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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是用以区分商品及服务来源的一种标记,因此,商标的价值依赖于商标的使用。商标不仅可以被商标注册人或其他商标合法所有人使用,也可经由商标注册人或其他商标合法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由此可见,商标许可使用是商标权利人实现其商标财产权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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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9日至21日,吉林省工商局、吉林省商标管理协会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州府延吉市举了全国闲置注册商标转让、许可意向洽谈会。此次会议旨在使闲置的有效注册商标“活”起来,为市场经济发展服务;唤醒商标注册人对商标无形资产的重视,依法开辟全国闲置注册商标转让、许可市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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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权人(或其授权的人)依据一定的法律程序将其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并可就给予的使用权取得报偿的制度。我国商标法对商标许可使用制度做了明确规定,并把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规定为商标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在目前,由于我国商标立法的不完善,司法实践监督管理处罚不严以及人们的商标意识、法制观念淡薄等原因,在一定程度上商标使用许可出现了失控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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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缘起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到期后,被许可人继续生产、销售新的带有权利人商标商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合同违约的竞合,实践中对此几无争议。但如果被许可人销售的是合同存续期间经商标权人合法授权生产的库存商品,被许可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抑或构成合同违约,实践中尚存在较大的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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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商标许可的形式,快速发展壮大起来,但在商标许可使用过程中,被许可人为了追究利益最大化,有时候会忽视商品质量,最终造成商标许可人(包括商标所有人和商标许可人)多年经营的知名商标毁于一旦。因此,在商标许可人享受商标许可带来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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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备案问题 修改前和修改后的商标法均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商标法实施细则还规定,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由许可人报送商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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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功能从昔日表彰商品或服务唯一来源向今日保障商品或服务品质的演变,使得商标权人得以将盛载自身商誉的商标许可他人使用而坐享许可使用费之利。各国商标法立法及实践都强调商标许可权人须对被许可人的商品及服务加以适当监管与控制,务必“使消费者能由两个来源获得统一品质之商品,即不致使大众受到欺蒙”。这种监管与控制即为品质控制(quality control),其被视为商标许可使用制度之基石。然而品质控制在我国商标法中仅有模糊性原则性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具体究竟应当如何监督,监督到何种程度,若未进行监督后果如何,法律并未给出任何答复。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商标许可权人也普遍存在不注重品质控制的现象。一份来自第二届中国特许加盟企业展览会对参展的50家企业的调查报告显示:22%的特许方表示缺乏有效的控制手段,这已然成为影响特许经营的三大障碍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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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规定
商标许可使用是商标权人实现商标财产权的重要途径之一,对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我国商标法第40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3条均明确要求许可人应履行“备案”手续,但却未涉及商标许可合同备案的法律效力问题。我国最高法院颁布并于2002年10月16日施行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弥补了现有法律规定的不足,该条共有两款,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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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要旨注册商标的使用,必须是在商业流通领域发挥了商标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识别作用的使用。注册商标许可使用人与被许可使用人之间,即使有标注被许可的注册商标标志的商品买卖行为,由于此类买卖行为是在特定的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该买卖行为的发生不是通过商标的识别作用建立的,故在这种情况下难以认定是该被许可使用的商标起到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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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40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肯定了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具有对抗力的法律意义。但其确切含义如何,目前没有一致意见,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理解:有观点认为在前后两个商标独占许可合同(前者未备案,后者已备案)的状况下,两个被许可人均有权使用系争商标,都不能阻止对方使用。本文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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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企业商标资源的流通,推动商标经营,盘活商标存量,充分发挥商标作用,实现企业商标资源的再利用,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取得商标专用权、使用权,通过商标使用许可,提升商标价值,塑造品牌形象,4月9日下午,由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办、金华市商标协会协办的金华市首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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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共存作为商标使用中出现的特殊情形,其与商标侵权的关系十分微妙。一方面,所谓共存指的是不同主体所有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之间的共存;而另一方面,由于商标权是一种排他专用权,如未经商标注册权人的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即构成对注册商标权的侵害。因此,确立商标共存合法性的基础对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合理的商标共存被误判为商标侵权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拟就此问题做些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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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近似问题是一个与侵权密切相关的问题,综合《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及相关法条的规定,可知,在注册商标本身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包括服务,以下同)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在商标侵权的判断问题上,可以简单地根据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的“近似”去判断侵权的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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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王老吉一案的各方报道,商标许可问题逐步引起各界关注。以往大家在认识上存在误区,即认为商标许可仅仅是签署合同、授权他人使用商标的简单法律行为。实际上,从细节上分析和思考,简单的法律行为也容易出现问题,本文将就商标许可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进行分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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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许可交易作为一种无形资产经营方式在我国已逐渐被市场接受,并被企业广泛应用。据统计资料表明,2002-2004年度我国商标许可合同备案申请分别为15672件、19795件、18043件,许可合同备案办理分别为19480件、12886件、21262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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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胶南市共有注册登记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社148家,目前已有5家合作社有注册商标;有3家合作社在使用注册商标,但未有商标所有权,属他人口头允许使用,未签订使用许可合同和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手续;有56家合作社正在酝酿设计、使用商标。针对他们在经营中使用、管理商标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胶南市工商局抽调力量,对其商标注册、使用管理等问题,采取了一系列的行政指导,帮其理顺注册、使用、管理商标的路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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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第四十条对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作了明确规定,即“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对于未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商标法则未规定。在实践中,涉及未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案件并不少见,比如“小肥羊”火锅店连锁加盟、“NIKE”涉外定牌生产以及最近颇具影响的“嘉裕长城”葡萄酒侵权等案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