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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担保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一是单独的土地使用权。对于这类抵押,设定抵押的前提条件是,要求土地必须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通过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二是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设定抵押权。对于这类抵押,无论土地使用权来源于出让、国有土地租赁还是划拨,只要房地产权属合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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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土地使用权是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而设定的。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之一,承租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租、抵押和转让。承租人在租期内有优先受让权,可以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终止租赁关系,转变成出让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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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土地使用权是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而设定的。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之一,承租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租、抵押和转让。承租人在租期内有优先受让权,可以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终止租赁关系,转变成出让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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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创新行政管理培育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决定,依照国土资源房屋管理法律法规,结合国土房管工作实际,市局提出三项具体实施意见: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由六区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办理,不再套印市局印章;国有土地出让由六区政府审批.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每月将宗地面积200亩以上的国有土地出让报市局备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中三级资质许可由六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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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土地使用权及其评估辨异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土资源部在《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第222号文)中明确,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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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二是城市规划区外乡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我县自1988年开展房屋权属登记工作以来,一直以县城和建制镇规划区内房屋为登记工作重点,登记范围没有明确区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只是在登记收件时,根据不同情况,收取不同资料,登记工作一直较为顺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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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已在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登记的国有土地上的被法院强制转移给他人的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要件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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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登记办法》出台之前,我国有些地方,如广西柳州市按照1993年颁布实施的《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管理条例》开展了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权属登记业务,并且取得了社会认可和当地农民群众的支持,登记率逐年提高。但是就全国范围来说,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权属登记仍然较国有土地上房屋登记滞后,而在广大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这项业务开展得更加缓慢。要改变目前的现状,就要着力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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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指土地一级市场行为,即国家将土地出租与承租人,出租的客体是土地;土地使用权租赁则指土地二级市场行为,即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将土地使用权出租与承租人,出租的客体是土地使用权。我国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规定了限制条件,鉴于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并不改变土地使用权属主体登记,为促进土地使用权租赁市场以及经济发展,认为应逐步降低或取消限制条件。另外,这里还尝试探讨了承租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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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存在问题和原因(一)农民对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观能动性不强1.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流转模式不同,导致集体土地房屋流转受到限制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实行的是"地随房走"原则,抵押、交易相对流转自由,充分体现物权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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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房屋权属的登记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进行房屋权属登记需经过以下几个程序:受理登记申请、权属审核、公告(登记机关认为必要时进行)、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在该过程中,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对权利人(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的职责。但究竟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相关法律法规并不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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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现行有关房屋权属登记的法规,公告作为房屋权属登记中的一个程序,其采用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授权登记机关根据登记工作的实际情况选用,即《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第25条“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第36条“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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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深圳市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历史探索(一)统一登记对象早期,深圳市与内地大部分城市相同,按照国家《土地登记规则》、《房屋登记办法》等政策文件建立了分部门登记各类不动产制度,登记后分别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1992年,深圳市颁布《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推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统一登记,具体途径是将原"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合二为一,统一制作的房地产产权凭证,同时记载有土地文件和房屋文件,对业主所购房屋不单独再发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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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以打造标准化服务窗口为抓手,夯实业务基础,规范管理,提升窗口服务、完善土地房屋合一登记的一体化管理模式、有效解决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取得了显著成效,推进了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工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