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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的市场自由主义和单纯的国家主导型市场的弊病,说明市场的发展必须寻找一种新的指导理念,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暗合了现代市场发展的新路径.该文分析了市场缺陷和政府失灵的原因,阐述了经济法协调二者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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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下,各国经济出现全面下滑,政府积极采取措施干预经济,努力摆脱金融危机的笼罩。经济法是调整政府在干预本国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政府干预经济应遵循经济法律规范的规定,依法干预本国经济。政府应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主要运用财政、税收、金融和价格等间接手段干预经济。政府干预经济应控制在合理限度内,遵循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经济安全原则和适度干预原则,依据一定的标准实施干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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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理论基石是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而国家与市场经济问题是经济法调整对象研究的核心问题。因此,本文力图从国家与市场经济角度对经济法调整对象予以阐明。 一、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理论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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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调节和政府调节是西方经济学发展历程中重要的课题,同时也是经济法这一独立法部门存在和发展的依据和基础。本文利用经济学的有关理论和概念分析经济法产生的原因,说明了经济法在确定权利与义务的同时也实现了经济学提出的效率要求。运用经济学的观点考察经济法的产生、发展,为经济法学的分析和理解提出了一个新的分析思路与理解角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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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是我国政府为保障住房困难的中低收入群体而实施的社会福利政策,尽管我国经济法相关法律法规对经济适用房加以规制,但现阶段我国经济适用房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申购人条件审查缺漏等问题。笔者针对这些不足和缺陷,提出经济适用房经济法完善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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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作为经济管理类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对学生的培养尤为重要。在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可以提高经济法课的教学效果,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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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国家不同地区之间的经济法制存在着较大差异,这样一种状况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区域之间经济法制发展的不协调将会直接影响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这基本上已经成为我们国家区域经济发展以及整个社会进步的羁绊和阻碍。针对于这样一种现状,我们首先就应当认识到区域经济法制的调节并不意味着对区域经济立法进行统一,而是应当加强地方政府之间的磋商与合作,这在目前的国家形势以及经济条件下是最为有效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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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价值是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属性,也是与其他部门法最根本的区别.当公共利益作为现代国家干预市场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基础与理由时,公共利益原则便构成了经济法的逻辑起点.经济法视野下公共利益原则的内涵及其与他法中的价值区分等问题都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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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8月上旬,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决定,取消原来的经济审判庭,改经济审判庭为民事审判庭。这一改革使很多人,包括少数经济法学者对经济法的地位产生了怀疑。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不同于行政法、民商法、社会法;经济法又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不能被其他的法律部门所取代;同时,经济法又仅仅是一个法的部门,也不能取代别的部门法;经济法不够完善,需要在和别的部门法的协调中完善自我,更好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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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本质是整个经济法学领域的一个最基本的理论基础。只有准确地把握经济法的本质,才能构建整个经济法学的理论大厦。而根植于经济生活中的经济法不仅应具备维护社会正义职能,还应负担起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促进社会财富增加的使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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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变革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其对各个领域所产生的影响都是前所未有的,然而在法律领域,国际经济法是受其影响最为深刻的一个法律部门。文章从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入手,分析经济全球化的含义,以及国际经济法对其所作的回应,以说明在新的世界背景下国际经济法的变革动力和方向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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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公益诉讼是与经济法在内在精神和品格上相得益彰的独立诉讼制度。这种独立的诉讼制度带有强烈的公益色彩,有效地体现了经济法的价值理念,从而使经济法体现社会本位的宗旨更为明显,使经济法律法规更具有可操作性。同时,它也有利于经济法对民法功能缺陷进行弥补,限制经济上强势阶层的专横和保护弱势阶层的利益,并从诉讼制度层面上巩固经济法的独立部门法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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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关于经济自由与经济效率的分别研究已经屡见不鲜了,但是深入探讨二者关系的著述并不多见,文章分析了经济自由与经济效率的关系,并提出我们应该在经济法视野下了去处理经济自由与经济效率的相互关系,实现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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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法产生、法律部门划分标准、经济法与几个法律部门的关系、经济法的重要作用出发,拟探讨经济法的独立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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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8月上旬,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决定,取消原来的经济审判庭,改经济审判庭为民事审判庭.这一改革使很多人,包括少数经济法学者对经济法的地位产生了怀疑.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不同于行政法、民商法,社会法;经济法又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不能被其他的法律部门所取代;同时,经济法又仅仅是一个法的部门,也不能取代别的部门法;经济法不够完善,需要在和别的部门法的协调中完善自我,更好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