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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从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其利息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呢?有两种截然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企业支付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息不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即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另一种观点认为:企业支付小额贷款公司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八条的规定,即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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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借款费用的税前扣除,不仅借款用途不同、借款内容不同,税前扣除政策不同,而且借款来源不同,税前扣除政策也不同。本文分析了借款费用和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基本规定,重点解析了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情况下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等若干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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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汇缴已经结束,笔者发现一些企业白条费用扣除不正确。白条费用有些税前可以扣除的没有扣除,不可扣除的却在税前作了扣除,这样既增加或减少了企业费用成本,又增加了纳税风险。所谓白条,财务上指非正式单据(《现代汉语词典》解释)。由于它是“非正式单据”,因比白条费用一般情况下不得在税前扣除。否则,不仅所扣除的白条费用要按偷税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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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费用是纳税人为经营活动需要借人资金承担的利息费用,它包括长期、短期借款的利息;与债券相关的折扣或溢价的摊销: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与借入资金有关,作为利息费用调整额的外币借款产生的差额。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有的可以在税前直接扣除,有的只能资本化(即先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然后通过折旧或摊销的方式计入成本费用,逐年在税前扣除);有的借款费用既不能在税前直接扣除也不得资本化,即使是税前准予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也有一定的限定条件。笔者现就企业税前扣除借款费用的情况作具体分析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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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当代,科学技术就是企业的生命力,也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为了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积极开展各项研发活动,国家税务局于2008年印发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本文将对研发费加计扣除的财税处理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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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取得快递公司的发票,但没有填写开具公司名称,财务人员直接以手写的形式填进去。这种情况下发生的真实合理的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线专家:《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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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企业所得税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一是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规定不明确。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有两项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其中一项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2月配套出台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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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出版社出版的《高级会计实务考试辅导用书》,在案例分析中,把某家电公司出租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入全年销售(营业)收入,作为税前扣除费用的计算基础。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的《200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用书(税法)》,在例题解析中,也把某企业(非房地产企业)出租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入全年销售(营业)收入,作为税前扣除费用的计算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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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税务总局下发国税函[2009]777号《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对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只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