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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义同志在《农业经济问题》1988年2期上发表的“对土地有偿转包的浅见”一文,提出土地有偿转包的实质是绝对地租。我认为绝对地租是不可能在我国现行制度和条件下存在的。当然有偿转包的实质也就不可能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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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经济问题》1985年第9期发表的《也谈土地有偿转包》、1986年第5期《土地有偿转包中不存在经营权的“补偿”——与赵军翔同志商榷》,1986年第11期《试谈两篇文章的得与失——与赵军翔、李录堂二同志商榷》等文章,觉得对土地有偿转包问题有继续探讨之必要,下面谈点个人的看法:土地有偿转包的“偿”的实质是什么?农民直接将这种有偿转包称为“租地”。我认为,“偿”的实质是地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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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土地转让,是指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户把承包集体的耕地、荒山、林地、果园、草地、水面等土地委托他人经营,即所谓土地转包。据铁岭县调查,截止1983年6月末,全县转包土地的农户已有2,000多户,约占农户总数3%左右,并有继续发展扩大的趋势。土地转包是否违反土地公有制?有偿转包是否就是地租?应当采取什么对策?目前认识很不一致。本文拟就这些问题,谈点个人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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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有多种模式:有偿转包、业主租赁、土地互换、土地托管、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转让、分季流转、抵押贷款。进行会计核算的村级核算单位、组级核算单位、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土地流转市场或管理中心,在土地流转中涉及的会计处理主要有:一、有偿转包有偿转包,即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承包户将土地经营权以不超过承包剩余年限转包给第三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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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经济问题》1985年第9期刊登了赵军翔同志《也谈土地有偿转包》一文,文章一开头就指出:“有偿转包的‘偿’实际上有两种含义:一种是对转出者土地投资(指使土地肥力增殖的那部分投资)的补偿;另一种是对转出者放弃土地经营权的‘补偿’。”对“偿”的这两种解释,实际上就等于承认了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条件下,土地有偿转包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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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农村大多数地方属于中间地区,农村商品生产处在起步阶段。种植业以外的生产项目不发达,收入还不稳定。当前农户之间由于经营收入和行业的变化,出现的土地有偿转包,是大包干责任制后,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情况,不能视为剥削,一概加以反对。面对这一实际问题,应按照群众的意愿,积极做好土地转包工作,使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逐步解决责任制初期土地划分过碎,不利于耕作的状况。本文根据当前土地有偿转包居多的情况,试从级差土地收入探讨土地的有偿转包问题,以利于合理分配土地级差收入,更好地处理转包中出现的有偿问题,促进农村分工分业的发展,促进土地连片集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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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经济问题》1985年第9期刊登了赵军翔同志《也谈土地有偿转包》一文,1986年第5期又登载了李录堂同志《土地有偿转包中不存在经营权的“补偿”——与赵军翔同志商榷》的文章。两文各出一端,互有得失。赵文提出在当前的土地有偿转包中存在着经营权的“补偿”,但他认为有偿转包“阻碍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没有任何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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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时间以来,贵刊刊登了许多有关土地有偿转包的文章,一一读来,颇受教益。但我认为这些文章都有着各自的缺陷。如张文同志的文章正确地分析了“偿”的剥削性质,却以此为由,否定土地有偿转包的合理性;而赵军翔等同志,阐述了土地有偿转包的合理性,却又讳言或否认“偿”的剥削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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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有偿使用的理论依据的探讨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林地是土地的一种。本文通过对土地有偿使用的理论依据的研究综述指出:马克思的地租理论是林地有偿使用的理论依据。在此基础上,根据马克思的地租理论的原理,分析了在目前的社会、政治、经济条件下,我国仍然存在着形成林地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的条件,仍然存在着林地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并且指出,探讨林地有偿使用的理论依据,对实行林地有偿使用、加强林地管理、制定林地和林产品价格都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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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经济问题》1988年第2期刊登的张义同志的文章,在比较正确地分析了土地有偿转包问题的实质后,却得出了“应提倡无偿转包,不应该提倡有偿转包”的非常错误的结论。张义同志之所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完全是由于他对“有偿”的得失的不正确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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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余庆县外对目前全县范围内存在着土地使用权流转力度不够,操作程序不规范,资金管理使用不严,农户私下转包现象突出等问题,结合土地延包工作,制定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较为完善的土地使用权有偿流转政策性措施,即在有关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可采取下列形式进行土地有偿流转: 一、可以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抵押、拍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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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今年第2辑刊登了本文作者《承包责任制与社会主义地租理论》、一文,对社会主义条件下依照存在地租的理论依据及其客观必然性做了论述,并提出了土地承包必须是有偿的,即必须承认地租。在此基础上,作者又做进一步探讨,写出本文,现予刊出,供研究者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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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人多地少,商品经济不发达,土地作为不可替代的基本生产资料的作用表现得尤为突出。本文试以马克思主义的地租理论为指导,对社会主义条件下土地收益与土地的承包和转包问题谈几点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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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去年撰写了《社会主义地租理论初探》一文,对社会主义条件下依然存在地租的理论依据及其客观必然性作了试探性的论述,并提出了土地承包必须是有偿的,即必须承认地租。一年来,随着城乡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进一步放开、搞活,特别是农村产业结构调整这一战略性部署的开始,土地这一人类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作为社会生产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生产力诸要素重新组合的过程中变得愈益活跃,也显得愈益重要。从而,如何运用社会主义地租理论,进一步管好用好土地,成了社会主义建设进程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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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家三年前与本村村委会签订了为期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但近两年来我一直在县城做生意,没有时间管理土地。今年春天我与邻居李某协商后,签订了土地转包协议,我将承包土地转包给李某承包经营。村委会得知后,以此事没有征得村委会同意为由,通知我转包协议无效,并说我要不承包土地,村委会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土地。请问:不经村委会同意,土地转包是否有效?张大力答:张大力同志,可以明确地告诉你,你与李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是有效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该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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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有偿承包积累。我国农村土地方面最成功的改革,就是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明确了村集体是土地所有权的发包方,农户是承包方。据此,农户对承包土地应承担向发包方交付一定“地租”性质费用的义务。因此,改土地无偿承包为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