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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峰 《四川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2):75-80
行贿直接诱发受贿.是腐败产生的温床,严查行贿犯罪是当前我国遏制腐败的必然要求。从实体法上解决查处行贿犯罪面临的“瓶颈”问题是刑法本身的社会性、刑事程序的僵化性、配套法律的欠缺性和国际条约的普适性之必然选择。为此,我们应该围绕严查的标准和需求,检视现行实体法存在的诸多不足,在此基础上,从罪与刑两个方面共同着力,既要严密法网,扩大行为犯罪化,加大追诉力度,又要疏缓刑罚,实现犯罪轻刑化,增加侦破几率.以此切实达到严查行贿犯罪之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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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对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问题虽作出了一些规定,却未必准确合理。事先约定不应成为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的必备要件,因为事先约定与否不影响受贿罪主、客观要件的构成,事先约定还背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时事先约定难以适应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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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彩》2017,(3)
受贿犯罪会严重影响政府公信力,破坏市场公平.公务人员应当清楚了解受贿犯罪的相关问题,慎用权力,勿触红线
案例1:斡旋受贿
2008年3月,刘某向时任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的赵某打听该县某乡宣东公路的修建情况.赵某将其从乡党委书记张某处了解到的公路长度、位置、预算及总造价等情况告诉了刘某.
2008年7月,经赵某介绍,张某与个体建筑承包商戴某(已判刑)及刘某等人在酒店见面,张某进一步介绍了公路工程相关情况.后戴某要求赵某从中撮合,并向赵某承诺,如果承揽工程成功,将给赵某35万元的介绍费.而后,赵某通过张某积极为戴某等牟取宣东公路的修建权.在未进行招投标的情况下,戴某提前进场并实际取得了宣东公路的修建权.不久后,赵某的行为被告发,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追缴其实际非法所得赃款28万元,予以没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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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2008,(3):27-27
事件:近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安徽省原副省长何闽旭受贿案一审宣判,何闽旭被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一审查明,1991年至2006年5月期间,何闽旭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受收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841万元。何闽旭犯受贿罪,不仪数额特别巨大,而且具有主动索贿的显著特点。其索贿数额计人民币330余万元,其中单笔最高的达100万元。据媒体报道,2005年6月26日,安徽池州发生群体性事件,然而刚上任副省长的原池州市委书记何闽旭却在九华山上与情人幽会。有关部门在追查群体性事件同时,顺藤摸瓜,查处到何的经济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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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查出的贿赂案件中,受贿者索贿案件只占据极少的部分,而行贿者主动行贿的贿赂案件占据多数。由此可以看出,行贿犯罪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被称为产生受贿犯罪的直接根源。因此从严惩行贿开始,才能阻断贿赂的源头。我国法律对行贿罪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刑法》的第389条和390条,但是条文本身对行贿犯罪的种类、范围、行为构成和刑罚等方面的规定都存在一定的改善空间,不利于有力地打击行贿犯罪。鉴于此,本文立足相关条文并深入探析,为完善行贿犯罪的刑事立法提出了若干建议,以达到预防贿赂犯罪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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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机制建立七年以来,在预防职务犯罪、建立诚信体系、服务社会管理等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这项制度在群众基础及自身特点等方面的不断变化,原有的执行模式逐步的落后,一场关于贿犯罪档案查询的运作模式的变革正在悄然孕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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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作为一种商业受贿犯罪,要求主体具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身份。本文就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的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的家属参与收受商业贿赂的现象,提出在一定条件下,家属也能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共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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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行贿风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继"朗讯行贿事件"和中国建设银行董事长张恩照收受美国公司巨额贿赂事件之后,又一家美国跨国公司在华惊爆行贿丑闻。5月20日,美国内科医疗设备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德普公司(DPC)宣布,该公司及在中国的独资分公司分别与美国司法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达成协议,同意支付总共约480万美元以解决其违反美国《反海外贿赂法》(FCPA)的问题。而且,正在接受美国司法部调查的与中国有不正当业务来往的美国公司并非一两家,收人家贿金的远不是类似于公立医院的"小蛀虫"。于是,就有《失去新中国:美国商业渴望和背叛的故事》上了新书销售排行榜;于是,作者伊桑·葛特曼的名字在全球跨国公司的管理团队中家喻户晓。刚到中国经商时,葛特曼满脑子都是中国经济快速增长、处处充满商机以及他们将带给中国自由之类的想法,很快他就发现自己错了:新一代冒险家不得不痛苦地放弃历经几代人才养成的商业文明而接受中国的"游戏规则"。"为什么你们在中国如此没有原则"--由于背叛商业文明,许多跨国公司开始面对本国公众的拷问。而犯事的跨国公司则齐声作答:"中国的'游戏规则'好痛苦。"据南开大学法学院调查,商业贿赂在医疗、电信、金融、建筑等许多行业都存在,其形式也越来越隐蔽,多数以技术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外出考察、赞助业内研讨会等看似合法的形式出现。贿赂的东西由最初的人民币、美元发展为美色、古玩、书画、房产等。被调查的一半以上的公司表示,为开拓市场,曾有过商业贿赂行为,"给回扣"已成为许多公司竞争的法宝。这一点,就连浸淫美国《反海外贿赂法》30年的美国公司,也未能幸免。为什么美国司法部对行贿的美国公司从中国挣回的大把真金白银视而不见,反倒自揭老底自断财路?为什么一直被视为商业典范的跨国企业,在中国就屡屡成为行贿主体?在透视和反思跨国公司在华行贿风暴的背后,我们也应该检讨一下自己的某些"商业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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