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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可转让信用证下的到单,开证行应首先确定交单行的身份是否为转让行,做到合理谨慎地审单;同时也要高度重视非转让行的交单,避免直接对第二受益人付款。可转让信用证是一种特殊的信用证,英文叫做transferablecredit。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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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系指开证银行向信用证受益人提供的对信用证条款权利进行转让便利的一种结算方式。它是指受益人(第一受益人)有权请求被委托付款或承兑的银行或可以议付的任何银行(转让行)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一次性转让给一个或多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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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是商业银行根据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口人)开立的一种有条件的书面付款保证,即开证行保证在收到受益人交付全部符合信用证规定单据的条件下,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履行付款的责任。因而,信用证结算是依据银行信用进行的,对进出口双方来讲都具有安全保证,是一种风险较小的结算方式,是目前商业银行国际业务中最主要的业务品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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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信用证是应支付人的要求,由开证行开始受益人的证书,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付款义务时,受益人只要按信用证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标,并随附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件,即可得到开证行的偿付,由于备用信用证操作简单,只要受益人严格按照信用证惯例操作,在特定期限内,以开证银行的信用担保并承担特定金额的支付责任,因而在世界各地受到广泛欢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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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付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金泽 《金融管理与研究(杭州金融研修学院学报)》2001,(5):43-45
议付信用证的当事人主要有议付行、信用证受益人(议付申请人)、偿付行及开证申请人。由于受益人通过议付行的中介关系,使得受益人与开证申请人之间关系的地位显是并不突出了。本文重点论述和明确了议付信和证法律关系中,议付行、开证行、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对开展信用证业务和防范法律风险具有极大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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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只有将保兑行从不符点纠纷和繁琐的单据审核中解放出来,才能回归保兑业务本源,便利保兑业务操作,促进信用证保兑业务的健康发展。保兑信用证看上去很美,受益人表面上像是买了一个双保险,同时拥有了开证行和保兑行的双重付款承诺。然而,在信用证实务中,这个双保险往往变成了双刃剑,保兑行对单据的苛刻和挑剔拒付常常使受益人深受其害,甚至遭受惨重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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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其指定付款行收到受益人交来的远期汇票后,并不立即付款,而是先行承兑,在汇票到期时再行付款的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远期信用证因其是出口商及其银行对进口商的一种融通资金的方式,所以很受进口商的青睐,客户对远期信用证的需求越来越大。然而由于远期信用证项下付款时间较长,国家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等情况不易预测.这就使得远期信用证比即期信用证具有更高的风险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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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受益人最好不要替换第二受益人除汇票和发票以外的单据,如果因替换了单据而有不符点被开证行拒付,转让行将会对第二受益人承担责任。背景2012年2月23日,湖北C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M银行为其开立一笔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即期议付信用证,金额为USD181000.00,受益人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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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用证交易中,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虽然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完全相符,但如果单据是伪造的,或单据所代表的货物存在严重瑕疵,对开证行是否还坚持信用证自治原则对受益人付款这一问题,国际商会UCP500没有对信用证欺诈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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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让信用证指特别注明"可转让"字样的信用证,信用证转让业务是商业银行国际信用证的重要业务类型.本文通过一起受益人与银行间信用证付款纠纷案分析UCP600关于转让信用证的规定和转让信用证法律关系等法律问题,讨论商业银行在办理转让信用证业务中的法律风险防控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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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结算形式之一。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第二条的规定,“跟单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由一家银行(“开证行”)应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批示或因自身需要,在与信用证条款和条件相符的情况下,凭规定的单据:Ⅰ.向第三(“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Ⅱ.授权另一家银行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Ⅲ.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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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No.500)第二条的规定,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根据此约定,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的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Ⅰ)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开具的汇票;或(Ⅱ)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并支付汇票;或(Ⅲ)授权另一银行议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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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可转让信用证和对背信用证为支付方式下的第二受益人是实际供货商,在国际贸易中以这两种支付方式所面临的风险是不尽相同的。本文就这两种支付方式下实际供货商面临的风险进行分析,以帮助供货商合理选择支付方式,减少和规避风险,以便贸易顺利达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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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口信用证业务中,尤其是大宗货物进口,进口商没有大笔流动资金作为保证金开证,往往到银行融资或授信开证。这样,开证行对外承担了第一性付款责任,对内向进口商予以了资金融通。现今的进口信用证 业务往往包容着银行的受信融资,而银行在进口信用证业务中进行授信融资就要承担很大的风险。进口信用证业务本身是一种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风险性大的较为复杂的业务。进口融资业务主要有授信额度开证、进口押汇、信托收据和提货担保。进口开证融资业务涉及的风险主要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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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是指由申请人及开证行掌握着主动权,受益人不易控制的条款。常见的软条款有信用证暂不生效条款、限制受益人装运条款及开证行非无条件付款的条款等。这些“软条款”使得不可撤销信用证实质成为可撤销信用证,因而“软条款”信用证的风险应一样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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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可转让信用证和对背信用证为支付方式下的第二受益人是实际供货商,在国际贸易中以这两种支付方式所面临的风险是不尽相同的.本文就这两种支付方式下实际供货商面临的风险进行分析,以帮助供货商合理选择支付方式,减少和规避风险,以便贸易顺利达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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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信用证贷款是由开证行承担独立、第一性付款责任的外汇、信用保证贷款,其担保的有效性决定了融资业务的低风险特征。认识备用证及其担保作用,明确业务性质,是确立信贷条件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必要前提,也是规范业务发展的基本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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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操作要点 1、开立转让信用证时注意的问题 UCP500第48条a款规定,被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或在自由议付信用证中的被特别授权的银行有权办理信用证的转让。b款又规定,只有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明确注明“可转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