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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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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垄断争议的本质是由于垄断行为引发的侵权纠纷,在一些以合同为基础的垄断争议中,存在有效的仲裁条款,因此具有提交通过仲裁解决的可能。然而,《反垄断法》的实施因其具有公共利益的属性,传统观点认为垄断争议应当属于法院专属管辖,不适合仲裁解决。为了保护私人利益和促进国际商事交往,欧盟和美国对垄断争议可仲裁态度逐渐开放。我国司法部门长期以来认为垄断纠纷涉及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不适合仲裁,但这一观点在具体个案中受到挑战。随着《反垄断民事诉讼解释(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法院对存在仲裁协议的垄断争议案件单独享有管辖权,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实践中仲裁与诉讼的冲突问题,但仍然存在着没有准确规定仲裁的可仲裁性以及裁判形式有违法理、立案标准过低等问题,需要在实践中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2.
垄断对自由的竞争秩序会造成很大的危害,反垄断法对打击垄断行为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由于反垄断法的特殊性质,因反垄断而产生的争议是否可以通过交付仲裁解决是国际商事仲裁法中一个比较有争议的问题,本文从有关国家特别是美国的实践和法律中分析研究后认为,纵向的反垄断争议即在国家反垄断部门和实施垄断行为者之间产生争议不可交坟;但横向的反垄断争议即私人反垄断争议的趋势是逐渐由不可仲裁到可以仲裁发展,并且由国际性的反垄断争议可以交付仲裁到国内性的反垄断争议也可交付仲裁发,我国现行仲裁法对此的态度是不明朗的在以后制定反垄断法时对反垄断争议的解决程序方面应当允许仲裁的介入,特别是以后在中国出现国际性的反垄断争议时更是应该如此。  相似文献   

3.
张超 《商场现代化》2007,(25):285-287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争议事项可仲裁性贯穿整个仲裁程序的始终。由于政治、经济、文化、习俗、法律传统的差异,各国法律对争议事项可仲裁性范围的规定是不同的。依何国法律解决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学界存在理论分歧。遵循"分割论"的方法,本文分析了确定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法律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4.
尽管在国际社会中,仲裁的事项范围一直呈现扩大化的趋势,专利效力的问题因涉及公权力的因素而历来成为很多国家可仲裁范围的禁区。笔者从专利权的本质属性入手,说明专利权是可自由处分的私权;进而阐述专利有效性纠纷是民事争议,并不是我国仲裁法所排除的行政争议事项;最后论述专利仲裁并不构成对公共利益的危害,得出专利效力争议具有可仲裁性的结论。本文所讨论的专利效力的争议仅指基于双方所签订的专利权合同而产生的对专利效力的争议。  相似文献   

5.
仲裁自古以来在很多国家或地区都是一种重要的争议解决制度,其作用在当代更广的范围内越来越重要。然而,仲裁是以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为基石的,《纽约公约》等国际条约及众多国家或地区的制定法都允许当事人就仲裁协议的效力或涵盖范围纠纷提请司法审查。由于没有国际统一法的约束,各个国家或地区关于仲裁协议纠纷司法审查阶段的制度并不一致。大体而言,以法国和瑞士等为代表的国家或地区禁止或限制法院在仲裁裁决作成之前对仲裁协议的纠纷进行司法审查,其他国家或地区则对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作成之前的各阶段就仲裁协议纠纷提请司法审查的行为不加禁止或限制。我国内地关于仲裁协议纠纷司法审查阶段的制度规范存在诸多缺陷,包括将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不合理地推迟到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未指明在人民法院司法审查期间仲裁程序可否推进、没有考虑到仲裁机构就仲裁协议纠纷在先作出的决定是否具有终局效力的问题等。对于这些缺陷,我国内地应当借鉴境外的良好规则,主要通过修订《仲裁法》的方式进行弥补。  相似文献   

6.
当前各种所有制企业中的劳动纠纷呈大量上升趋势。但对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有关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在此问题上却不尽相同。因而在理论和实践中都颇存争议。重新界定《劳动法》第82条中“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概念,合理解释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中止、中断以及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完成的后果等,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是很有必要的。  相似文献   

7.
相宇 《商场现代化》2010,(11):100-100
违反当地公共政策是法院拒绝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但是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限制公共政策滥用是目前各国立法和实践的趋势。"国际公共政策"概念的提出为限制公共政策滥用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也应明确公共政策与可仲裁性、强制性规则和国际义务的异同。我国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在规定了公共政策例外的同时,也对于其适用进行了限制。  相似文献   

8.
涉外商事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之时,就争议解决方式和管辖法律达成一致,可以避免纠纷出现后久拖不决,增加交易的可预见性。仲裁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相比诉讼为当事人间的争议解决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因为《纽约公约》,仲裁裁决相比法院判决更可能在外国法院执行。利用仲裁解决纠纷因而受到越来越多的欢迎。选择本国还是外国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在跨国交易当事人间最难达成一致,选择第三国仲裁可能是公平的解决方案。如何选择仲裁规则和仲裁语言,则需要当事人综合考虑。选择合同的管辖法律,首先应确定是否有法律的强制性要求。在我国,只有具备"涉外因素"的合同方允许选择适用外国法。我国法律规定某些类型的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  相似文献   

9.
随着中国经济的崛起,中国企业跨国经营活动逐渐增多,涉外纠纷数量也不断增加。然而,中国企业在国际商事纠纷的解决中常常处于下风,极少胜诉。究其原因,不熟悉纠纷解决的程序及规则、不重视证据保存等是中国企业败诉根源。保护中国企业在国际商事纠纷中的利益,可以从企业和国家两个角度出发:在企业层面,相关人员参与纠纷的解决时要熟悉其程序和规则,重视书面证据的收集与保存,尽量选择中国争端解决机构解决纠纷;在国家层面,完善《仲裁法》的规定,引入推荐名册制度和临时仲裁制度,增强中国仲裁机构竞争力,同时完善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各项制度,吸引更多的当事人选择中国的争端解决机构解决纠纷。  相似文献   

10.
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发展,国际商事争议大量发生。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作为一项司法监督仲裁行为,已为大多数国家所规定和采用,但也存在许多问题。比如有关裁决撤销理由的不一致,其中各国各个立法对撤销理由中的违反公共秩序的界定相当的模糊。本文从各国法律及公约中有关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理由中的公共政策引入,探讨了作为裁决撤销理由的公共秩序与其它撤销理由的关系,并且重点结合了理论界萨维尼的强行法两分理论及公共政策的三分法理论,结合公共秩序在实践中的应用以及经济学中效率和公平的思想,探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中适用公共秩序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11.
高泉 《商场现代化》2007,(12):301-303
物流合同争议与一般的民商事合同争议相比,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争议处理机构和处理程序的多样性,以及争议法律适用的特殊性等特征。因此,物流合同争议解决中的法律适用也具有自己的特殊原则和方法,其中《合同法》是调整物流合同的最重要、最基本的法律。与诉讼相比,物流纠纷仲裁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因此,仲裁是物流合同争议解决的最佳方式。  相似文献   

12.
投资者—国家仲裁机制作为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主要途径之一,在TPP协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势必在未来各国愈加频繁的经贸交往中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其条文本身在2012年美国BIT范本的基础上作了改进,采取多种形式限制仲裁庭管辖权,兼顾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诉求,试图平衡国家与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为投资仲裁裁决执行扫清障碍,从而增强了投资者与国家仲裁的信心。面对TPP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条款的最新规制,除了审视其与中国条约立法实践中的差距与不足之外,中国应继续完善投资争议国内救济手段,尽早颁布中国国家豁免法,采取一系列必要的应对法律措施,以减轻TPP新规则可能对中国带来的影响。  相似文献   

13.
国际投资仲裁机制是解决投资者与国家争端的主要机制,国际投资协定的仲裁条款是裁决ISDS仲裁的关键条款。我国早期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的国际投资协定主要着眼于东道国利益的保护,不利于我国境外投资者获得法律救济。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对国际投资协定改革问题的归纳与梳理为各国加快老一代国际投资协定现代化的条款改革提供了参考。2022年《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生效和实施为“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提供了契机。我国“一带一路”倡议框架下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的革新路径可从完善国际投资协定的实体条款规范着手,在双边协定、区域协定基础上实现。  相似文献   

14.
美国承认执行ICSID仲裁裁决的国内法依据包括《解决投资争端公约法案》和《外国主权豁免法案》。依据美国目前的相关司法实践,ICSID仲裁裁决胜诉方应向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提出承认执行申请,向被告送达传票和诉状是必经程序。美国在ICSID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上是适用限制豁免原则的。用于商业活动的他国财产在一定情形下不得享受豁免。我国投资者去美国寻求ICSID仲裁裁决的承认执行应确保符合上述要求。作为《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缔约国,我国政府应明确表明履行公约项下义务的立场,尽快指定承认执行ICSID仲裁裁决的主管法院或机构,明确相关程序规则,完善有关国家豁免的规定。  相似文献   

15.
仲裁制度的概述我国仲裁制度的建立始于20世纪初,1912年国民政府颁布的《商事公断处章程》被看作是我国第一个关于仲裁的专门规定。建国后,我国先后建立了涉外仲裁和国内仲裁制度。涉外仲裁包括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和海事仲裁,国内仲裁则主要是经济合同仲裁,并曾经过了只裁不审、两裁终局制、先裁后审、两裁两审制以及一裁两审制和一裁终局制。然而,以往的国内仲裁实质上是一种行政性仲裁,主要由设在政府行政部门内部的仲裁机构行使仲裁裁决权。1994年8月31日通过并于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第一部《仲裁法》,对我国仲裁制度的统一和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因为在此之前,我国已有14个法律、82个行政法规和192个地方法规对仲裁作出了规定,但这些法规只是解决某类纠纷或某方面问题,没有形成统一规范的仲裁制度。《仲裁法》颁布对仲裁制度本身的健全和完善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并基本上统一了我国的仲裁制度(不包括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但仲裁法实施十多年来也暴露出诸多的问题,未能完全实现立法的初衷。特别是它与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加入W T O后所面临的新形势还不相适应,同时也与国外仲裁制度的通行做法也存在一些差...  相似文献   

16.
ODR作为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的新模式,其解决方法主要为调解和仲裁,与传统的ADR解决机制不同,ODR以其互联网的开放性、无边界性给解决电子商务纠纷带来了新视野,更为适应时代的要求。关于实现ODR解决结果的执行性,除了建立让当事人信任的可靠的ODR网站及借鉴以上各个国家行之有效的方法外,还可以就ODR的调解或仲裁处理结果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其司法效力。这种方式不仅可以提升电子商务纠纷解决的效率,更可以帮助节约诉讼成本,更合理的配置司法资源。  相似文献   

17.
司法实践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不允许垄断纠纷适用仲裁程序。本文通过立法目的和立法技术两个维度论证垄断纠纷适用仲裁的正当性,并说明垄断纠纷并不会与公共利益相抵触,继而通过反垄断仲裁的范围、司法审查制度的健全来构建反垄断仲裁制度。  相似文献   

18.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交流及经济活动日趋频繁,跨国纠纷也逐渐增多。国际商事仲裁作为解决跨国经济纠纷的有效手段之一,将越来越受重视。笔者认为未来的国际商事仲裁将呈现以下发展趋势:一、对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弱化趋势联合国在1958年通过的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简称《纽约公约》),为各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确立了可操作的标准,但《纽约公约》所规定的许多条款的内涵仍可以作出诸多不同的解释,这给各国承认和执行他国仲裁裁决仍然留下了不少灵活性,使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执行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近…  相似文献   

19.
实践中,国际商事仲裁裁量权行使的得当与否将关乎仲裁作为解决商事争议方式的地位以及仲裁裁决的权威与公正。文章试分析国际商事仲裁裁量权的特殊性,以个人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的经验、通过实证论及个人对如何行使国际商事仲裁裁量权的认识,期望对我国仲裁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20.
国际商事仲裁因具有异国执行、平等中立、一裁终局等特点,在解决国际商事纠纷中所起的作用备受瞩目,随着中韩贸易的不断发展,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尤为重要。为顺应《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修订内容,符合国际仲裁制度标准,2016年韩国新《仲裁法》正式实施。据此,正确理解与适用韩国对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规定有助于尽快解决双方涉及的国际商事纠纷,提高"一带一路"建设争端解决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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