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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障范围扩大
新《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对制度适用范围和工伤范围进行了调整,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扩大。原《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只有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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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王某系原山东省金乡县某机械制造企业装配车间的职工,2007年6月10日在车间吊装半成品机器时,不慎被左右摆动行车吊装钩(铁质)碰到头部,王某当时头部流血不止昏倒在地。单位立即派车将王某送到县医院治疗,王某被诊断为:“头部外伤、颅骨骨裂”。后经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部门调查核实,王某被认定为工伤。由于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王某的医疗费8000余元由单位承担。出院后,王某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单位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2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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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至十六条是工伤认定的实体性规范,第十七至二十条以及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则是工伤认定的程序性规范。工伤认定的程序包括工伤认定的管辖、申请、受理、审核、回避、决定、送达和争议的处理。在讨论程序问题之前应当说明的是,《条例》规范的工伤认定的对象,是那些与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且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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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工伤类型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对解决工伤认定实践中出现的主要问题,作了一些很有价值的变动,特别是在工伤认定范围的扩大上,将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交通事故伤害、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这有益于保障职工上下班途中的安全,加强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但同时又在第十四条第(六)项增加了“非本人主要责任”作为此类工伤的要件,这在实践中存在操作的困难,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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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补偿是工伤保险最重要的功能,其核心问题是工伤保险的保障水平,即:伤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待遇水平(以下简称三项待遇)。科学确定三项待遇的调整机制,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统筹相关社会保障制度协调发展,保障工伤保险制度健康运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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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爱和 《金融经济(湖南)》2009,(9):42-43
由于涉及操作复杂和公平性质疑,沿用13年的上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定为工伤的规定,可能被废除。国务院法制办7月24日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送审稿),向公众征求意见.这是2004年该条例实行以来的第一次大规模修改,核心的修改就是在征求意见稿中删去了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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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疗保险研究》2005,(5):32-34
为推进工伤保险的管理,天津市建立了统一、规范、简约、高效的经办模式和运行机制,开发了工伤保险支付系统软件,并积极稳妥地将老工伤职工纳入统筹管理工作中。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