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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2 毫秒
1.
立法对情事变更原则的肯定与否,实际上取决于价值选择的结果,即绝对坚持合同效力的价值与牺牲效力、采用合同可因情事变更而变更的原则的价值之间的选择.情事变更原则的存在主要是为了维护实质公平,从坚持合同效力的反面补救了绝对坚持合同效力原则之弊害,有效地保障了合同法律制度所追求的价值(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2.
情事变更原则乃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运用,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情事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在当前全球性金融危机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巨变的背景下,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规则还有待细化,特别是其与商业风险的区别更应进行慎重区分和考量。  相似文献   

3.
在一起船舶融资租赁建造合同争议案中,仲裁申请人(船东)提出,其作为融资租赁合同下的承租方享有解除船舶建造合同的权利,可以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并请求仲裁庭确认合同解除。仲裁庭经过庭审调查后,驳回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第一,依据合同,申请人不能单独行使合同解除权;第二;申请人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  相似文献   

4.
在国际货物买卖实践中,当买方违约,卖方解除合同或宣告合同无效的情事时有发生。《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解决"自动解除合同"制度下合同解除后合同效力状态的不确定性等问题,设立了"宣告合同无效"的制度。然而,该制度尚不能完全解决合同无效的宣告是否满足合同解除条件的问题,实践中,错误宣告合同无效、非法解除合同现象仍然存在。据此,本文从学理研究和判解研究着手,研习《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宣告合同无效制度的价值所在,探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4条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并阐释卖方宣告合同无效与买方违约补救的关系,从而进一步廓清《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宣告合同无效"制度的价值取向和运用规则,以表一管之见。  相似文献   

5.
情事变更原则无论是在英美法系还是在大陆法系都有着悠久的历史,是合同法中关于合同之债效力的原则。我国目前,理论界对于情事变更原则的研究成果中,对于其构成要件、法律效力等内容基本没有争议,但是对于其适用范围的研究需要进一步深化。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把关注的目光更多的投向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上,对其做准确的界定,从而控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审慎适用情事变更原则,使制度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相似文献   

6.
本文阐述了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解决合同纠纷应具备的条件和其它理论依据,指出了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诚信原则、商业风险等的区别,回顾了情事变更原则的发展,展望了情事变更原则在我国被立法采纳的美好前景。  相似文献   

7.
在适用中国法律的情况下,采用固定价格作价的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当事人均不能变更合同的价格。  相似文献   

8.
四川灾区的灾后重建是一个系统工程,妥善处理好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难题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奔赴地震重灾区提供法律援助的中国政法大学法律服务团对灾区在拍卖合同执行中的一些法律纠纷进行了专门探讨,重点分析了与情事变更原则相关的内容。  相似文献   

9.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规定可被视为情事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的体现。但该条文只规定了用人单位在情事变更条件下的单方解除权,而对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不置可否。其偏离了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原则,加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力量失衡。在劳动合同领域中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时,必须严格限制其适用范围,强调特殊保护制度,尽量减少以情事变更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10.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发生,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者动摇,若继续持合同原有的效力则显失公平,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它旨在维持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切实贯彻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兼顾诚实信用原则.从而使我国现行法律中明确情势变更原则的现实性和必要性.并且在理论认识上的日趋深化和在司法实践中的经验的不断积累,情势变更原则的立法环境和时机也会更加成熟,确立情势变更原则从而也为完善我国合同法的需要十分关键,以使得我国经济生活中所发生的情势变更事件能更好地得以解决.  相似文献   

11.
解除合同(cancel the contract),通常亦称为撤销合同或宣告合同失效。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解除合同是买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在另一方违约时所采取的一种救济方法。解除合同,即解除了双方在合同中的义务。但是,解除合同的权利是受到限制的,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都只能在一定条件下行使这种权利。《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对此作了专门规定。本文拟结合以下一则出口女式衬衣案例,着重对《公约》有关买方解除合同权利的条件进行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12.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当法律关系成立后消灭前,发生非当时所预料的且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变更之情势,造成原定的法律效果显失公平时,则应允许变动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在房地产宏观调控背景下,情势变更原则主要适用于限贷、贷款首付比例提高及限购等情形,在实践中,房地产调控的政策是否属于不可预见之事由存在争议,贷款成数变化不可预见时是否能作为情势变更的事由存在争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情势变更未引入再谈判义务,为解决这些问题,需对房地产调控的政策是否属于不可预见之事由进行弹性认定,确定贷款成数变化在不可预见时可以作为情势变更的事由,并引入再谈判义务的规定。  相似文献   

13.
张攀 《现代商贸工业》2013,(20):165-166
摘要: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是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经纪服务的法律依据,合法有效的合同能够避免或减少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委托人双方的矛盾纠纷,但在实际操作中,不少房地产经纪合同的签订并不规范,存在很多问题,导致双方在履约过程中要求变更、解除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应从法律、机制等方面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规定和管理,使其经纪服务逐步规范化,保证奴方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4.
<正>近年来,围绕农村承包经营合同而引起的纠纷经常成为一些农村的热点问题,并引起一些不了解法律与案件实际情况的村民不满,导致经济纠纷演变成群体事件。本案是一桩有关的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合同而引起的纠纷,案例主要的是涉及合同法律效力与因情事变更合同无效等法律问题。一、案情介绍1995年10月,某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经过协商决定将该村所有的一片山林通过招标的形式向外承包,招标文件中指出,  相似文献   

15.
《商》2015,(18)
《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对情事变更原则作了一般性的规定,这是我国合同法取得的一个重大进步。然而该司法解释并未对情事变更的适用做出具体的规定,这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扩大。本文重点分析了情势变更原则的具体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以期裨益与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16.
解除合同(cancel the contract),通常亦称为撤销合同或宣告合同失效.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解除合同是买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在另一方违约时所采取的一种救济方法.  相似文献   

17.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造船进度严重脱期,因而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合同的能力以及项目资金存在挪用等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仲裁庭认为,该解约行为不仅违反了合的民事约定,也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提前解除合同构成了对涉案合同的根本违约。  相似文献   

18.
从当前各地曝光的商业贿赂典型案例看,有不少出于建设工程合同变更。这是因为政府采购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仍存在原设计方案、材料、设备、施工环境等方面的不确定性,这就不可避免地发生工程合同变更,而工程变更又伴随着合同价格和工期的调整。这既是合同双方利益的焦点,也是政府采购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的难点。对供应商(中标方)来说,这正为自己摆脱低价困境,扩大自身利润,延迟建设工期提供了机会;对采购人(招标方)来说,这带来了挑战,稍一疏漏,就会使国家利益受到损失。因而,建设工程合同变更正成为商业贿赂多发的环节,许多不法供应商与一些招标方中的腐败分子相互勾结,大做工程变更的“章”,有意进行工程合同变更,甚至于一项工程连续变更多次,从中肆意侵占国家资金。如何堵住建设工程合同变更的漏洞,依笔之见,主要应采取以下五项措施:[第一段]  相似文献   

19.
破产约定条款的效力认定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与破产法目标实现之间矛盾关系的冲突点。破产解除条款与《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中的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具有功能上的一致性,为避免合同僵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上应认定有效,只有管理人确认继续履行合同符合程序条件和实质标准时,才否定其效力。而破产变更条款会实质性阻碍破产法目标的实现,原则上应认定无效,只有在符合概括式豁免规则时,才认定有效。概括式豁免规则可参考英国破产法中的公允对价理论、瑕疵资产理论或善意的商业安排理论等设计。以破产解除条款与破产变更条款为一般模式,明晰破产约定条款的效力认定规则,是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办理破产”便利化的有效举措。  相似文献   

20.
合同变更,通常意义上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前,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有关条款达成修改或补充协议,从而改变原合同的内容。在合同有效成立后,一方当事人要变更合同的内容,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擅自变更的,即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在合同变更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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