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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裴凤庆 《新智慧》2005,(9):37-38
一、一项工程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期超过3个月,企业在确认资本化金额时加权平均利率的确定 《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以下简称《准则》)规定,为购建固定资产借入一笔以上的专门借款,其资本化率应为这些专门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即:加权平均利率=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247;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在正常情况下,上述公式的“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等于每笔专门借款的票面金额、票面利率与实际期限之积。但是,如果某企业为购建一项工程借入一笔以上的专门借款,并且在购建期间发生非正常中断,那么在计算加权平均利率时,“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是否要扣除非正常中断期间专门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呢?《准则》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2.
一、一项工程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期超过3个月,企业在确认资本化金额时加权平均利率的确定《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以下简称《准则》)规定,为购建固定资产借入一笔以上的专门借款,其资本化率应为这些专门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即:加权平均利率=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247;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在正常情况下,上述公式的“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等于每笔专门借款的票面金额、票面利率与实际期限之积。但是,如果某企业为购建一项工程借入一笔以上的专门借款,并且在购建期间发生非正常中断,那么在计算加权平均利率时,“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是否要扣除非正常中断期间专门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呢?《准则》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在上述条件下,“专门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应该扣除非正常中断期间专门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其理由是:《准则》规定,如果固定资产的购建活动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将其确认为当期费用,直至资产的购建活动重新开始。在上述情况中,非正常中断期间发生的专门借款利息已计入当期费用,因此“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应扣除非正常中断期间专门借款...  相似文献   

3.
委托贷款,又称“甲类信托贷款”或“特定资金贷款”,是委托者将其可以自主支配的资金委托金融信托机构按照指定的项目、对象和用途发放贷款,并监督资金使用,到期收回本息的委托业务。委托企业为了从借款企业分配到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利息,将贷款资金的使用权让渡给借款企业,同时获得返还本金和收取利息的请求权。所以,就其本质而言,委托贷款是委托企业的一项债权性投资业务。 我国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将委托贷款纳入规范体系,对其确认、计量、记录、报告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文对委托贷款的会计核算作以下探讨。 一、对委托贷款的核算规定 新制度对委托贷款的核算规定是:①设立“委托贷款”一级科目,下设“本金”“利息”、“减值准备”三个明细科目。②发生贷款业务时,按实际委托贷款金额人账,期末按规定利率计提应收利息,同时增加投资收益。若计提的利息到期不能收回,应停止计息,并冲回原已计的利息。③企业应定期对委托贷款本金进行全面检查,并按本金与可收回金额就低计量,当本金高于可收回金额,应计提相应减值准备。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则应在已计提的减值准备范围内转回。④在资产负债表上,一年内到期的委托贷款按本金和应计利息...  相似文献   

4.
袁太芳 《新智慧》2005,(1):34-35
一、问题的提出 借款费用的计箅问题关键在于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的规定,在利息应予资本化的每一会计期间内,利息的资本化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至当期末止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X资本化率。其中,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每笔资产支出金额X每笔资产支出实际占用的天数&;#247;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资本化率=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247;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215;100%。  相似文献   

5.
在融资租赁中,不论是承租方还是出租方,都存在着对借贷方产生的差额(即未确认融资费用或未实现融资收益)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或分配的问题。若按常规算法核算,会计人员的工作量较大且容易出错。为此,笔者总结出一个简便可行的算式,现介绍如下:假设:期初应付本金余额或租赁投资净额余额为ao,租金为B,实际利率为i,期数为n,则第n期应摊销(分配)的未确认融资费用(未实现融资收益)为:  相似文献   

6.
简析借款费用会计处理的三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借款费用会计处理的核心问题是:借款费用是应该资本化还是费用化?与其相关的有另外两个问题:一是在借款金额和实际用款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下,是按借款金额计算利息还是按实际用款计算利息。二是在借款的时间和实际用款时间不一致的情况下,是按借款时间计息还是按实际用款时间计息。一、借款费用应资本化还是费用化借款按期限,可分为短期借款(还款期在一年以内)和长期借款(还款期在一年以上);借款费用按性质可分为筹集费用和使用费用(利息)。笔者认为:①短期借款的所有费用和长期借款筹集费用应该费用化;②长期借款的使用费用应该资本化;③借款作为一种筹资方式,是企业理财自主权范围内的事,是借贷双方“合意”的结果,实际借款或用款情况均相当复杂。因此,对借款费用可借鉴国际会计准则,采用以下两种方法中的一种对借款费用资本化或费用化作出原则性的规范:一是规定应资本化的几类情形,其他情形均费用化;二是规定应费用化的几类情形,其他情形均资本化。其理由是:①短期借款的所有费用和长期借款的筹集费用都是收益性支出,反映了企业理财的状况。根据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原则和重要性原则,理应费用化。②长期借款的使用费用(利息)是一种资本性支出;而且,根据《中华...  相似文献   

7.
财政部2001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以下简称《准则》)对于规范企业借款费用的核算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在实践中,笔者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本文就此作以下探讨。一、计算借款费用资本化额时,累计资产支出的上限问题按照《准则》的规定,企业要计算固定资产专门借款费用资本化额,首先需要计算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这就涉及到累计资产支出的上限问题。企业是以银行借款的本金(或债券的面值)还是以期初银行借款(或应付债券)的账面价值或者期末银行借款(或应付债券)的账面价值作为累计资产支出的上限呢?对于这个问题,《准则》明确规定,对涉及银行借款的内容以银行借款的本金为累计资产支出的上限。但对发行债券筹资的情况,《准则》未做出明确规定。企业溢价或折价发行债券时,由于企业实际收到的资金应当是债券的面值加上债券的溢价或者减去债券的折价,因此应当以债券期初的账面价值作为累计资产支出的上限。再者,随着债券利息的结付,对于溢价发行债券的,除了按照实际利率计算的利息流出企业外,还有一部分相当于溢价的资金也流出了企业,给投资者以补偿;而对于折价发行债券的,企业按照较低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流出了企业,还有一部分相当于折价的资金被节余了下来...  相似文献   

8.
张俭 《新智慧》2006,(8):61-61
很多人认为企业票据贴现属于单利现值的计算,贴现额是单利现值。某教材在〈货币的时间价值》一章中提出,单利现值是指依据未来的终值,按单利计算的现在价值。例如企业票据贴现就属于单利现值的计算。票据贴现时,银行按一定的利率从票据的到期值中扣除自借款日至票据到期日的应计利息,将余款付给持票人。贴现时使用的利率称为贴现率,计算出来的利息称为贴现息,扣除贴现息后的余额称为贴现额即现值。  相似文献   

9.
企业签发、承兑商业汇票向银行借款时,可采用不带息票据(本文不考虑带息票据),借款利息由银行预先按贴现率扣除,这种业务称为应付票据贴现。其实质是企业为取得银行资金而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所作的直接取得现款的借贷行为。这种借贷关系是以票据方式确定下来的。应付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一般不应超过3个月。贴现时,企业按规定的贴现率预付的贴现利息称为应付票据贴现折价(以下简称“贴现折价”);银行按应付票据面额扣除贴现折价后的余额付给举债企业现款。即贴现折价=票据面值&;#215;贴现率&;#215;贴现期,贴现实得金额=票据面值-贴现折价。那么如何对应付票据贴现业务进行核算呢?笔者认为可以采用以下三种办法。1.“应付票据贴现”法。这种方法对于贴现折价通过专设的“应付票据贴现”科目单独核算,并按举债期平均分摊,转作各期的财务费用。贴现业务实际发生时,按贴现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贴现折价借记“应付票据贴现”科目;按票据面值贷记“应付票据”科目。“应付票据贴现”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列为“应付票据”项目的减项。企业以应付票据向银行贴现时,由于应付票据的付款人就是贴现人本身,故要由企业承担付款责任。只有在票据到期如数兑现后,企业才能彻底消除这项流动负债。企...  相似文献   

10.
按照正常的统计方法计算,无论银行付息方式如何,企业贷款付息的总额在一定期间(以一年为计算期)应该是相等的,可实际上由于银行收息的方式不一样,企业付息的总额会产生一个差数:如果银行按年一次收取利息,那么是将年利率乘本金,计算出利息总额;如果银行按季计收利息,那么银行首先要计算日利率,再将这个日利率输入计算机系统。在计算日利率时,是将年利率除以360天,但计算机在累积计息天数时却自动累计为365天,而不是360天,故此,银行无形中每年向企业多收5天的贷款利息。对此银行方面辩称,在整个利息收、付期间,收取的贷款利息或付出的存款利息在总体上会达到平衡,实际上并未多收利息。从表面上看,这种解释似乎很有道理,但是实质上并非如此:①银行收取贷款利息与付出存款利息的利率相差的倍率较大,所以,即使贷款与存款的数额相同,在整个利息收、付期间(以一年为计算期)也不可能达到平衡;②银行收取贷款利息的负担主体与付出存款利息的受益主体不一样,贷款企业多付出的利息部分是根本得不到相应补偿的,因此,增加了企业额外的负担;③在整个利息收、付期间,为了利息收、付平衡,银行将存款付息的负担转嫁到贷款企业的身上。银行收存款,受益人是银行,银行理应自...  相似文献   

11.
抵贷资产收回的帐务处理分两种情况:当抵贷资产收回价值大于或等于贷款本金和利息(含表内、表外利息)时,企业冲减贷款本金、应收表内利息的同时,将表外应收利息部分计入当期利息收入;当抵贷资产价值小于贷款本金和利息(含表内、表外利息)时,应按照贷款本金、表内利息、表外利息的顺序进行抵偿。  相似文献   

12.
新《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规定:收到补价的,应按如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收益: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215;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215;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同时,《企业会计制度》也对收到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所涉及到的会计科目和分录作了规定,设置“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科目来记录应确认的收益。但是,两者都没有提及“应确认的收益”如果是负数时该如何处理,笔者就此作以下说明:例:A公司以其持有的对B公司短期股票投资交换C公司的一台车床,在交换日,A公司持有的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余额为67000元,已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4000元。假设1.A公司收到C公司支付的银行存款3500元,短期投资在交换日的公允价值为70000元。A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①收到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3500/70000=5%,小于25%,属于非货币性交易;②换入资产入账价值=(67000-4000)-(3500/70000)&;#215;(67000-4000)=59850(元);应确认的损益=3500-(3500/7000...  相似文献   

13.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中指出,长期借款是指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人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项借款。长期借款一般用于固定资产的购建、改扩建工程、大修理工程、对外投资以及保持企业长期的经营能力等方面。“长期借款”科目可按贷款单位和贷款种类,分别“本金”、“利息调整”等科目进行明细核算。长期借款的利息支付方式一般有分次付息与到期一次付息两种,本文分别阐述了不同情况下的具体核算方法。  相似文献   

14.
孙燕芳 《新智慧》2006,(4):70-70
一、带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 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以下简称《解答四》)中规定,附连带清偿责任的应收票据贴现应按照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但应收票据贴现业务会计处理较为特殊的地方是,贴现息应视为提前向银行支付的借款利息,直接计入财务费用。会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财务费用;贷:短期借款。  相似文献   

15.
《新智慧》2008,(7):51
054.企业向个人借款是否合法?企业向个人支付的借款利息有何规定? 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第3号)的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发[1991]21号)规定,  相似文献   

16.
固定资产借款费用是指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借入资金所产生的利息费用,其中包括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等。关于固定资产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指出: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固定资产借款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即借款费用资本化。在此,笔者要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某企业为购建某项固定资产向银行借入资金5000,000元,工程完工后实际耗资4500,000元,那么,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是5000,000元借款的利息,还是4500,000元借款的…  相似文献   

17.
彭俊 《新智慧》2007,(11):79-80
银行分期等额偿还贷款是指银行要求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分期偿还贷款,而每期等额偿还的金额是按照名义利率计算出来的本息加以平均求得的。在这种贷款方式下,借款人虽然一开始获得了贷款本金全额,但由于在贷款期内每期要偿还部分金额,因此实际可供借款人使用的资金将越来越少,这样实际上提高了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成本。  相似文献   

18.
我国对金融企业应收利息冲减作了以下规定:对2002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90天(含90天)以内的应收贷款利息,应继续计人当期损益;贷款利息逾期90天以上的,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都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  相似文献   

19.
曾艳芳 《新智慧》2008,(3):42-43
对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并按实际利率法计算各期的投资收益。其中,“实际利率”是该债券的“实际收益率”,该“实际收益率”的计算要预先确定未来的现金流量,也即要预期未来本金和利息的收现情况。未来现金流量通过实际利率折算,其现值即为初始投资成本,那么在初始投资成本不变的情况下,实际利率随着未来现金流量的不同而有所改变。笔者认为,在实务中,即使预期未来现金流量会发生改变,也不应该一刀切,而应该基于重要性原则区别对待:如果该持有至到期投资在企业资产中所占的比重较低或不重要,则可以假定该实际利率在持有至到期投资存续期间或更短的时间内保持不变;否则,应重新计算实际利率。如果不加以区别对待的话,则可能会歪曲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但无论如何,在进行账务处理时都应采用未来适用法,因为这属于会计估计变更,即估计的未来现金流量发生了改变。  相似文献   

20.
高璐  曾山 《新智慧》2004,(12A):51-52
传统模型及分析。所谓平息债券,是指本金在到期日一次支付,利息在持有期间平均支付的债券。平息债券价值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未来所付利息的现值,二是未来所付本金的现值。从此角度出发,目前在学术界普遍接受的平息债券定价模型为:PV=∑(t=1,mn)(I/m)/(1 i/m)^t M/(1 i/m)^mn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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