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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20日,王某(以下简称王)至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无故拖欠其2005年1月份、2月份的工资以及2004年12月份的加班工资。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立案调查发现,某某公司已于2004年12月底为王办理了离职手续,工资结算清楚。王提供的1、2两月的公司考勤记录显示,其于1、2两月份仍然在公司工作,而某某公司称王在2004年12月底离职后每天强行至公司簦到,并未参加工作,公司不应给予其工资报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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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于2005年2月入职湖北三九长江实业公司(以下简称"三九公司"),该公司于2013年1月7日变更企业名称为东江公司.2010年5月26日,周某又到古隆中公司工作,双方于2010年5月26日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2011年5月25日,双方再次签订一份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011年5月26日至2014年9月25日.周某在古隆中公司工作至2013年4月,该公司为周某缴纳了2010年6月至2013年4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周某2013年3月的工资系九生堂公司向其发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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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313,李某受雇于某私营公司,与该公司签订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李某月工资为1500元,工资发放目为次月5目。但工作以后,李某才知道,该公司员工的工资每月按70%发放,其余的30%工资年底一次结清。因此,李某每月只得到1050元工资,其余的30%工资到年底才能领到。2006年4月3日,李某依法向公司书面提出解除合同后续继工作。5月4目,李某在办理手续时发现,公司少发给其2006年1月至4月30%的工资1800元,公司劳资人员让奠在2006年年底来领取。李某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立即补发所欠的工资,并支付其经济补偿金450元。劳动争议仲裁员会经过调查后认为,李某的要求是合理的,应予以支持,于是裁决该公司立即向李某支付2006年1月至4月工资的30%共1800元,并支付经济补偿金45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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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J小区2001年开发建设,2003年4月30日业主入伙,前期物业管理由发展商自己组建的子公司A物业公司进行管理服务。到2004年2月。由于N个原因。A物业公司撤出。2004年3月,发展商选聘了B物业公司接管。同年5月30日,小区首次业主大会召开,选举产生了业委会,由于N个原因,2004年11月,业委会宣布前期物业管理结束。解聘了B物业公司。业主大会通过筛选,选择了C物业公司接管物业服务。2004年12月中旬签订合同,C物业公司服务了半年,又由于N个原因,C物业公司自己炒了自己的鱿鱼,于2005年6月30日撤了出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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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章某自2012年2月16日开始在某彩印公司工作,每月工资1140元,合同期限三年,公司未为其参保。2012年4月2日,章某在工作中受伤,公司支付了医疗费。2012年5月10日,双方协议由公司一次性支付章某10280元(含后期治疗费、误工费、工伤补偿工资等),章某不再是公司员工。2012年11月,章某被认定为工伤,被鉴定为九级伤残。2013年3月,章某提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彩印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合计137219元。仲裁委于2013年4月25日裁决,双方劳动关系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解除,彩印公司支付章某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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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老郭于2011年4月1日供职于某服务中心,担任协管员一职,双方签订自2011年4月1起至2012年3月31止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标准为1500元。2012年2月20日,服务中心向老郭发放《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老郭不服服务中心与其终止劳动合同,于2013年5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服务中心支付他的超时加班工资9000元、休息日加班工资500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800元、未休年假工资4000元。支付2012年3月至2013年5月工资20000元。经仲裁委审理后,驳回了老郭的全部申请请求。老郭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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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4年3月,安某到某快递公司工作,与该公司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从2004年8月开始,因该公司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困难,拖欠安某9月和10月的工资共计1600元整,11月起,该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正常支付了以后的工资,但9月和10月的工资一直未付.安某为人老实,认为公司渡过难关后,自然会还给他拖欠的工资,因此,也未索要.2005年3月,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2005年8月,安某多次向快递公司索要拖欠的工资,该公司均拒绝支付.无奈之下,安某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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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的一位朋友在2004年3月15日与一家公司(非国有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1、试用期为两个月,自2004年3月15日至2004年5月14日;2、合同期限为两年,自2004年5月15日至2006年5月14日。2006年2月20日,该公司书面通知我朋友:1、公司将于2006年3月20日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请务必尽快公司办理离职手续;2、为随时能取得联系,保证公司业务的连续性,将暂时扣除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三个月后另行发放,个人档案暂缓三个月转出;3、由于公司在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时已经履行提前三十日告知的法律义务,因此不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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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1988年申请人张某以占地工的形式被招进被申请人某纺织有限公司工作。2007年5月申请人因患精神抑郁症于2007年6月27日、2008年1月11日两次入院治疗。申请人从休病假起至申请仲裁之日,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支付工资。2009年1月1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了限期2009年1月13日到公司上班的通知。申请人接到通知后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病假工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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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吕某与A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0年4月16日,吕某向A公司发出一封电子邮件,称:"由于各种原因,我决定5月14日正式离开A公司,在这最后的一个月里,我会尽全力交接所有工作。"4月20日和5月12日,吕某又分别向A公司发电子邮件,称:"因仍未收到公司任何书面回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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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某是2005届应届毕业生,从2005年2月23日至6月30日在北京的C公司技术部实习.2005年7月1日,李某大学毕业后,经公司同意仍继续留在公司内参与技术部的日常工作,接受公司的工作管理,并持有公司的胸卡、门禁卡、饭卡等相关身份证件.2005年7月底,李某报名参加所在公司委托某人才公司组织的社会公开招聘活动,9月30日被通知回家等消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