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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是一个联邦制国家,税收的立法权归国会,司法权归法院,行政管理权归财政部和税务局。该国实行联邦、州和地方三级分税体制,其税收收入分为联邦税收收入和地方税收收入,其中:联邦税收由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非现金福利税、资本利得税、销售税、消费税、资源租赁税、关税、商品和服务税等税种以及联邦国有企业上交的利润组成;州及地方政府税收由工资税、金融机构税、印花税、土地及财产税、债务税等税种组成。澳大利亚的主体税种是直接税,其中个人所得税占整个联邦税收收入约40%。该国是高税负、高福利、低储蓄率的国家,个人所得税负担在经济发展与合作组织成员国中位居前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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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由16个州组成,州由县、市构成,县、市由各社区组成,社区则由一个或几个村镇组成。基于联邦制国体,州一级税务拥有较大的权力。德国税收收入j0吩为联邦收入、地方收入及联邦与地方共享收入。除关税、消费税(30多种消费品如汽油、香烟等征税)由联邦人员负责征收外,其余大部分税种(包括共享税),由各州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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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的权责不同,美国实行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分税制,三级政府共同分享税收权力。联邦和州有税收立法权,而地方没有立法的权力,只能在州制定的税法约束下征税。联邦政府开征的税种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遗产与赠与税、消费税、社会保障税和关税;州政府征收的税种包括销售税、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消费税、物业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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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税收执法权的划分,应改变国税、地税两套征税主体对同一税种交叉征管的现状,完全按中央税、共享税、地方税确定征管执法权。为适应现实情况,也可考虑把共享税中的个人所得税完全划归地税系统征管。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可协商相互代征、代管属于对方征管的税种,并进行各种形式的税收合作,提高工作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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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立法权划分模式的国际比较1.美国的税收立法权划分。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政府机构分为联邦、州、地方三个层次,这三级政府均有各自相对独立的税收体系,并拥有各自的税收立法权。美国的州和地方政府有相对独立的税收立法权,可以对属于本级税收体系的税种单独立法,但分别都受到上级法律的监督和制约,即它既可以控制下级政府税收权限范围,又可以使下级政府在一定幅度内行使较为灵活的必要的职责。2.德国的税收立法权划分。德国是联邦制国家,与美国不同的是,其绝大部分的税收立法权都集中在联邦。联邦除了对关税拥有单独立法权以外,还对联邦专享税,联邦、州、地方的共享税以及各州和地方的专享税都享有优先立法权,即如果联邦尚未立法,各州有权立法;如果联邦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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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全面落地后,消费税成为流转税体系中除增值税之外的主体税种,在税制改革和理顺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本文从消费税组织财政收入、调控经济及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出发,讨论了消费税在税制要素设计方面的优化方案及改进建议,认为消费税符合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特征,在配合增值税税收中性特征的同时,可通过扩大税基、动态调整税目、调整税率和征收环节、加强征管来推进改革并考虑与整个税收体系的衔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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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地方利益分配格局是改革不能较快推进的一大原因.随着营业税改增值税在全国范围的推广,地方的税收收入将得不到保障,在房产税、物业税等在我国不具备开征的情况下,将个人所得税培育为地方第一大税种,不但能保障地方税源也能倒逼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能力的提高,更好地实现个人所得税对于“公平”的初衷.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