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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逃税收罪是各国刑法分则中非常重要的一类经济犯罪。为适应新的经济发展形势,我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三条专门针对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偷税罪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和修改。同时,鉴于德国刑法关于逃税罪规定的精细、操作性强等特点,本文在对照我国新旧刑法异同的基础上,着力进行了中德刑法关于逃税罪的比较性探究,认为德国刑法值得中国刑法逐渐探索和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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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玲 《上海海关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2):17-21
《刑法修正案(八)》第26条、第27条和第28条对刑法第151条、第153条和第157条作了修改,对走私犯罪的刑罚配置、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行为方式以及数额认定等方面进行了修正。这些修正体现了世界刑事立法轻刑化的发展方向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密了刑事法网,加大了对走私犯罪的打击力度,但本次修正对走私犯罪死刑废除的个罪取舍上过于激进,也未能消除原有走私犯罪法条之间的冲突,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类型化立法问题,因此,走私犯罪的刑法规制还有待后续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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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森庚 《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10,15(3):37-42
2009年2月28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对1997年《刑法》关于偷税罪的规定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改,其罪名也修改为逃税罪。但在司法实践中,有关逃税罪法律制度的适用却存在许多急需探讨继而需要予以明确的问题。有关安徽沙河酒业税案的法律适用问题就是很好的例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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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旭 《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8(3):50-54
新的刑法修正案(七)对斡旋受贿的有关规定作了新的修正,扩大了这一罪的犯罪主体范围。而这一修改引起了人们对原条文中“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这一犯罪构成要件的反思。刑法第388条与一般受贿罪相比有着自己的独立罪状,应该有自己的独立罪名,罪名确认上,应该是斡旋受贿罪,而不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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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今年2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本文就该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简要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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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适当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者基本未适用过的部分走私犯罪的死刑刑罚,符合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也符合“少杀、慎杀”的刑事司法政策;在取消死刑的同时,《刑法修正案(八)》调整和完善了走私犯罪生刑刑罚结构,保持了刑罚调整的科学性;修改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构成要件,加大了对“蚂蚁搬家”型走私行为的打击力度,使走私犯罪的刑事立法更趋前瞻性和全面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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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宁博 《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4):58-58,59
长期以来,我国相对比较重视刑法的社会保障职能,而忽视刑法的人权保障职能。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13个犯罪的死刑和老年人有条件地不适用死刑,促进了中国传统法律精神的回归。死刑与人权问题,在一定意义上反映着一个国家对生命权的尊重程度和社会文明程度,而《刑法修正案(八)》就很好地体现出我国在对待死刑和人权方面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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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对盗窃罪进行了修改,将扒窃行为第一次明确规定在刑法之中,但是对于扒窃的认定和运用在理论和实务界产生了很大的分歧。扒窃行为不仅危害公民财产权,也危害公众的安全感,并且取证难、不易查处,因此本文将从扒窃的概念和特征入手,以期解决实际运用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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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以来,随着形势的发展,我国走私罪刑事立法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主要体现于刑法修正案(四)、刑法修正案(七)、刑法修正案(八),以及两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分析上述“三修两释”可知,我国走私罪刑事立法存在“严”、“宽”并存的双向发展趋势,即界定走私体现了“打击”的从严倾向,而处置走私则体现了“轻刑”的从宽倾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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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佩芬 《上海海关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2):22-27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走私犯罪已历经《刑法修正案(四)》、《刑法修正案(七)》、《刑法修正案(八)》共计七个条文的三次修正,所反映出的立法不完善可见一斑。目前走私犯罪在体系结构、罪名设置、量刑规定等方面仍需进一步完善。建议以各种走私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利益及其危害程度,作为规范走私犯罪结构体系的前提与依据,完善罪名设置,均衡刑罚配置,保障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刑法修正案(八)》取消走私犯罪4个罪名的死刑适用尤其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死刑废除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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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艳平 《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18(3):93-95
1997年刑法第201条规定了偷税罪,2009年2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对偷税罪予以修正,定罪量刑标准有所改变,2009年10月14日,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将偷税罪罪名改变为逃税罪。本文以作者亲自办理的孙某涉税案件为例,分析了诉讼进程跨越了上述规定时逃税罪的法律适用问题。首先对新旧立法进行了对比,总结出新法对罪名和犯罪构成标准的改变情况,以及由此导致的实务中的问题,其次从法理和实务角度提出了解决的办法,最后总结了笔者的观点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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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16,(4)
在贪污受贿案件的司法审判中,计赃论罪是为数不多一直沿用至今的古代法律。如果将《唐律疏议》惩贪法条中的数额规定换算成今天的人民币金额与97刑法第383条比较,可以发现古代法律对当代潜移默化的影响。比如,唐律与97刑法对死刑的适用起点均在10万元人民币左右。随着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383条作了实质性修改,计赃论罪从圣坛上悄然走下。这次刑法修改虽然体现了不再唯计赃是从的立法精神,但绝不应认定这次修改就取消了计赃论罪。相反,由于刑法不再对"赃"之数额作具体规定,今后的司法审判更应重视对"赃"之数额因素的考虑。否则,各地、各级法院出现严重不一的司法判决,很容引发民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危机。走出传统计赃论罪的历史三峡绝不是朝夕之事,吸取唐代的相关经验可以使今后的司法审判少走一些弯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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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涛 《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09,11(4):23-31
刑法第201条关于偷税罪的规定,存在数额绝对化的缺陷,也有"数额+比例"模式因把比例纳入其中带来的处罚漏洞等问题。刑法修正案(七)虽然解决了数额绝对化的问题,但由于仍然将比例纳入犯罪成立标准中,导致了缺乏理论依据、存在处罚漏洞和处罚结果的不合理等问题。所以,应当把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从偷税罪的成立条件及量刑标准中删除,而在偷税罪中采用单一的相对化数额标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