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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国家仲裁机制作为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主要途径之一,在TPP协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势必在未来各国愈加频繁的经贸交往中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其条文本身在2012年美国BIT范本的基础上作了改进,采取多种形式限制仲裁庭管辖权,兼顾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诉求,试图平衡国家与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为投资仲裁裁决执行扫清障碍,从而增强了投资者与国家仲裁的信心。面对TPP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条款的最新规制,除了审视其与中国条约立法实践中的差距与不足之外,中国应继续完善投资争议国内救济手段,尽早颁布中国国家豁免法,采取一系列必要的应对法律措施,以减轻TPP新规则可能对中国带来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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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仲裁上诉机制不是正当性危机的唯一解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谢宝朝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9,(4):22-28
最近,投资者-东道国投资仲裁案件数量的迅猛增加,暴露出现行的投资者-东道国投资仲裁机制中存在的一些缺陷,特别是仲裁裁决的不一致问题,因而导致了该机制的"正当性危机"。美国在NAFTA第十一章下频频被诉,加上加拿大败诉的教训,促使它率先提出建立投资仲裁上诉机制以限制现有机制对本国的影响。ICSID随后也提出了建立上诉机制的建议。但是笔者从多个角度对国际投资仲裁上诉机制以及美国推行的双边层面的投资仲裁上诉机制进行认真研究后,发现通过合并审理、增加程序透明度、便利东道国特定利益群体对程序的参与以及法庭之友等制度,完全可以完善现有的投资仲裁制度,现时建立上诉机制完全没有必要并且不可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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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 Cheng-hua 《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6,(5)
文章通过阐述国际投资争端中心(ICSID)仲裁申请、仲裁庭的组成与仲裁员的委任、管辖权、准据法、仲裁裁决及其执行效力等基本内容,来对ICSID仲裁制度进行潜在价值分析。然后,进一步分析ICSID仲裁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为使它更好地适应当今国际投资环境,提出制度上的改善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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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14,(6):27-39
法学理论的发展,催生了仲裁实务的新潮流。《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的出现,对于临时措施、合并仲裁、开放名册、仲裁调解、友好仲裁等仲裁制度做了大胆和有益的实践。本文将结合仲裁理论研究,对于以上创新制度在自贸区仲裁规则中的尝试进行分析,探求中国仲裁制度发展的新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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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机构仲裁浓重的行政色彩偏离仲裁机构本身之属性,其设立和管理上的行政色彩不利于我国仲裁事业在国际上的竞争。而作为另一种仲裁形式的临时仲裁被现行法排斥,这种立法模式使得我国与外国在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时不对等。基于改善投资环境、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完善仲裁制度、保护当事人利益、解决仲裁形式单一化的需要,我国亟需建构临时仲裁制度。建构临时仲裁制度应该在思想观念上转变且体现仲裁的非国内化;重新定义仲裁协议规范;确立临时仲裁员制度并适时建立仲裁协会;承认现有社会团体组织之临时仲裁权。以上尝试可在仲裁机构必要协助下完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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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仲裁体制正在经历内部与外部改革,外部改革表现为上诉机制的引进和欧盟投资法庭的设立,内部改革表现为仲裁庭援引先例的造法行为。仲裁体制的内外部改革旨在使仲裁裁决合法化、正当化。仲裁庭援引先例有利于确保仲裁裁决的一致性、助推国际条约的具体化以及完善国际投资条约的立法模式。仲裁庭通过援引先例进行造法的行为仍需要体系性、多维度的制度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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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华盛顿公约》 ,当事人对ICSID裁决不服的 ,可以援用撤销制度来请求撤销该裁决 ,故ICSID仲裁撤销制度专门维护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间的国际直接投资争端裁决的公正性 ,对当事人双方均极为重要。从比较法的观点来看 ,ICSID制度与《华盛顿公约》内的其他救济制度相比 ,“中心”仲裁撤销制度所针对的情况最为严重 ,所可能产生的结果最为严厉 ;比之于一般国际商事仲裁撤销制度 ,“中心”仲裁撤销制度的法律根据、撤销理由、撤销机构则较为统一 ,该制度的地位也较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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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仲裁法不承认临时仲裁,已使我国投资软环境受到影响。成为我国招商引资的一个制约因素。因此,建立临时仲裁制度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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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19,(6):71-84
合法性危机催生国际投资仲裁的改革。关于国际投资仲裁的改革方向正处在众说纷纭、观点对立、走向不明的状态,其中核心在于投资仲裁的"商事化"与"去商事化"之争。从应然层面看,国际投资仲裁的"商事化"是有争议的,商事仲裁理论在解决涉及一方为主权国家的投资争议时可能存在正当性与合法性问题。从实然层面看,借用且套用商事仲裁的ICSID投资仲裁机制大体上运行良好并且越来越多的商事仲裁机制采用商事仲裁规则管辖投资争议已然成为一种趋向。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投资仲裁的"商事化"均具有可取性,商事仲裁机制管辖投资争议应当被允许以及鼓励。"一带一路"趋势下,我国应当以业已出台投资者-东道国仲裁规则的商事仲裁机构为依托并打造具有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中国投资仲裁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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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是解决国际经济贸易纠纷的重要手段,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仲裁制度得以实施的重要保障。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商事仲裁裁决制度的框架已基本形成,但细节尚需完善。为此我国应该明确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作出的仲裁裁决的国籍,对社会公共利益作出限定解释,删去人民法院报告制度,以使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商事仲裁裁决制度更为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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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20,(2):76-87
国际投资中投资者往往通过转让股权以求更充分地保护其投资利益,但由于股权转让往往导致投资者国籍或投资合同主体的变更,因此会对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构成要件产生影响。国际投资仲裁中因请求依据的不同可分为条约请求和合同请求,两者管辖构成的要件也会有所区别。条约请求权下,股权转让主要对属人管辖要件产生影响,尤其发生在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而进行"国籍挑选"的情况下。合同请求权下,股权转让后对仲裁合意效力的影响成为确认管辖权的关键,而仲裁庭对于"仲裁条款自动转移"理论的不明确态度导致了对该问题的裁决不一致。对于因股权转让而导致投资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瑕疵,保护伞条款的存在可使合同之诉转化为条约之诉从而扩大投资仲裁管辖权。这虽然给投资者提供更多保护,但也加重了东道国承担的义务,有违国际投资仲裁制度中的公平或平衡原则,需要加以解决与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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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大型自由贸易协定是目前塑造国际服务贸易新秩序的重要途径。从TPP来看,TPP寻求在单一文本中建立起有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投资规则的系统规范,以适应21世纪"贸易—投资—服务相互联系"的新型贸易模式,并为其他自贸协定树立标杆。与TPP相比,中国自贸协定在涉及服务贸易的覆盖领域、谈判模式和内容框架上还存在着明显差距。本文通过对TPP中涉及服务贸易的跨境服务、金融服务和电信服务等3个方面条款进行解读,试图为中国进一步推进自贸区并积极参与建立投资贸易新规则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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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证据制度是仲裁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仲裁的三大特性决定了仲裁证据制度的独立性。我国仲裁制度的诉讼化倾向导致仲裁证据制度缺乏独立性,从而影响了仲裁优势的发挥。仲裁证据制度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简陋,有必要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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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P协定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评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龚柏华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13,(1):59-67
本文在回顾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协定(TPP)的由来和演进的基础上,重点剖析了TPP拟定中的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的条款。本文在结合中国双边投资协定的实践基础上,指出了中国应该尽早参与TPP的谈判,反映中国的利益诉求,以便协调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的立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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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贸:销售与市场营销培训》2019,(13)
临时仲裁制度相对于机构仲裁制度来说,能够最大程度地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解决新型商业纠纷。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致力于打造全球开放水平最高形态,亟需创新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为其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因而引入临时仲裁恰逢其时。在具体制度构建方面,应当明确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的关系,修改现行立法,明确临时仲裁协议的基本要件,并健全临时仲裁监督机制,以确保临时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