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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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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险合同以关系人利益为中心进行权利配置,这是保险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别异其趣之处。保险法上的相应规则亦应以是否有利于被保险人利益为标准来予以设计,变更受益人无须强行法上的过多限制,变更受益人的行为不能当然解释为要式行为,在变更通知上应采书面通知的对抗主义模式,而不应采取成立主义和生效主义模式。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只能是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只有受益人依法丧失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条件下,保险金才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人身保险中受益人的受益权应得到保护。  相似文献   

2.
一、保险与保险法律关系 《保险法》中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  相似文献   

3.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或保险期满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我国《保险法》第21条明确了“受益人”的这个概念。第60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第63条中又规定了在特定条件下,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也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在这些条文中的“受益人”很明显地包括了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因此,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就应作广义解释,即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第21条和三款所规定的受益人为狭义的受益人,称为指定受益人;在第63条规定的特定条件下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称为法定受益人。  相似文献   

4.
本文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有关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时,保险人免除给付保险金责任之规定,对此条款与该法其他条款的冲突及本身的妥当性提出质疑,并对相关问题做出思考,提出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5.
在人身保险中,受益人的资格一般不受限制。我国保险立法也只强调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而忽略了保险合同的另外一个重要关系人即受益人。本文在分析案例的基础上,论述了我国《保险法》是否应该约束受益人的实际保险利益,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即《保险法》第61条应该增加一款:“受益人的指定以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且被保险人对其有应尽抚养、赡养或者扶养义务的人为优先,但被保险人已尽相应义务的除外。”  相似文献   

6.
保险利益制度有效地约束了投保人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了投保人风险,但在我国却诱发了保险人欺诈。现行保险法规定而导致的保险利益认定上的实质不公平,是保险人欺诈的制度性原因。中国应从立法上完善保险利益制度,规定保险人承担确认保险利益是否存在的审慎义务,加重保险人恶意承保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7.
保险标的转让后,仅于被保险人发生变更而投保人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受让人方能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投保人发生了变更,则应当视为签订了新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必须履行签订合同时的各项义务,包括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保险人为避免保险标的转让后,免责条款被认定为无效,应当完善批改流程,分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并固定相关证据.  相似文献   

8.
人身保险受益人的指定是保险合同订立过程当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对保险金的给付有着重要影响,但当前我国对保险受益人立法存在不少问题,有必要加以修改。首先在受益人指定主体方面由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的。要经过投保人同意。其次在受益人指定方式上,应明确无误地指定受益人及其与保险人的社会关系。因此,现行保险法的第61条第1、2款应相应加以简化和修改。  相似文献   

9.
财产保险中可否存在受益人--关于受益人适用范围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财产保险中,受益权是被保险人享有的一种财产权,被保险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另行指定受益人来行使受益权,这种权利处分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是否生存没有必然关系,并且也未使保险人和其他第三人受到损害,导致诱发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增加,因此应受到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10.
保险合同解释中的释义利益解释原则,又称不利解释原则,系指“在保险单被如此拟制以致可以进行两种解释的情况下,保单用语应当依照最不利于保险人的方式予以解释。”之所以要在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用语存在义的情况下,适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其理由在于:保险合同已经基本实现了格式化,格式保险合同由保险人备制,极少反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意思,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一般只能表示接受或者不接受保险人拟就的条款。再者,保险合同的格式化也实现了合同用语的专业化,保险合同所用术语非常通人所能理解,这在客观上有利于保险人的利益。为了保护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各国在长期的保险实践中积累发展了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以求为被保险人的或者受人提供救济。接轨国际保险立法,我国《保险法》亦规定这一解释原则。  相似文献   

11.
投保人专业知识的匮乏以及保险代理人执业的不规范和保险公司审核保单的疏漏,使得近年来投保人指定受益人为"法定"的情形在人身保险中时有出现。对于保单上受益人一栏为"法定"的情形,宜将其作未指定受益人来理解。保险赔偿金也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在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予以继承。  相似文献   

12.
保险代位求偿权这一看似合理的制度在不足额保险下遇到了行使上的障碍.当第三人的清偿能力不足以同时满足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和被保险人的剩余损害赔偿请求权时,被保险人的权利应优先得到满足。但目前的立法无论是从实体上还是从程序上,依然没能摆脱旧有制度缺失的桎梏.因此,有必要在不足额保险下建立以被保险人利益优先为原则的行权模式,并相应地构建法定连带债权制度来彰显保险法的要义。  相似文献   

13.
保证保险是保险人作为保证人为义务人即投保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对保证保险合同性质的不同界定,进而带来不同的法律适用。虽然在立法上在加快且有效地对保证保险行为进行规范,但在现行法律框架没有相应的行为关系模式下,本着法的基本精神,在现行法律框架以外谋求解决问题的合理途径,无疑是现实的和亟需的。  相似文献   

14.
保险合同解释中,最具特色同时在法律适用实践中争议最多的原则是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创设和援引原则是针对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间不平等的交易地位而进行司法调整以实现公平交易,并体现对保险交易中的弱势群体倾斜性保护的价值关怀。新修订的《保险法》明晰了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对象和法律适用前提。对保险合同基本条款发生争议时,不应随意采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司法实践中应避免出现该原则适用片面化和扩大化的现象。  相似文献   

15.
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人之请求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但赔偿的对象未加明确,之后颁布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也未予界定。基于保护受害人利益的立法目的,建议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直接确认保险人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直接给付责任,赋予第三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赔偿请求权。  相似文献   

16.
在责任保险中,当责任保险的责任发生后,保险人在被保险人和第三人协商赔偿的过程中,享有决定、和解以及进行抗辩的权利。但由于我国没有明确的相关法律规定,这一权利在实践中经常被忽视甚至导致纠纷发生。为实现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应加强对责任保险中保险人参与权的内容及其效果的分析,并将其与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联系起来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17.
私家车辆从事网约车载客行为而引起了大量纠纷,结合法院判决和其中事实判断涉及诸多争议.私家车"变脸"网约车进行载客不一定都使得危险显著增加,有些只是兼职网约车司机,风险程度不符合危险显著增加的三个特性,重要性、持续性和未曾估价性.网约车载客与交通事故发生不是必然的因果关系,只是路线不确定和行驶频率增加造成事故风险增加,让...  相似文献   

18.
在我国,海上保险采用被保险人主动告知模式。相较于陆上保险的询问告知模式,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审判实践中,主动告知义务一直存在告知界限不清晰的问题。告知义务界限不明确,会使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在实务中多有讼争。本文以《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为研究对象,从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两个角度出发,厘清海上保险告知义务的界限。具体来说,就是以被保险人的视角界定应当告知事项的判断标准,再辅以保险人的立场说明何为无需告知的情形,即告知义务的除外情形。  相似文献   

19.
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1款规定了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情况提出询问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学说及判例多认为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仅限于告知书所定内容或保险人所询问之内容。但有违保险法之最大诚信原则,应当承认告知书范围之效力的同时,在告知书非记载事项若是属于保险法中之重要事项时,亦应当履行告知义务。  相似文献   

20.
试驾人驾驶汽车销售公司所有的汽车,因试驾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需要区分不同的险种来确定保险人对试驾人是否享有代位求偿权.简言之,在车辆损失保险中,保险人对试驾人享有代位求偿权;而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人对试驾人一般不享有代位求偿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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