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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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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司(厅、局、室)、直属机关党委,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周伯华局长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上提出的“从总局领导开始,建立各级领导干部联系基层制度”的重要指示精神,经总局研究,制定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领导联系基层制度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和落实领导干部联系基层制度。  相似文献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犤2004犦17号),依法做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管理工作,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特制定《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可根据上述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二○○四年七月九日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保护粮食生产者和收购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根据《粮食流通…  相似文献   

3.
工商办字[2003]第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局机关各司(厅、局、室)、直属单位:为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和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树立良好的工商行政管理形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党组决定,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六项禁令》(以下简称《禁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施行《禁令》的重要意义近…  相似文献   

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商标代理机构: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犤2000犦51号)及《关于进一步明确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清理整顿范围的通知》(国清犤2000犦l号)的规定,各商标代理机构应按规定的时限与所属或挂靠单位脱钩,并实行改制。2000年9月19日,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和我局联合发出通知,对各类中介机构在脱钩改制工作中的企业登记注册问题作了具体部…  相似文献   

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局各司(厅、局、室)、直属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行政复议程序规则》已经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商标战略的实施,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促进驰名商标认定工作进一步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切实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优化创新环境,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在与驰名商标认定相关的商标管理工作中严格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7.
工商个字[2004]第1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国务院批准,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分别于2004年10月27日和10月29日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根据这两个补充协议的有关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主管部门审批,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予以登记。为了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国家…  相似文献   

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为认真履行国务院赋予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1年制定了《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暂行办法》。监督抽查工作开展三年来,对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提高销售者质量意识,打击经销不合格商品等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更好地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不断探索改革的基础上,决定建立和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相似文献   

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2年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开展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参考。二○○二年二月六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2年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计划一、抽查工作的指导思想:依据《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暂行办法》,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对商品质量的规定和商品所执行的标准组织抽查;把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与查处违法经营、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紧密结合起来。主要选择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与人民群众衣、食、住、行…  相似文献   

10.
发改价检[2005]25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规范广告经营单位的价格行为,维护广告行业的价格秩序,提高广告服务价格的透明度,加强对广告行业的管理,健全广告监管制度,促进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相似文献   

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方便商标代理机构开展商标代理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4年3月1日起,新登记注册的商标代理机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每月一次将名单抄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抄送的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二、商标代理机构需要通过邮寄的方式代理商标注册申请等事宜的,应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办理开设账户、交纳规费预付款事宜。三、商标代理机构需要了解如何开设账户等有关情况的,请登录“中国商标网”查询,网址为:http://www…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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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办字[2005]第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局各司(厅、局、室)、直属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总局拟订了《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总局相关司、局、直属单位严格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切实把市场监管应急处理工作落到实处。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目的1.2工作原则1.3适用范围1.4分级响应标准2组织体系及职责任务2.1应急组织机构设置2.2部门职责分工2.3组织体系框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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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近期,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取消商标代理机构审批和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行政审批。为落实国务院决定,现就商标代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除原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商标代理机构继续在原登记机关注册外,今后新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均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二、新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或个人合伙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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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基层建设的意见》已经总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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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为做好出口加工区试点工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设立出口加工区试点的复函》和《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批复》(国办函[2000]37号和国函[2000]38号),经商海关总署同意,特制定《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所遇问题请报外经贸部(贸管司)。特此通知附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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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办字犤2004犦第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整顿规范市场秩序的统一部署及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做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开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典型案例和工作总结,请按全国工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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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暨“双先”表彰会议的部署和安排,继续深入开展红盾护农,坚决打击假劣农资坑农害农的不法行为,现将《2005红盾护农力一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  相似文献   

19.
《工商行政管理》2010,(7):13-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建设学习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意见》已经总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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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纠风办、物价局(计委)、经贸委、卫生厅(局)、工商局、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为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促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国务院纠风办、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药品监管局和国家中医药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各地要根据本办法狠抓落实,切实做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机构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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