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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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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互联网信息技术日新月异,在十三五强调保护知识产权的政策背景下,应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信息技术规避监管的法规、措施逐步出台。有学者指出,避风港规则正为这些法规、措施取代,在实务中存在失灵的可能性。因此,针对提供链接、搜索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结合法院判决实例分析影响避风港规则适用的因素,从而揭示法院在平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传播积极性及其著作权保护义务时的取舍。  相似文献   

2.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是为个人或商家提供通过网络销售和购买商品的信息网络服务及相配套的其他服务的中介服务商,它不直接参与交易,网络交易的任何后果由交易方自行承担。只有确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独立地位,保障其权益,才能鼓励其更积极地提供网络服务,促进网络交易平台活动的发展。但同时为了规范电子商务交易秩序,创造良好的网络交易环境,  相似文献   

3.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间接侵权责任的法理基础是安全保障义务理论,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侵权责任的设置应以安全保障义务理论为基石,综合考量平台提供商服务内容、现实审查能力及信息流量的大小等因素,明确其义务内容,从而推动电子商务的长远发展。  相似文献   

4.
徐聪 《中国市场》2010,(22):48-49
随着因特网的发展,传统的商品交易和广告模式正不断受到冲击和挑战。网络时代典型的商标间接侵权行为发生在网络交易平台的飞速发展的情况下,给商标权利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在网络环境下如何认定网络交易服务商的责任,以及如何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如何实现商标权利人、网络服务商、普通消费者三方之间的利益平衡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网络外部性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罗钢  黄丽华 《商场现代化》2007,(22):123-124
本文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特殊双边网络外部性进行了分析。分别分析了影响卖方网络和买方网络对卖方和买方的网络外部性影响因素。  相似文献   

6.
在当前互联网大背景下,商标权的间接侵权是一种法律的边缘化行为,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对此进行清晰的界定。就网络交易平台自身而言,证明其对于直接侵权行为的了解在事实上存在一定的难处,因而可以就其对于商标权侵权行为的反馈来印证其态度。在其收到侵权通知时开展充分措施作为其免责条件,如若不然则应当认定其责任。  相似文献   

7.
网络环境下商标权间接侵权如何规制,我国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未有明确规定。由于证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晓直接侵权行为的客观困难,可以通过其对于商标权人侵权通知的回应来判断其主观心态。当其采取必要措施时不承担侵权责任,反之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8.
王丽 《商》2013,(4):194-194,188
互联网科技的高速发展,使方便快捷的网购交易风靡全球,也为商标侵权提供了新的场所和方式。网购交易是一种全新的交易模式,现行的法律不足以解决发生在该领域的商标侵权案件,尤其是在网购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责任认定方面。在本文中,笔者就网购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责任认定问题,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围绕四大要素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9.
王丽 《商》2013,(5):171-171,168
互联网科技的高速发展,使方便快捷的网购交易风靡全球,也为商标侵权提供了新的场所和方式。网购交易是一种全新的交易模式,现行的法律不足以解决发生在该领域的商标侵权案件,尤其是在网购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责任认定方面。在本文中,笔者就网购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责任认定问题,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围绕四大要素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10.
11.
近年来,随着网络购物的不断发展,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也日益增多。而不同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之间由于提供的服务及盈利模式的不同,其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一致。以近年来发展十分迅速的唯品会为例,对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进行了探究。  相似文献   

12.
无论是“新闻立台”还是“内容至上”,“硬”内容对媒体的重要性都不言而喻。而在目前国内广播节目生产、销售和受众消费的产业链条中,我们可以发现:由于各种原因,目前广播节目内容交易平台缺乏建立的基石,在跨区域经营的大环境下,广播要从单纯的“额率竞争”转化到“内容竞争”,必须建立一个有影响力的节目交易平台。  相似文献   

13.
网络交易平台作为提供网络交易的第三方平台,与传统交易市场相比,在交易模式、商品范围、地域限制、监管难度上等方面存在区别。商品质量问题作为影响网络交易的首要因素,存在立法空白、准入门槛低、监管难度大等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则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准入制度、完善监管机制。  相似文献   

14.
孙萍 《商》2015,(4):201-202
“避风港”原则最早出现在美国的《数字千禧年版权法》(简称“DMCA”)中,是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因其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一定限制的规则。我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借鉴了美国DMCA中的“避风港”条款,为四类网络服务提供商在著作权领域设置了“避风港。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也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中间责任进行了限制,但由于立法缺乏统一性,现实中缺乏可操作性和指导性,“避风港”规则在适用中还存在不少难题。本文从“避风港”原则的产生及立法概况入手,概括论述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限制和“避风港”规则的适用条件并试图提出意见。  相似文献   

15.
避风港规则和红旗规则的确立旨在充分保护版权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促进网络产业的健康发展,鉴于制度的移植也给规则留下一定的诟病,加之立法上对这些概念的具体含义以及与侵权的关系一直缺乏明确的规定,往往不仅仅适用《条例》进行审判,而是结合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综合判定侵权行为的构成。  相似文献   

16.
2012年3月发改委网站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下称“草案”),在各界引起的争论十分激烈,第46条和69条更成为争议的焦点。其中第69条的内容对网络服务提供商对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责任承担方面进行了规定,被业界普遍认为偏颇于网络服务提供商,不利于著作权所有者的权益保护。本文拟将结合网络服务提供商(仅指网络服务提供商ISP,  相似文献   

17.
许晓雅 《商》2013,(5):179-180
当今社会,网络已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网络资源和信息的共享在极大的满足人们需求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网络版权频频受到侵害就是一个例证。我国从法律和制度的层面确立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侵权的归责原则,最为典型的即“红旗原则”和“避风港原则”。本文简单介绍了二者的具体含义及其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体现,并对二者确立的法理基础进行详细阐述,从而对二者的实质内涵进行归纳和探析。  相似文献   

18.
李寅 《现代商业》2011,(23):287+286
美国youtube网站应对了一系列的关于版权侵权的案件,法院对"避风港规则"的运用和理解成为了youtube胜诉的关键。在中国相关的案件中,法院也对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加以了明确辨析,做出了正确判决。由于两国的法律背景和经济市场情况的不同,youtube系列案件对中国相关企业没有直接的借鉴意义。中国的网络服务提供商需要采用对应的技术措施和体制改革才能避免版权纠纷。  相似文献   

19.
《工商行政管理》2013,(23):46-47
平台治理是工商部门从监管平台合法经营的目的出发,依法对平台经营者及其经营行为的监督,以及工商部门引导下的相关社会管理和平台经营者的自律。平台治理的目的是监督平台经营者依法履行义务,承担责任,防止平台对市场、对消费者、对社会的不良影响,促进平台健康发展。平台治理的核心是信用管理,关键是信息公开,手段是依法惩戒。  相似文献   

20.
宋方 《中国电子商务》2013,(20):265-266
我国《条例》第22条“避风港”规则不是“归责条件”也不是“豁免条件”,而是帮助侵权责任的抗辩理由。在满足《条例》第22条规定的五项条件下,免除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在主观认知状态为“应知”情况下帮助侵权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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