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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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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漫天下     
一字之差,让人感觉好多啦! 近日,8位学者获邀参加国务院法制办再次组织的座谈会,讨论的条例草案名称也由去年12月16日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条例》,更名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与会专家透露,即将取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新条例草案中,“拆迁”的概念即将成为历史,并由‘搬迁”的概念取代。  相似文献   

2.
1991年实施的拆迁条例规定拆迁人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2001年颁布实施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毋庸置疑,拆迁人概念的外延在取消个人资格的基础上扩大了。但从条例的立法目的“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来看,拆迁人实施拆迁后再实施新的建设项目,即拆迁人以建设单位为主体这一属性并没有改变。  相似文献   

3.
王富 《活力》2013,(22):11-12
随着2011年1月21日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同时旧条例废止。标志着我国房屋征收拆迁市场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也意味着城市建设所涉及的房屋处置工作,进入从“拆迁”到“征收”的转型过渡期,以政府为征收主体的新的房屋搬迁运作机制正在形成,因商业开发而产生的房屋拆迁行为将退出历史舞台。由于新旧体制机制衔接碰撞,群众维权意识的进一步增强,以及加速推进城镇化进程中对于房屋征收工作的刚性需求,使得这一时期成为房屋征收拆迁问题涌现、矛盾激发的凸显期。如何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实现依法和谐征收,成为摆在各级政府面前一个急需破解的现实问题。  相似文献   

4.
政策     
《东南置业》2011,(1):20-20
国务院原则通过新拆迁条例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条例草案规定取消行政强制拆迁,被征收人超过规定期限不搬迁的,由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外,条例草案还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会议决定,该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相似文献   

5.
“搬迁补偿费”管理亟待规范省厅行政事业审计处近两年,我们在审计中发现一些行政事业单位“搬迁补偿款”的管理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值得注意。这些“搬迁补偿费”是由于各种形式的合作开发土地,基建搬迁等进行资产处置而形成的搬迁、拆迁、临迁等各项费用的补偿,严格意...  相似文献   

6.
一、强制拆迁对象产生的根源 强制拆迁的对象就是我们常说的“钉子户”。产生“钉子户”的根源,一是有少数人企图通过拆迁“漫天要价,一夜暴富”,甚至利用恶势力要挟拆迁人,达不到要求决不搬迁;二是部分群众认为现在国家重视保护群众利益,“只要我不同意,谁也不能强制搬迁”,从而提出过分要求;三是一些特困户的相关问题难以解决,他们在拆迁中不仅需求解决住房问题,而且要求解决生活问题,而有些问题不是拆迁人所能解决的;四是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补偿过低,给被拆迁人生活带来较大影响。  相似文献   

7.
强制拆迁是指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不履行生效搬迁安置协议中规定的搬迁义务时,由拆迁人通过仲裁、诉讼或向行政机关申请裁决的方式,使拆迁行为获得法律上的强制效力,迫使被拆迁人履行搬迁义务的活动。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相似文献   

8.
国务院重新修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拆迁条例”),自实施以来,对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依法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有的市、县在贯彻执行“新拆迁条例”中存在着滞后现象,实施过程中面临一些新的情况,需引起各方面的重视和关注。一、关于“下位法”同“上位法”的衔接问题“新拆迁条例”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以管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上位法”。按照“新拆迁条例”的规定,应当由省制定颁发具体实施办法来保证“新拆迁条例”的贯彻执行。从我省的实际情况反映,所形成的贯…  相似文献   

9.
2001年6月,国务院重新修订颁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05号令,以下简称“新拆迁条例”),规定从当年11月1日开始施行。“新拆迁条例”对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使拆迁补偿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促进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法制建设,依法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有的市、县在贯彻执行“新拆迁条例”中存在滞后现象,面临一些新的情况,需引起各方面的重视和关注,并应当加以研讨解决,以保证“新拆迁条例”切实得到贯  相似文献   

10.
搬迁奖励:城市房屋拆迁中应慎用的手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房屋拆迁的规模越来越大拆迁的节奏也愈来愈紧。搬迁奖励,作为各地拆迁实践中的一种范式,从以前一些拆迁人尝试性使用的办法,逐渐发展为今日“相当成熟”的政策性规定,十分普遍且广泛地应用到了城市房屋的拆迁中。应当承认,搬迁奖励作为一种政策上的操作手段,在特定时期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就很自然地暴露出它的局限性,尤其是在法律法规逐步完善的今天,其负面作用更是日益彰显。因此,有必要对搬迁奖励这种政策性手段做一番剖析,并澄清拆迁中当事人民事行为的法律依据,以期促进城市房屋拆迁健康、有序地开展。  相似文献   

11.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相似文献   

12.
新的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调整原《条例》拆迁补偿方式的顺序,将货币补偿作为主要方式。  相似文献   

13.
一、拆迁“评估难”,弱化了拆迁评估价格在安置补偿中的权威性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第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上述规定明确了拆迁补偿方式、补偿依据和补偿标准,强调了拆迁评估在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的核心地位及其权威作用。但在目静拆迁难”的环境条件下,拆迁“评估难”成为“拆迁难”的“孪生体”,面临着诸多的困难和问题,致使评估价格在实施拆迁补偿中,难以体现其作为补偿依据的权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相似文献   

14.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以“文明征地、和谐搬迁、幸福安置”为指导思想,以推进重大项目建设为切入点,不断规范和创新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着力解决被征地群众“就业难、社会保障难、生产生活难”等问题,为实现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提供坚实的土地资源保障,探索出了一条适合市情实际的征地拆迁安置新路子。2008年以来,防城港市累计完成征地超10万亩,涉及拆迁人数3万多人,因征地拆迁安置措施合理可行,得到了群众的普遍理解和支持,目前征地拆迁地区社会和谐稳定,群众生产生活正常。  相似文献   

15.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要求,苏州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2001(77号文)2002年11月1日颁布实施了《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实践中新《条例》出现了一些出乎意料的问题,这些问题与房地产市场,城市建设的发展速度相关联;与被拆迁居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是迫切需要正视并予以解决的。  相似文献   

16.
一、强制拆迁方案的确定 强制拆迁工作涉及被拆迁户切身利益,且情况复杂、矛盾突出。为此,在最终确定强制拆迁时,应当考虑多种相关因素,慎重决定。一般说,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第一,拆迁人依法办妥拆迁手续。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当地拆迁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拆迁人应将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土地使用、拆迁计划、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与资金监管手续向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拆迁主管部门对其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并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第二,协议、裁决所定的期限已经届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相似文献   

17.
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房屋拆迁纠纷当事人(拆迁人、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就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为同级人民政府,以下统称“裁决机关”)提出裁决申请,由裁决机关依法对上述事项做出裁决。关于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以下简称“拆迁纠纷裁决”)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当前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相似文献   

18.
有关拆迁“补偿”几个认识盲点的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年初的媒体上,读到中纪委三次全会提出了四个“坚决纠正”的报道,其字里行间体现出“民为邦本”的思想,令我心情为之一振。就“坚决纠正城镇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的问题”来看,在中央政府这一级已经采取了不少实质性的行动。比如,2001年公布了经修订过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取代1991年的原《条例》,将原来的拆迁补偿实行按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  相似文献   

19.
浅析房屋拆迁纠纷及处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贵阳市过去几年发生的拆迁纠纷看,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类型:一.因补偿方式和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房屋性质的确认和房屋评估结果等问题,经协商达不成协议而引发的拆迁纠纷和信访。产生这种纠纷和信访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拆迁人提供的拆迁补偿安置条件和标准苛刻,被拆迁人难以接受;另一方面是被拆迁人提的要求过高,拆迁人不能违背拆迁法规的原则满足他们的过高要求。二.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纠纷和信访。这种纠纷…  相似文献   

20.
黄大可 《活力》2012,(16):60-60
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进行规范.新条例宣告了“拆迁时代”的终结,开启了全新的“征收时代”。但是,既然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集体土地上征收与拆迁问题自然不在其视野之内,但城市扩张带来的拆迁,绝大多数却是在集体土地上发生。法律的严重滞后,也是导致血拆得不到遏制的主因。显失公平的耕地补偿标准、同地不同价的差别待遇、农民维权途径不畅通成为冲突频发的引擎。所以,完善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律也是亟待进行的,本文试图从界定公共利益、建立正当性的土地征收程序以及争议解决救济机制、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等四个方面对此尝试进行有益的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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