理等都是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执行。所以对于确认应纳税所得额过程中,因计算口径和计算时期不同而形成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企业应当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相应的纳税调整。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检查中的“查增所得额”是指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包括纳税人已调增的)减去按税法规定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包括纳税人已调减的)后的余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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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核算中财务处理与税务处理之间的差异调整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稽查) 企业实现的利润,扣除国家规定的不纳税项目,再调整加上国家规定不准予抵扣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项目后,即为企业计算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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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企业所得税对各项成本、费用的列支制定了许多限制性规定,纳税人中报应纳税所得额时,往往只注重纳税调增 项目,如业务招待费超支、计税工资超支等等,而大量纳税调减 项目常常被忽视,使纳税人多缴、重复缴纳企业所得税。 时间性差异纳税调减项目 由于税法与会计制度在确认收益、费用或损失的时间不同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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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经营亏损的情况下,首先要按照税法的规定核实调整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核实调整后如发生纳税亏损,应根据税法的规定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否则,则要根据税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所得税处理。下面举例说明企业经营亏损情况下(非纳税亏损)的所得税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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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按会计准则要求,"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的金额是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而应纳税所得额等于"利润总额"加上"纳税调增"事项减去"纳税调减"事项,其中,"纳税调增"事项、"纳税调减"事项分别包括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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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与税务各自遵循不同的法规制度和行为规范,因此,导致企业在特定时期(通常为一年)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出现差异。如果该年度企业盈利,这种差异按税法规定调整后,不会影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与所得税的缴纳;如果该年度企业亏损,企业通常是不会进行纳税调整核算的,这种差异(税法规定不能在税前列支的费用等)也包含在亏损总额中。《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由于某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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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是以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课税对象的一个税种,其计税依据是企业全年的所得额。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所遵循的原则不同,尤其是在收益、费用和损失的确认和计量原则不同,造成按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会计利润(即利润总额)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税收利润(即应纳税所得额)由于计算口径或确认时间不同产生永久性或时间性差异。由于会计利润和税收利润存在差异,因此要求在所得税申报时应当以税法认定的利润口径进行申报,将会计利润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将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作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在实际工作中,涉及纳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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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关会计政策变更的所得税会计处理,不少会计工作者认为:如果某项会计政策变更引起应纳税所得额发生增减变化,就必须对所得税进行调整;如果某项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不需要对所得税进行调整。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一、会计政策变更没有引起应纳税所得额的变动时,即不会引起应交所得税的变动,也不涉及所得税的调整我们知道,应纳税所得额是计算应交所得税的依据,是根据税法规定予以计算确认的,不会因为会计政策变更而发生变动,亦即不会由于企业具体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而让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多交或少交所得税。例一:某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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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关键,是正确确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在1994年税制改革之前,我国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是与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利润总额计算基本一致的,即利润总额作为计税的依据——应纳税所得额。而1994年税制改革后,在企业所得税核算上,对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与以前不同了,即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企业按财务会计制度计算的利润总额为基础,当财务会计制度对有关收入、成本要素项目的处理办法与税收法规的规定不一致时,就要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予以调整。因此,探讨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的不同之处,对正确进行所得税的计算,维护国家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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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按照会计规定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税收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由于计算口径或计算时间不同会产生差异,在缴纳所得税时,应当按照税收规定对税前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税前损除的制度。笔现将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具体内容介绍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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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应纳税所得额与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额及公益性捐赠控制额之间存在着相互影响的关系。公益性捐赠控制额的计算比较麻烦。笔者现推导出一个简单公式,供参考。公益性捐赠控制额=应纳税所得额×3%。设:公益性捐赠控制额为X;应纳税所得额为Y。则:X=Y×3%①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额设:利润总额为P;纳税调整额为N。纳税调整额(N)包括公益性捐赠超标准应调整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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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得出的会计利润,依据税法作相应的调整后,才能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就可计算出应缴企业所得税。按照规定,企业应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45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并在四个月内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近年来,税务机关委托中介机构(税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终决算会计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进行审查,并对企业所得税进行年度纳税审查签证,同时出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企业据此办理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笔认为,随着对企业所得税征管力度的不断加强,审查签证应从注重扣除项目中的费用向收入、成本、费用、损失的准确性,减免税及弥补亏损手续的完备性转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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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企业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口径不同,企业在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往往要对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但全年涉及很多纳税调整项目,一次性调整不仅工作量大,而且平时按会计利润预缴的税额往往与年终汇算清缴全年应纳税额有出入,影响税收的及时足额征收。笔者认为,如果增加会计核算内容,设置日常纳税调整账户,每月对发生的涉及纳税调整的项目进行日常账务记录,将对实现科学准确的纳税申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增加税收稽查面起到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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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项目的填报说明(一)扣除项目的填报原则。扣除项目填报与收入有关的支出应全部填报,全面真实地反映企业支出的全部情况,填报应体现不遗漏、不重复的原则。扣除项目包括三方面内容:第15项销售(营业)成本、第15-1项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和第16项期间费用。1.第15项销售(营业)成本。根据附表3填列。2.第15-1项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根据“主营业务收入税金及附加”科目贷方额填列。3.第16项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除利息外)、销售费用及营业外支出(分析填报),根据相关会计科目和附表数据分项填列。(二)纳税调整的原则。企业财务、会计规定与税法不相符的,应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税收政策规定应递延列支或递延税前扣除的,应按税收政策进行调整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调整后所得(主表第62项)=纳税调整所得(主表第42项) 纳税调整增加额(主表第43项)-纳税减少额(主表第59项)。(三)纳税调整增加额项目的说明。1.工资薪金[附表4(1)及主表第44项]。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按核定工资基数,作为计税工资标准,实发数超过应提数的部分,调增纳税所得额;工资实发数低于应提数的部分,可建立工资储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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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财务人员反映,他们是一家油气田企业,公司在2009年列支了一些资产损失,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想在今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税务机关竟然认为他们列支的部分资产损失,不符合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不允许在税前列支这些损失。纳税人应当如何准确申报扣除有关资产损失?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