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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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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尤其是第六条规定,对业主(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让还不起月供的、买了烂尾楼或迟迟无法入住的业主们找到了拒绝还贷的保护伞。一时间,银行房贷遭遇切肤之痛。  相似文献   

2.
高院司法解释迫使银行抬高房贷门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冯娟 《金融博览》2005,(3):46-46
最高人民法院在最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明确,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意味着向银行贷款的购房者在无力偿还贷款时,如果该套房屋是其生活必需品,那么银行无权对这套已经抵押给银行的房屋进行处置。  相似文献   

3.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1日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下称新法)。新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而一年前,即2004年11月4日最高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明确表示,“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需的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必需品后,可予执行。”对比之下,旧法对法院查封、拍卖、变卖、或抵债等执行措施附设了比较苛刻的条件。按照这种附条件法律行为下处置抵贷标的,债权银行受偿几乎无望。甚至还会额外增加繁杂的处置费用。新法出台后,法院又可以依法对那些恶意还贷的“老赖”的房屋包括其生活所必需的居住的房屋实施比较充分的查封、拍卖、变卖或抵债等强制措施。此番对2004年司法解释的修改,无疑得到了银行业的一致欢迎。  相似文献   

4.
2004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新的司法解释,并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第6条、第7条款项中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一《规定》的出台,体现了“生存权高于债权”,国家更加尊重人的权利的同时,对当前金融机构业务开展产生深远影响。  相似文献   

5.
200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法释15号”。其中,第6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庭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一司法解释出台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争论。有人认为高法出台这一司法解释的初衷是好的,是为了保障国民最基本的生存权——居住权,不会因为法院民事判决后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执行行为而丧失,给任何人都保留一个基本生活的条件,这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保障意义。但是,我们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法的“法释15号”实施后,至少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6.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2号)第二条规定,抵税财物是指被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收强制执行而扣押、查封或者按照规定应强制执行的已设置纳税担保物权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  相似文献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此《查封规定》不仅对动产与不动产、其他财产的变价程序、变价方法进行科学的论断和定位,而且又规定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内容,并作出了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为此,笔者就《查封规定》对农村信用社贷款的现实影响进行了调查。  相似文献   

8.
当市场主体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对他方存在金钱给付义务时,或市场主体作为金钱给付义务的被申请执行人时,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对被申请人采取强制措施。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精神,主要是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扣划等手段,剥夺被执行人财产所有权以实现权利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9.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5年3月5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积极扩大消费需求,实行有利于扩大消费的财税、金融和产业政策,稳步发展消费信贷等新型消费方式。”但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多处条款对房地产物业的抵债和查封作了新规定,包括生活必需居住房屋法院不得拍卖、  相似文献   

10.
《安徽农村金融》2006,(1):71-71
1、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4日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法释[2005]14号)。该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  相似文献   

1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程序中,当被执行的抵押房产三次拍卖流拍且经法院公告变卖未果时,如申请执行人或其他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房产抵债的,法院应当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冻结措施,并将该房产退还被执行人。”此种情形下,申请执行人在该房产上设定的抵押权是否因此而消灭?申请执行人对该房产是否仍然享有优先受偿权?申请执行人的相关权益如何得到有效保护?本文通过对一起抵押房产拍卖流拍案例的分析,对此类案件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2.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对涉及到个人房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做出了司法界定。本文从维护债权人的基本权利出发,分析了《规定》中个别条款对金融债权的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的不利影响,并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13.
本文站在商业银行的角度阐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颁布实施对商业银行业务的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14.
2004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将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第5、6、7条规定如下:  相似文献   

15.
李剑平 《浙江金融》2005,(10):53-53,5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两个司法解释已于去年11月先后公布,今年1月1日起执行.这对完善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明确和规范民事诉讼及执行中的法律行为,解决法院执行难等起着积极的作用.同时,对当前银行、信用社(以下简称行、社)依法办贷、管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两个司法解释新规定对于行、社如何选择抵(质)押贷款、把握执行时效等方面有着较大的影响,就此,本文作如下探讨.  相似文献   

16.
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05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抵押房屋规定》),并于2005年12月21日起施行。依据该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意味着对于那些恶意拒还房贷的“老赖”,法院将依法拍卖.变卖其抵押房屋以帮助银行回收贷款,从而一改过去银行处理抵押房屋而受到制约的现状。因此,商业银行正确理解并适用这个规定,对于规避风险,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具有现实而重要的意义。[编者按]  相似文献   

17.
<正>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05年3月17日起,调整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提高首付比例。这是继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后,房地产业受到的又一次“袭击”。  相似文献   

18.
国家税务总局在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中称,无论拍卖、变卖财产的行为是纳税人的自主行为,还是人民法院实施的强制执行活动,对拍卖、变卖财产的全部收入,纳税人均应依法申报缴纳税款。税总在(国税函[2005]869号)的文件中称,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属于司法活动,不具有经营性质,不属于应税行为,税务部门不能向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征税。这一表态回答了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后,税务部门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但税总称,无论拍卖、变卖…  相似文献   

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从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基本宪击权利和人格权利出发.对房屋等财产的强制执行进行了一些规定.其中关于居住房屋的执行、第三人占有的房屋的执行,转让中房屋的执行以及可供执行财产的范围等有关规定对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将产生巨大影响,拟就《新规定》中有关条款对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利弊影响进行深八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20.
2005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以下简称《新司法解释》)正式旌行。《新司法解释》虽然有利于督促银行机构重视客户筛选和注重第一还教来源的分析,但也对银行机构实施风险控制和贷款管理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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