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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维持了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全州县公安局女民警王雅琼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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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1日,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储蓄所主任监守自盗携款潜逃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二罪并罚,判处原中国工商银行仙桃市支行解放街储蓄所主任罗家华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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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6日下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合肥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原副支队长王鹏涉嫌受贿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出一审判决,王鹏3项罪名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对其巨额财产中来源不明部分予以追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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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6日下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合肥市公安局冶安支队原副支队长王鹏涉嫌受贿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出一审判决,王鹏3项罪名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对其巨额财产中来源不明部分予以追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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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7日,宣州市人民法院对两起醉驾的交通肇事案件作出判决,以被告人彭志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以被告人罗金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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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共舆论涉嫌犯罪的几点疑问据新华社8月12日消息,訾北佳因为涉嫌制造"纸包子"假新闻损害商品声誉罪被判刑一年。判决依据的是刑法第三章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第221条,该条是这样规定的:"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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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一虎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1997,(8)
1997年2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了全面的修订。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出现的新的金融形势,刑法及时修改和补充了13项金融犯罪的罪名,即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或运输伪造货币罪,持有、使用伪造货币罪,变造货币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贷款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金融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或资信证明罪和保险诈骗罪。并将个别犯罪罪名纳入金融犯罪罪名范围,使金融犯罪条文总计达到31条,它有助于打击和惩处金融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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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我国《刑法》早就有对非法捕捞水产品定罪的条文规定,1997年修订的《刑法》还特别增加了有关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条文,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量刑从可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为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全国渔业违法违规案件数以万计,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的有,而以破坏环境资源罪定罪的却极少。重经济处罚,轻刑事追究,甚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已成了中国渔业行政执法的软肋。这其中原因与法制建设不健全配套直接相关,以至渔业行政执法部门强烈呼吁“希望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使渔业行政执法者的腰杆硬起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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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横行乡里的“土霸王”被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0年(合并执行20年)后,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时,竟减判为3年,并于宣判的当日释放。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调查这个离奇判决,牵出了一桩部分法官收受巨额贿赂的“案中案”。恶行累累的“土霸王”周腊成是泽州县巴公二村村民,1984年至2001年在该村任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逐步蜕变为横行乡里的“土霸王”,恶行累累。根据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周腊成犯有偷税罪、职务侵占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行贿罪等7项罪名33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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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2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继续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单独列明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草案增加条款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强调:“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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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浙江瑞安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张万焕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张友英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并追缴张万焕的非法所得1.2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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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民警辛广林、王洪振所犯的是徇私枉法罪。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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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民警辛广林、王洪振所犯的是徇私枉法罪。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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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信用合作》1995,(1)
1994年8月4日上午,天门市人民法院在黄潭镇影剧院召开公审公判大会,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张想枝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这是我市因拖欠贷款而招致判刑的首例。 被告人张想枝,女,现年48岁,黄潭镇张台村人,1990年1月12日,以经商为由,向天门市罗口信用社贷款5000元。贷款到期后,罗口信用社多次催收,张总是以种种借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