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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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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赌协议”是国内外私募投资中普遍使用的合同条款,却一直被我国证券监管部门所否定,并于2011年“海富案”中首次被法院宣布违法而无效.辨析对赌协议的合法性需引入经济学和金融学的视角,探讨其正当经济功能和私募投资的独特财务目标.对赌协议帮助投融资双方应对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估值差异并解决代理人道德风险和激励问题.就财务目标而言,私募投资不同于债权投资和传统的股权投资,其所承受的风险和追求的投资目标均远远高于前者.另外,对赌协议并不会影响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清晰,不必然损害债权人利益,也并非射幸合同,不违反我国合同法的等价有偿原则,其存在具有一定的合法合规性.  相似文献   

2.
对赌协议的效力是“海富投资案”的争议焦点.对赌协议为射幸合同,至于是否是附条件合同则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对赌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法律保护,而且是一致的.对赌协议结果的实现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努力而非运气,因此法律应当允许对赌协议的存在.“海富投资案”中,公司与股东的对赌协议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违犯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并未违反投资领域共担风险原则,也不是借贷合同;股东之间存在的不是对赌协议,而是保证合同.法院在对对赌协议这类新型投资关系进行审理时应当区分民事审判理念和商事审判理念,使司法适应商事法律关系的灵活性.  相似文献   

3.
对赌协议即估值调整机制,是境外私募投资者常用的投资工具。随着我国金融及资本市场的发展,对赌协议在私募股权领域的运用日益频繁。由于我国法律对此无明文规定,对赌协议的效力长期存在不确定性。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国PE对赌第一案"——"海富案"的对赌协议效力之认定,为对赌协议在私募股权领域的应用起到了重要指导作用,不仅肯定了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股东之间对赌协议的有效性,也为对赌协议当事人防范对赌风险,提供了法律指向。  相似文献   

4.
股权回购型对赌协议类纠纷近年来仍旧保持增长态势.《九民纪要》就此类协议纠纷所作出的裁判规则不足以彻底解决投资方转出股权取得股权回购款以退出目标公司难题.准确界定协议对赌性质后,约定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股权回购方两种情形下投资方存有不同退出机制.未待业绩履行期届满目标公司即出现破产情形,此时应当肯定投资方主张违约损害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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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赌协议作为一种创新的并购契约形式,成为控制并购风险、提升并购绩效的一种重要手段.分别从主并公司和标的公司两个角度研究对赌协议对并购绩效的影响.采用事件研究法,对不同期限上市公司流通市值的变化进行对比,发现对赌协议对主并公司短期绩效提升有明显的积极作用.采用会计研究法,就对赌协议中承诺的不同补偿方向和不同补偿方式进行对比分析,发现双向补偿、股份补偿对标的公司业绩提升的推动作用更强,且只有与标的公司实际能力匹配的业绩承诺才能起到正向的激励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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