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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传统意义上的解释,“按揭”一词来源于英语“Mortgage”,其原含义为“抵押贷款”,在我国指的是“商品房抵押贷款”,即借款人在支付了首付款之后,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的、用于支付剩余房款的贷款。同时,按揭又被赋予“房地产抵押和分期付款两层含义”。这里需要澄清的是:本文中所阐述的农民住房按揭贷款同上述传统按揭贷款的含义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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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小建 《湖北农村金融研究》2009,(8):14-15,18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农行近年新创的贷款品种,是继港资东亚银行推出租约现金流抵押贷款业务后,农行根据市场形势,在内资银行中率先推出的新的信贷产品。本文从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的推出背景、内涵特点、市场前景以及竞争,营况分析等多方面入手,阐述当前推进该项业务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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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在发放抵押贷款时,为了防止因意外事件引起抵押物灭失或贬值,从而引致贷款出现风险敞口,通过要求客户为抵押物(土地除外)办理保险。因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作为抵押贷款中的一种,长期以来,银行在办理该业务时也要求客户为抵押房产办理保险。对于贷款金额较大、风险较大为集中的一般商业经营性贷款业务,这一要求是安全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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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有《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支持,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抵押贷款的实践效果却差强人意,金融机构的参与热情并不高。因此,本研究通过深度访谈和问卷调查,采用层次分析方法,探讨目前影响金融机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供给意愿的主要因素。研究发现:(1)目前大部分金融机构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存在“金融排斥”现象;(2)影响供给意愿的主要因素依次为借款人因素、业务因素、抵押物因素和政策环境因素。为提升金融机构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抵押贷款的供给意愿,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进程,应借鉴金融实践创新,进一步加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主体的信用培育,完善抵押贷款担保体系,完善地方性相关配套政策及实施细则,保障用地抵押融资风险可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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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抵押贷款的一种特殊形式,也是银行贷款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人认为按揭贷款有所购房屋作抵押,又有开发商提供保证,可谓”双保险”,贷款风险系数趋于零。然而随着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迅速发展,这种观点显得愈来愈片面。事实上,个人住房按揭一旦发生违约情况,就很有可能发生银行风险,危及银行信贷资产安全,损害银行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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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农村金融学会调查组 《现代金融》2009,(11)
2008年12月23日,随着最后一笔5500万元贷款提款到位,总贷款2.5亿元、为期10年的太仓新港物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物流项目贷款资金全部到位,该项目营销宣告成功,农业银行太仓市支行成为太仓市所有金融机构中唯一发放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银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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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房地产按揭制度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按揭作为一种担保制度,巳广泛运用于我国的房地产贷款业务中,按揭就其实质而言属于抵押担保,但它在具体操作上与我国传统的房地产抵押担保业务又有一定差异。特别是对未建成住房的按揭贷款业务,在房屋建成之前,借款人不能取得预购房屋的物权,取得的只是对开发商的债权,此时实际上只能是债权质押,而非住房抵押,只能房屋建成后才能改为住房抵押。因此笼统地称按揭贷款为低押贷款是不确切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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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按揭”的法律定性及其风险防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随着近几年住房抵押贷款的发展,“假按揭”风险也呈上升趋势,通过介绍“假按揭”的表现特征、法律定性,揭示其对银行的危害后果,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以利于银行更好的经营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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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养老”,也称“倒按揭”、“反按揭”或“反向住房抵押贷款”,是指投保人将房屋产权作抵押,按月从保险公司领取现金直到亡故,相当于保险公司通过分期付款(按月支付)的形式,收买投保人的房屋产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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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中,既存在借款人以期房为抵押物而提供的物的担保,也有开发商提供的保证担保。当物保与人保同时并存时,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责任、如何适用法律在诉讼中争议很大。本文认为,个人住房按揭抵押虽与大陆法上的物权抵押有所区别,但从法律性质、功能、特征等方面来看,差异不大,个人住房按揭抵押应适用《担保法》;个人住房按揭中既存在物保也存在人保,在保证责任划分上,应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而不应适用该司法解释第38条的规定;由于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合同中的“回购条款”在法律上仍存在争议,在实务中又很难操作,作者建议采用“抵押物处分条款”代替“回购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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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消费信贷的蓬勃兴起,其风险已开始暴露,需要我们引起警惕和重视,笔了解到,当前消费信贷主要出现了以下三种实验风险,一是借款人的信用和支付风险,由于借款人缺信用观念而发生贷款逾期,尤其在雠房贷款中因某些期房质量等问题导致借款人不愿如期还款的情况比较突出,另在众多消费信贷的借款人中存在着一定的收入变数,有的因单位效益差收入减少,有的发生致残,死亡等因素失去了支付能力,造成银行本息无归,一些离婚下岗贷款到期不还的现象也较出,二是欺诈和公证不实风险,目前,有的银行已发现一些人因债务缠身而申请银行“按揭”贷款,然后用银行代款去偿债,这部分的银行“按揭”贷款到期往往无力归还,还有一些企业法人因不够次格借款无法取得银行正常贷款,这部分的“按揭”贷款一旦遇上企业经营亏损或职工跳槽,风险也难以避免,另外,在一些“按揭”贷款中,出现了一些公证不帝等假按揭贷款现象,一旦发生诉讼,银行可能败诉,即使胜诉也不一定能追回贷款,三是抵押和法律风险,目前有关住房贷款的抵押登记制度不宵够规范,多头抵押,假证抵押现象时有发生,即使是真帝抵押也由于我国的拍卖市场还不发达,一些抵押物很难变现,另外,由于现阶段我国的拍卖市场还不发展,一些抵押物很难变现,另外,由于现阶段我国尚无消费贷专项法律,法规,现有《担法法》,《票据法》等金融法规主要是针对生产性贷款制定的,对消费信贷并不适用,因此,也已显露出不少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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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复抵押风险。银行向房地产开发项目发放贷款时,开发商一般将相应的土地抵押给银行。当开发商销售或预售商品房,银行向购房发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时,购房又将所购房屋抵押给银行,这时的房屋价值已包含相应的土地价值。如果开发商未将商品房销售收入用于归还房地产开发贷款,势必造成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与房地产开发贷款抵押重复,增大贷款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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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开展楼宇按揭贷款业务林健生住房乃是民生需求之一,解决住房问题,逐步实现居者有其屋,这是住房制度改革的最终目的。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开展楼宇按揭贷款业务,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中提出的“加快建立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要求。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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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中国银监会接连下发《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授信风险管理的通知》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房抵押贷款管理,防范有证无房贷款诈骗风险的通知》两个文件,主要内容就是要加强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中“假按揭”、“假首付”、“假房价”的防范工作。基于此,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审批环节中如何做好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三假”的防范工作谈点体会,与大家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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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按揭贷款证券公司成立前的运作模式;借鉴美国模式,商业银行将发放的尚未到期的不同按揭贷款进行资产组合,然后通过一家特殊用途公司(SPV)以按揭贷款的资产组合为抵押,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抵押证券(ABS),通过发行证券收回资金,使银行按揭贷款提前变现,满足其流动性要求,SPV通常由投资银行参与策划,在离岸金融中心注册,这样做注册资本金要求较低,其运作可以避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