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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计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常常需要到被审计单位的关联单位(企业)和有大宗或频繁经济往来的单位(企业)进行延伸调查,或要求相关个人配合审计人员取证,我们习惯称之为延伸调查。《审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从原则上讲,审计法及实施条例都对延伸调查提供了立法支持,但在具体的延伸调查过程中,审计人员常会面临延伸单位拒绝或拖延提供会计资料,以各种借口敷衍搪塞审计人员。更有甚者,延伸单位要求审计机关向其出具审计通知书方提供索要的资料,一些相关个人脱离被审计单位后要求其到现场配合审计更是难上加难。上述问题反映出部分单位或个人法律意识薄弱,对审计法律法规的认知不够,同时也暴露出在《审计法》等法律法规中对延伸调查的规范过于概括缺乏操作性,审计机关在延伸调查方面的实证经验不足,延伸操作流程的设计空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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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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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审计"法律依据探求 "延伸审计"在审计机关的实际应用已有十数年的历史,众所周知,《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并没有"延伸审计"这一提法,但《审计法》第33条规定"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审计机关的调查取证权,但调查取证权是否就是审计机关的"延伸审计"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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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审计调查是指审计机关主要采用审计的方法,对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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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外调属于延伸审计范畴。延伸审计是审计机关在审计工作中向被审计单位以外的相关单位及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取得相关证据的过程。实践证明,通过延伸审计,既加大了审计机关查处问题的深度和广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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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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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审计报告制度范畴的理解 (一)目前实行审计报告制度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报告。”《审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审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机关通报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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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执法监督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家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查和评价的经济监督活动。依法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查、评价和监督,是审计监督的核心。而在审计执法监督中,审计人员经常为法律适用所困惑.在审计理论研究中对此专题的论述也不多。笔者结合多年的审计实践,试对审计执法监督法律适用提出一些粗浅的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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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制准则》的颁布实施,为规范审计行为,保证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审计风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通过审计工作实践,笔者认为编制审计报告须严把“三关”。1.复核机构审核关。审计股室审计结束后,根据审计的结果,向审计机关草拟的审计报告连同工作底稿和有关材料送复核机构进行复核。主要审核审计报告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应用有关法规恰当、提出处理处罚意见适度、评价适当、建议意见理由充分、促改措施得力。进行认真复核签字后审计组方可召开审计终了座谈会,征求被审单位和个人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如被审单位和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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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计准则规定:“审计机关应建立健全承诺制度。审计机关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应当书面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承诺。在审计过程中,审计组还可以根据情况向被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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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实务中,不少审计决定书未能正确全面列示供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机关,表现在上级下达的审计项目中忽略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当事人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的权利,或本级党委政府安排的审计项目中又错误的告知“向上一级审计机关(名称)”申请复议,这些均违反了《行政复议法》和审计规范有关规定。据笔者对2000年度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和审计复核统计,存在此类情况的占三分之二以上。 按照《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和《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有关规定精神,对地方审计机关来说,在审计决定书中正确全面告知被审计单位有关当事人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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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审计调查,是审计机关为了及时向各级人民政府提供经济运行信息,促进宏观调控,主要通过审计的方法,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单位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专项审计调查的程序是审计准则规定的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实施专项审计调查时自始至终必须遵守的工作步骤和操作规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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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计结果公开的作用和意义审计结果公开是审计机关的法定职权。《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公开审计结果不仅是《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而且也是扩大审计监督的社会影响最为有效的法律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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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计署于2001年1月颁布实施的《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二十一条有关书面承诺制度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承诺制度;审计机关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应当书面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做出承诺;在审计过程中,审计组还应当根据情况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书面承诺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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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审计法》中审计结果公布石家庄市桥东区审计局刘瑞彬《审计法》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这一规定,表明从今年起审计结果将从审计机关与被审单位(主要领导)之间的小范围见面,扩大到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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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调查是审计取证的重要途径之一。《审计法》第 33条规定:“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我们认为,注重审计调查,对揭露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查处违法乱纪,促进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调查取证是审计人员对财务活动做出正确判断的客观要求 审计工作要求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用证据说话,用事实服人,那么审计搜集证据的范围应该是什么呢 ?我们认为不能仅局限于被审单位内部。在审计实务中,仅从单位的帐簿、凭证、报表及盘点、观察、查看等方面获取证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