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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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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为国际资本流动的重要形式,双向FDI协调发展有助于提升经济发展质量,提高国际竞争力。而自由贸易协定可优化全球产业结构和资源配置,对双向FDI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基于2008—2021年我国与26个经济体的贸易数据,以自由贸易协定为准自然实验,通过构建多期DID模型,实证检验自由贸易协定对双向FDI协调发展的影响效应与作用机制。研究发现,自由贸易协定能显著促进双向FDI协调发展,且这种促进作用不存在时滞性;自由贸易协定对双向FDI协调发展的促进作用具有异质性,对发展中经济体、WTO-X条款和知识密集型行业的促进作用更强,对发达经济体、WTO+条款、劳动密集型行业和资本密集型行业的促进作用较弱;自由贸易协定可通过推动数字贸易和提升全球价值链地位促进双向FDI协调发展,即数字贸易和全球价值链地位具有部分中介作用。因此,为借助自由贸易协定促进双向FDI协调发展,应加速自由贸易协定深化落地,营造差异化国际直接投资环境,培育新的数字贸易增长点。  相似文献   

2.
自由贸易协定框架下设定数字贸易规则条款,成为全球各个经济体参与数字贸易国际治理的主要方式。基于TAPED数字贸易规则量化数据和UNCTAD服务贸易出口数据,利用多期DID模型和生存分析方法探究数字贸易规则签署对数字交付服务出口的影响。结果表明:首先,FTA框架下数字贸易规则签署有效促进数字交付服务的出口;其次,细分条款对出口的促进作用不存在明显差异,但类似于“欧式模板”规则签署的贸易促进作用更为明显;第三,数字贸易规则通过降低贸易成本的渠道促进数字交付服务出口;第四,贸易双边基础环境差异会抑制数字贸易规则的正向贸易效应;最后,数字贸易规则能有效延长出口持续期,且类似于“美式模板”规则的签署更有益于贸易关系持续。  相似文献   

3.
基于增加值视角,本文以OECD-TiV A数据库2000—2018年67个经济体为样本,研究数字贸易规则对提升ICT产品出口增加值的促进效应。结果表明,经济体之间数字贸易规则的缔结对ICT产品的出口增加值提升具有明显的正向促进作用,并随着对规则承诺水平的提高不断强化。相较于其他条款,“跨境数据自由流动”类条款的促进效应更强;相较于ICT服务部门,ICT设备部门对提升产品出口增加值的正向促进效应更强;相较于发展水平较低国家,发展水平较高国家参与签订的数字贸易规则对提升ICT产品出口增加值的促进效应更显著。  相似文献   

4.
文章基于2010—2021年全球50个代表性经济体的双边数字服务出口数据,采用引力模型实证检验了跨境数据流动规则的贸易创造效应。结果表明:缔约国之间签订的RTAs中,跨境数据流动规则的承诺水平越高,双边数字服务贸易规模越大,贸易创造效应越显著;将跨境数据流动规则细分为数据流动规则、数据本地化规则和数据保护规则后发现,数据本地化条款对数字服务贸易的促进作用更强;相较于其他部门,跨境数据流动规则对金融服务的贸易促进作用更强;缔约国整体的经济自由度水平越高,跨境数据流动规则对数字服务贸易的促进效应越小;缔约国之间的数据监管环境差距越大,跨境数据流动规则越能促进双边数字服务贸易发展。机制检验结果表明:跨境数据流动规则能够通过降低贸易成本、缩短制度距离和扩大出口国的双向FDI规模促进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研究结论证实了跨境数据流动规则产生的贸易创造效应,为我国有效制定数字服务贸易开放政策、积极参与全球数字治理提供了经验证据。  相似文献   

5.
本文基于2005—2019年全球各经济体的双边数字服务出口数据,采用引力模型实证检验区域贸易协定数字贸易规则的第三国贸易效应。研究结果表明:区域贸易协定数字贸易规则整体上对第三国存在贸易转移效应,但歧视性和非歧视性条款对成员方与第三国之间的数字贸易存在异质性影响;跨境数据流动等歧视性条款存在显著的贸易转移效应,而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等非歧视性条款则带来负向贸易转移效应(即正向贸易溢出效应),该结论经过一系列检验后仍然稳健;区域贸易协定非歧视性数字贸易规则条款的实施,会通过改善成员方的数字贸易监管环境这一中介机制促进其从第三国的数字服务进口。以上结论证实了区域贸易协定非歧视性数字贸易条款产生的多边溢出效应,这为正在进行的WTO电子商务谈判提供了经验证据。  相似文献   

6.
本文基于双重差分模型与社会网络分析方法研究区域贸易协定数字贸易规则对数字服务增加值贸易的影响作用。研究结果表明:达成区域贸易协定数字贸易规则能促进双边数字服务增加值贸易;机制分析显示,共同的第三方贸易规则关联对双边数字服务增加值贸易存在促进效应,但该影响随着与第三方经济体构建的区域贸易协定数字贸易规则数量的增长逐渐减弱;区域贸易协定数字贸易规则网络关系的结构权力会推动数字服务增加值贸易增长,而网络节点的结构权力会稀释区域贸易协定数字贸易规则的贸易效应;异质性分析揭示,规则条款和规则模板的不同对增加值贸易所产生的影响效应存在差异,并且随着规则广度的扩张和深度的强化,区域贸易协定数字贸易规则对数字服务增加值贸易的推动作用逐步增强。基于以上结论,中国在构建区域贸易协定数字贸易规则时,不仅需要关注规则的深度,还要注重伙伴关系的选择,更好地发挥桥梁作用。  相似文献   

7.
本文基于TAPED数据库对涉及41个国家2007—2021年的优惠贸易协定(PTA)数字贸易条款深度(DTCs)进行测算,结合双边国家服务业增加值数据,实证检验了PTA数字贸易条款深度对成员国间服务业增加值贸易关联的影响。研究发现,PTA数字贸易条款总深度的提升促进了成员国间的服务业增加值贸易关联。同时,相较于前沿性DTCs,传统性DTCs对服务业增加值贸易关联的正向影响更为显著;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数据流动条款深度对增加值贸易关联的促进作用依次递减;DTCs的提升对增加值贸易关联的正向影响在信息产业、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中依次递减。此外,不同类型PTA数字贸易条款总深度对增加值贸易关联的影响程度具有差异性,其中北—南型的促进作用最为明显,其次为北—北型,而南—南型的影响并不明确。机制检验发现,DTCs可以通过降低贸易成本以及提升数字生产要素投入比例,提高成员国在服务业价值链中的地位。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亚太新兴经济体数字贸易发展成效显著,已成为平衡中美在亚太地区经贸博弈的关键力量,我国与亚太新兴经济体数字贸易合作将对重塑亚太乃至世界经贸格局有着深远影响。文章从我国与亚太新兴经济体数字贸易合作现状出发,分析了亚太新兴经济体数字产业发展需求和我国数字产业优势,发现我国与亚太新兴经济体在跨境电商和数字新业态领域存在广阔的合作空间。同时,通过对亚太新兴经济体对外签订数字贸易条款的覆盖率和法定承诺率进行测算,发现亚太新兴经济体的数字贸易协定数量以及条款质量逐渐赶超我国,给我国与其数字贸易合作带来诸多挑战。为此,从多层次增进数字贸易合作共识、以协定整合及规则对接构建数字贸易合作制度性安排、以发展需求为导向深化数字产业合作、打通数字贸易合作的数据流动通道等方面提出了促进我国与亚太新兴经济体数字贸易合作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9.
原产地规则是自由贸易协定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一方面,原产地规则可以防止贸易偏转,另一方面却被用作贸易保护主义的手段,遭到诟病。本文试图从图形和公式的角度,对自由贸易协定中原产地规则的作用、判定标准和贸易福利效应进行经济学分析。在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协调方面,本文着重分析了累积条款的经济效应。  相似文献   

10.
本文基于协定文本覆盖、法律约束程度和条款深化形式三个维度量化区域贸易协定中数据流动规则深度,并使用2000—2018年OECD-TiVA数据库提供的服务业出口国内增加值数据,研究了数据流动规则深度对服务出口国内增加值的影响。结果表明,数据流动规则深度显著促进了缔约国服务出口国内增加值的增长。机制检验显示,贸易成本效应和创新效应是数据流动规则深度促进服务出口国内增加值增长的重要渠道;细分贸易成本后发现,数据流动规则深度通过降低出口目的国信息成本和监管成本促进了服务出口国内增加值提升。文章还从不同国别、行业、贸易协定、缔约时点和贸易关联程度五个视角,检验了数据流动规则深度对服务业出口国内增加值的异质性促进效应。该研究结果的政策启示是,我国应按照不同缔约伙伴、行业、数据流动规则条款构建差异化的贸易谈判策略,在与其他国家缔结区域贸易协定的过程中尽快引入高标准数据流动规则。  相似文献   

11.
随着数字贸易的快速发展,很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已经被提升到国家发展战略层面。美国最早研究和推行其数字贸易开放理念和国际规则,形成了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和《美墨加协定》等贸易协定为代表的“美式模板”。欧盟和亚太国家在数字贸易开放理念方面与美国存在分歧,进而形成了“欧式模板”和“亚太模板”。在此基础上,主要贸易协定中的数字贸易规则不断融合发展。上述三大数字贸易“模板”在贸易便利化、关税与数字税、跨境数据流动与网络安全、消费者保护等四项议题中的常见条款已基本达成一致,但随着数字贸易内容与形式的发展以及参与规则制定的国家增多,数字贸易国际规则达成共识的难度也将上升。中国数字贸易规则研究起步相对较晚,签署的包含数字贸易条款的贸易协定数量也较少,已纳入的规则条款在深度上与发达国家存在差距,未来需要更积极参与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制定,从而掌握数字贸易发展主动权。  相似文献   

12.
基于TAPED数据库对2000—2014年中国签订的区域贸易协定数字贸易条款深度进行横向测度,并利用UIBE全球价值链数据库系统检验区域贸易协定数字贸易规则对中国嵌入全球价值链的影响。研究发现:在控制行业层面的特征变量后,数字贸易规则条款深度一体化对中国参与全球价值链的地位指数有显著的正向促进作用。细分参与度后发现,数字贸易规则条款深度一体化能够提高全球价值链的透明度,促进价值链关联,强化中国全球价值链的前向参与度,弱化其后向参与度;细分行业后发现,数字贸易规则条款深度能够显著提升中国各行业的全球价值链嵌入水平,助推中国全球价值链地位攀升。  相似文献   

13.
张希颖  刘敏 《价格月刊》2023,(12):78-86
基于2006—2021年中国向RCEP成员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面板数据,构建随机前沿引力模型,实证研究影响中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效率的因素。结果表明:双边经济规模、RCEP成员国人口数量、拥有共同语言、与RCEP成员国签署包含数字服务贸易在内的协定条款、RCEP成员国提升本国通信服务能力以及提高投资开放水平对中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具有显著促进作用;中国人口规模增长以及双方拥有共同边界会产生负向影响。因此,可从强化中国与RCEP成员国数字服务贸易合作、进一步升级双边自贸协定等级、提升RCEP成员国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水平等方面入手,提高中国对RCEP成员国的贸易水平与能力。  相似文献   

14.
当前WTO框架下的数字贸易规则发展缓慢,而区域层面的数字贸易规则发展受到各国的极大重视与推动。《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与《新加坡-澳大利亚数字经济协定》(SADEA)是亚太区域数字贸易规则的最新发展成果,在规则模式与议题范围上均有值得关注的创新。与亚太区域主要的其他贸易协定相比,DEPA与SADEA的规则范围更广,并深化扩展了美式数字贸易规则。由此可以预测:未来亚太区域数字贸易规则的发展将趋向多元化,并将对诸边和多边层面的规则谈判和规制整合产生重大影响;亚太区域数字贸易规则的发展将进一步追求议题范围扩大化、主题模块化的开放型和包容型规则模式。  相似文献   

15.
数字服务贸易是我国经济恢复与增长的新引擎,但我国数字服务贸易长期存在逆差,行业结构不合理。加强我国与RCEP伙伴国双边数字服务贸易合作,对推动我国数字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扭转贸易逆差意义重大。基于2005—2021年我国与13个RCEP伙伴国数字服务贸易面板数据,分析我国与RCEP伙伴国数字服务贸易现状,进而利用随机前沿引力模型分析其出口效率与潜力及影响因素。研究发现,从自然因素看,人均GDP、人口规模、共同语言对数字服务贸易出口促进作用显著,地理距离、共同边界对数字服务贸易出口阻碍作用显著;从人为因素看,贸易开放度、数字基础设施水平、自由贸易协定、东盟“10+3”机制、区域贸易协定对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促进作用显著,利用外资水平、金融发展水平对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有阻碍作用但不显著;从出口效率看,我国对RCEP伙伴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效率整体偏低,且市场异质性明显,提升空间很大;从出口潜力和拓展空间看,数字服务贸易RCEP伙伴国大多数是冰山型市场,极少数是扩张型市场,没有发展型和饱和型市场,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潜力和拓展空间巨大。为进一步提高我国对RCEP伙伴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效率、深...  相似文献   

16.
文章首先从理论上论述了自由贸易试验区促进数字贸易发展的内在机制,其次采用2007—2018年中国省级面板数据和多期双重差分模型实证检验了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对数字贸易发展的促进效应及其机制。结果表明,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设立促进了我国数字贸易发展;区域异质性分析发现,相对于西部地区而言,处于东部和中部地区的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对数字贸易发展的促进效应更显著,且中部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对数字贸易发展促进效应最强烈;通过作用机制与渠道分析发现,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设立存在一个初始制度环境门槛,当初始制度环境太差,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并不能有效促进数字贸易发展,而技术创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促进数字贸易发展中发挥着显著的中介作用。最后,提出应将制度质量作为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与发展的关键评价指标,积极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制度创新与政策红利优势,着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技术创新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  相似文献   

17.
王岚 《国际经贸探索》2021,37(11):85-100
数字化、虚拟化和全球化的特征决定了数字贸易面临区别于传统贸易的新型贸易壁垒.文章从目标合法性、手段合理性以及效果合意性三个层面对数字贸易监管措施与数字贸易壁垒进行了辨析,并对数字贸易壁垒的内涵进行界定.利用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指数、数字贸易限制指数等指标对数字贸易限制程度进行了领域间和国家间的比较.结果 表明,发展中经济体的数字贸易壁垒明显高于发达经济体,基础设施和连通性以及数据获取和使用障碍是数字贸易最为重要的限制因素.数字贸易规则的"亚太模板"有望成为多边数字贸易规则的主要参照.中国应以RCEP的达成为契机,以数字基础设施为抓手,以自由贸易试验区为载体,以数据跨境流动为突破点,进一步提升数字贸易治理能力和开放水平.  相似文献   

18.
《国际贸易问题》2021,(2):143-158
本文基于区域贸易协定数据库对涉及42个国家(地区) 2000—2014年的区域贸易协定服务贸易条款深度进行测度,并利用全球价值链指标数据库考察了RTA服务贸易条款深度对增加值贸易关联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区域贸易协定服务贸易条款总深度对增加值贸易关联存在显著的促进作用,其中,服务章节引用《服务贸易协定》相关规则、包含国民待遇条款、允许无商业存在条件下提供贸易、允许自然人流动以及包含审议条款能够显著提高缔约国之间的增加值贸易关联。进一步研究发现:一方面,经济水平发展相似的国家深化服务贸易条款深度可以获得更高的增加值贸易关联水平;另一方面,服务贸易条款深度一体化可以通过削减双边国家的贸易成本提高企业出口预期信心,还可以通过技术溢出效应进一步吸收来自国外高效率的生产环节,提升双边国家的价值链嵌入水平。  相似文献   

19.
《美墨加协定》(简称USMCA)框架下的数字贸易谈判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简称TPP)规则作为基础。除直接承袭TPP中的部分条款外,USMCA对TPP中的数字贸易规则进行了一系列升级。USMCA较TPP数字贸易规则所作"深化"主要体现于:将数字产品非歧视性待遇扩展适用于广播服务产品;剔除"跨境数据自由流动"条款中"考虑各方监管需求"的例外规定;明确指出缔约方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需遵循的具体协定及原则;在"数据存储非强制本地化"条款中剔除"监管例外"和"公共安全例外"规定;将"开放源代码禁令"扩充适用于基础设施软件并引入"密钥保护"条款;推进缔约方在信息技术、网络安全、中小企业等多领域开展合作。此外USMCA还引入了未被TPP覆盖的"扩展"规则:"交互式计算机服务提供者对第三方侵权行为的免责条款"和"政府数据公开条款"。结合美国在USMCA谈判中所作表态,本文预测在后USMCA时代的贸易谈判中,数字贸易规则"美式模板"主要会在"持续推进美国数字经济国内规制的国际化"及"敦促缔约对象开放特定数字服务部门"两层面继续演进与发展。  相似文献   

20.
陈颖 《全球化》2021,(6):90-101
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加速了全球经贸格局重构,传统贸易治理体系难以解决数字贸易发展所带来的问题与挑战。数字贸易治理体系正在加速构建中,但全球层面尚未形成统一的数字贸易治理规则,值得进一步研究。本文根据双边、诸边、区域贸易协定的最新进展,重点关注CPTPP、EU-JAPAN EPA、USMCA和RCEP协定,对比分析数字服务贸易的有关条款,探析全球数字服务贸易治理体系的发展态势。本文发现,在数字服务贸易治理体系规则构建过程中,国家之间的共识与分歧同时存在:共识反映的是数字经济与贸易的发展趋势;分歧反映的是不同国别之间的诉求差异。本文认为,在"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中国应加快推动数字服务贸易发展,大力完善数字服务贸易治理框架,积极参与数字服务贸易治理体系构建,成为数字贸易规则的参与者、推行者以及领导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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