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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企业破产制度作为市场经济下淘汰劣势企业的一种法律制度,已 善的国有企业一条重要的“退出”途径。通过破产,一些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企业被取消市场主体资格而退出市场。由于客观上存在着破产财产难变现、企业职工难安置的现状,出于有效利用资源、缓解就业压力、减少社会震荡的目的,一些仍具备配置价值的破产财产,往往重新组合后形成新的企业。由于企业破产的特殊性,给破产再建企业的登记带来了一些特殊的问题。本拟就与破产再建企业有关的登记问题作一理论与实证的分析。  相似文献   

2.
笔者认为:企业破产作为一特殊的经济活动,应纳入审计范围,这不单体现了审计的本质——“经济监督”,也对准确界定破产企业经济责任、保护债权人利益及维护经济秩序具有重大意义。 一、从产权维护看破产审计的两个层面 根据破产前后应对债权人的产权利益承担责任的责任人的不同,可把破产审计分为两个层面:破产条件审计、破产清算审计。 (一)破产条件审计 破产条件是指审查申请破产的企业是否真正具备破产条件。根据《破产法》之规定,要宣告企业破产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之一:(1)《破产法》第3条规定的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在企业整顿期间,企业具有不  相似文献   

3.
蔡钧 《电子财会》2006,(7):36-41
一、破产清算审计的基本程序 企业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以后,其依法成立的清算组(在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则为企业监管组,下同),均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由法院商请政府指定审计机关派员进驻破产企业进行清算审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以下简称《规定》)第18、41、49、53条,都具体规定了破产清算的审计工作。  相似文献   

4.
广集博采     
高法对恶意破产说“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针对借破产之机逃废债务的现象,《规定》指出,对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借破产方式逃避债务的破产申请,法院不予受理;在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另外,《规定》还强调,清算组可以对故意侵害破产企业财产的直接责任人员提起民事诉讼,追究民事赔偿责任;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以及发现企业有巨额财产下落不明的,法院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相…  相似文献   

5.
一、破产审计的涵义企业破产是个敏感而复杂的问题,涉及到全社会的经济秩序与稳定,因此对企业破产的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非常必要,应把破产审计列入破产案件审理的必要程序。然而究竟什么是破产审计?“破产审计”一词的内涵和外延有多大?虽然既有的对破产审计的研究成果并不多见,但笔者发现,至少在以下三种场合用到”破产审计”一词:第一、指债务人企业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前,聘请民间审计组织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进行平计,证实企业已达破产弄限。第二,格和解整顿期间由债权人会议睛清的民间目计组织部内鄙革计机问…  相似文献   

6.
一、破产审计的涵义  企业破产是个敏感而复杂的问题,涉及到社会的经济秩序与稳定。因此,对企业破产的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非常必要,应把破产审计列入破产案件审理的必要程序。然而究竟什么是破产审计 ?“破产审计”一词的内涵和外延有多大 ?目前,在社会上存在各种不同的提法。  但由于目前破产企业多为国有企业,对其他所有制企业的破产问题尚无明确、可操作的法律依据。本文着重讨论国有企业破产审计。破产审计的涵义笔者认为应该是指由接受委托的独立专业审计人员对企业破产申请、和解整顿及破产清算中的经济活动和会计资料的真实…  相似文献   

7.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破产清算有三个基本程序:一是破产申请阶段,二是和解整顿阶段,三是破产清算阶段。企业在提出破产申请前,应对其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然后由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有关的鉴证报告。企业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时,要提供以下材料:请求破产的局面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审计后出审计结论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破产的批准件,企业的报表,各项财产明细表、债权人名单、地址、金额,企业对外投资情况,银行帐户情况及法院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相似文献   

8.
目前,部分乡镇企业由于经营亏损,负债严重,已无力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和清偿债务,只好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企业破产工作直接涉及到财务工作,绝大部分事务由财务人员完成。笔者根据近年的工作实践,就此谈些浅见。提出破产申请企业根据实际经营状况,报经董事会(或集体经济组织)研究同意后,首先应向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提出企业破产的书面申请。经批复同意后,向管辖人民法院申请,并提交主管部门同意破产的批文、股东会议决议、企业主体资格证明、资产状况明细表、负债明细表及按法院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二、成立破产清算小组人民法院在…  相似文献   

9.
假破产,是企业逃废债务的“常规武器”。据初步统计,从1986年试行《企业破产法》以来,全国共审结破产案件近万件,已破产的企业当中,绝大部分企业都是占用大量国有资产,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破产的主要动机是逃避债务,“破产有利”、“先分后破”的现象相当严重,破产企业特别是蓄谋已久的“假破产”企业中的债权人权益被恶意侵犯,已成为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体制的“毒瘤”之一。  相似文献   

10.
关于企业破产几个问题的探讨○江苏阜宁县财政局张栋天企业破产是市场竞争的一种必然。鉴于我国经济体制和国有企业的特殊地位,破产将会牵涉到一系列棘手的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带动利益的重新调整,对亏损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破产已成为现实的选择,只有破产才能获得...  相似文献   

11.
《企业破产法(试行)》的实施,结束了我国企业长期有生无死的历史,规范了市场经济下企业的破产行为,对净化经营环境、优化资源配置、稳定社会、促进经济运行质量的提高起到了积极效果。但在对10户破产企业的典型调查中,也暴露了当前企业破产操作中亟待解决的一些问题。借破产之名行逃债之实一是指定破产企业接受单位。我们调查的10家破产企业均在向地方政府报批的方案中,预定了破产后的接受单位,在地方法院裁定后,写进法院判决书和清算小组制定的清算方案。有些地方在处理破产案件时本末倒置,地方法院要求申请破产的企业预先定好接…  相似文献   

12.
近几年来,随着破产制度的深化与实施,在审计领域里增加了一项新的内容——破产界限审计。如何开展破产界限审计,下面笔者谈几点粗浅的看法。一、何为企业破产界限(破产法)第三条规定:“企业间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一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因此,同时满足亏损严重,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方具备破产的条件。在实际工作中,应注意以下两点:l、在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是极为正常的现象。通过合同等方式建立起来的债权债务关系是维系企业之间的IE常业务往来和发展社会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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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市场法则愈将在经济运行中发挥其作用,企业破产做为一种正常经济现象不可避免地将会时有出现,随之而来的破产会计也将有所应用。破力会计尽管是会计学科的一个分支,但它与传统意义上的会计还存在区别,有着自身的特点。本文仅就破产合计前提的几个基本假定做以下探讨。1.破产会计的会计主体保定。《企业会计准则》第四条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这就是关于会计主体的假定.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企业的经营者是会计的主体,这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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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今后每年都将拨2到3亿元专款作为国有企业破产准备金 ,以援助那些连年亏损、扭亏无望、资不抵债的国企尽快实现破产。北京市财政局和市经委近日联合制定的《北京市破产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破产准备金由市政府筹集 ,市属企业无论计划内还是计划外破产 ,均可按一定的审批程序申请破产准备金帮助。按照规定 ,破产准备金的使用分借款垫付和拨款支付两种方式。企业宣告破产后 ,因财产不能及时变现而无法支付职工安置费和破产费用的 ,可由破产清算组申请借款垫付。所借款项以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和破产财产处置所得来偿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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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各类企业2000多万家,而1986年至1994年各级法院审结的破产案件仅2000多件,企业的破产率每年不足万分之一。而在一些发达国家每年约有百分之一的企业破产。这表明,我国企业破产难的问题极其严重。我国企业破产制度本身存在着种种缺陷,这些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破产立法不统一。我国在1986年制定企业破产法(试行)以后,又在1991年制定的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条的规定,它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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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往往要遇到破产财产、破产债权以及担保物、抵押债权之类名词概念。企业在涉及此类案件时,应依照法律规定准确地理解把握这些概念的内容、含义。(一)破产财产一、破产企业财产破产企业财产指破产企业全部财产,是清算组在对破产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清理后,向债权人会议披露、属于破产企业所有的全部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简称《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简称最高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简称《规定》),对破产企业财产的范围作了以下界定:1.破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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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达到破产条件的企业中,有60%左右的企业由兄弟为其承担贷款担保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规定,在企业破产时,“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从现实看,这样做的后果,势必是一个企业依法破产,同时拽垮一个甚至几个较好的企业,这是值得认真研究的。这是目前实施企业破产的重大障碍之一。为了突破这一障碍,各地都在积极探索可行的路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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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通讯》2007,(7):109-110
为了指导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行业规范,完成了《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征求意见稿的研究起草工作。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相似文献   

19.
2005年4月26日.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汇报工作时表示,国务院已经批准了全国国有企业关闭和破产四年工作规划。这个四年规划。就是“四年之内.解决所有政策性破产问题,四年之后,国有企业破产一律按《破产法》规定行事”。这一工作规划的出台。标志着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进入倒计时,依法破产机制将全面启动,因此.正确认识和理解国有企业的破产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20.
企业发展壮大过程中涉及庞大资金规模的融资活动屡见不鲜。对于提供资金的投资人而言,其要考量的核心问题是如何降低投资风险及保障投资收益。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同样存在融资需求。债务人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后,为了企业继续经营而进行的融资借款往往是破产管理人完成接管工作后要面临的问题。破产程序中的融资借款作为债权而言,如其清偿顺序不明确,则融资活动无法顺利进行。文章通过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对破产申请受理后融资借款债权的保护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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