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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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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文杰 《现代经济》2007,(12S):40-44
《物权法》第七十八条明确了业主委员会在民事诉讼中具有被告的主体地位和资格,实现了业委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从没有明确规定到有明确规定的历史进步。但是,《物权法》规定的业主委员会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只限于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之情形。其责任形式也仅限于撤销决定一种。对此范围不应盲目扩大。[第一段]  相似文献   

2.
2004年4月24日下午,在北京旺九州业主之家会所举行题为“面对面教您成立业委会”系列讲座的第一次讲座。主持人是“旺九州业主之家”的创办人、北京中海紫金苑业主委员会主任商长虹女士。北京朝阳园业主管理委员会主任舒可心先生,国内维权人士王海先生,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居永和律师和北京德润律师事务所  相似文献   

3.
业主咨询     
提问:业主委员会能否从事经营活动?答: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于其没有进行工商登记,一般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但是利用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  相似文献   

4.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没有费用怎么办?业委会拒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怎么办?同一幢楼的业主可以决定本单元范围内的物业管理事务吗?所有这些问题都在新出台的<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指导规则>)中找到了答案.  相似文献   

5.
郭启明 《现代经济》2007,(12S):12-13
“三不管”的尴尬境地 在轰轰烈烈的业主维权运动中,业主所面对的.有物业公司,有开发商.有时是业主委员会.有时是政府部门。[第一段]  相似文献   

6.
李春燕  杨萍 《现代经济》2007,(11S):26-28
引言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担负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及时了解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以及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等重要职责。目前,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使有关业主委员会选举程序的争议日渐增多.而业主委员会的“难产”又进一步影响了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和业主的生活质量。[第一段]  相似文献   

7.
“面对面教您成立业委会”系列讲座的第二次讲座在众多业主的期待之中于2004年5月23日下午在北京旺九州业主之家如约与业主们见面。业主之家的创办人、北京中海紫金苑业主委员会主任商长虹女士担任讲座主持人,北京朝阳园业主管理委员会主任舒可心先生再次做为演讲嘉宾来到讲座现场。北京水清木华园业主委员会主任邵夏珍女士和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的陈旭律师也应邀出席,为业主们“现身说法”。  相似文献   

8.
刘颜 《现代经济》2002,(12):52-53
业主公约是由业主制定和确认,对全体业主、使用人、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它体现全体业主的共同意志,是物业管理活动的支持性文件。2002年10月21日国务院办公室向社会大众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本人认为该草案对业主公约的规定过于原则,没对业主公约做出准确、清晰的界定,更没对业主公约的法律地位、性质、原则、签订、主要内容、修改补充变更的特别程序、生效要件、备案和公示制度和法律责任进行详细规定。因此,本人提出了书面建议,认为应该将“业主公约”单列为第三章。本人愿意在此对该草案,结合各地颁布实施的地方法规规章,参考国外、香港和台湾地区有关规定,就业主公约目前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应该包涵的基本原则、内容和制度作分析、比较、总结,以进行完善业主公约立法的研究,从而提供给物业管理立法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业内有兴趣人士参考。  相似文献   

9.
闫允宇 《现代经济》2007,(1S):46-47
业主委员会的不作为、涉嫌腐败令业主们不满意的现象,随着业委会的出现而成为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一个新问题。改选业委会(委员)的业主大会召开权利往往又被现任业委会“把持”,如何能够实现《物业管理条例》中法定“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权利不被业委会剥夺的问题,则在全国很多物业管理区域中凸显出来。本文站在政府积极介入和业主内部团体建设的角度,给出了我们一个答案,并具有较强的程序性和可参考性。[编者按]  相似文献   

10.
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主要分析了业主委员会的主体地位及其权利义务的内容。认为理论上业主委员会既非法人也非其他组织,无法律主体资格,而将此种资格赋予业主大会更加合理。但是在实践中,基于代表人理论,应由业主委员会进行起诉和应诉,并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诉讼结果。进一步介绍了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制度,并提出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1.
2005年1月17日深圳市政府颁布了《深圳市业主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以下简称(导则》,本专题文章同此),作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颁布施行,首次确定了三大变化;业主委员会主任要有深圳户籍(全部为非深圳户口的除外);业主委员会都归街道办管;业主委员会如有严重违规的行为主管部门有权责令解散。  相似文献   

12.
业主委员会目前存在哪些问题,应如何对其实现有效监管与规范,本文从业主和业主委员会、政府部门等各方面存在的问题入手,借鉴我国香港地区、美国的成功经验,提出了监管与规范业主委员会行为的对策与建议。  相似文献   

13.
随着城市住房体制改革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很多单位住房的产权也都收入个人名下。还有相当一部分人自主购买了完全产权的商品房,这些人(包括一些未实行住房改革的产权单位)就是小区物业的业主。物业是指房屋及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很多小区的业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也为了与物业管理企业交涉方便,纷纷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简称业主会)或业主代表会,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业主会(业主代表会)是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业主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业主代表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性质上,居委会是  相似文献   

14.
雷斌 《现代经济》2009,(3):60-62
业主是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要主体,物业管理离不开业主的参与.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很多的权利:接受物业服务;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等.同时业主还负有相应的义务:遵守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等.业主是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基本概念,不搞清楚这个概念,物业管理活动就无从开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这一规定似乎非常清楚,但在<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过程中,有关业主的含义却成了争议的焦点之一,对于什么是业主,人们的认识还很不一致.  相似文献   

15.
救济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规定,业主共同权益受到侵害、妨害或者可能受到妨害的,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按照下列方式确定:(一)已经选举出业主委员会的,为业主委员会;(二)没有选举出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怠于行使权利的,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  相似文献   

16.
2005年初我们居住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收到一封业主来信,题目是“交钱怎不保平安?”内容是:2004年底的一天晚上,该业主家中发生一起盗贼撬开门锁入室偷窃案,窃贼盗走摄像机,瑞士名表、钻石及金银首饰等价值三万余元的财物。  相似文献   

17.
在现代物业管理中,业主委员会作为连接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桥梁,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纽带作用。而在实际生活中,业主委员会的作用不明显。为了有效发挥业主委员会的纽带作用,可以推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聘任制。实行聘任制具有可行性,并且对于解决业主委员会委员专业素质和工作积极性的问题有很大的帮助。  相似文献   

18.
业主委员会的产生.至今也有好些年头了,然而如今在多数的业主眼中.仍然是相当陌生的新鲜名词。业主委员会平常都该做些什么事?在小区物业管理活动中,它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在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它又应该如何选择自己的位置?……这些问题.其实也是每一位有意投身”自治”大潮的业主事先所应该了解的。带着这些问题,笔者近日走访了汕头中泰花园小区业委会主任沈广鑫.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看这位活跃在最基层社区的“业主自治”实践者是如何当好他的“业委会主任”的。  相似文献   

19.
柯伟 《现代经济》2003,(10):6-7
众所周知,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不仅能使物业保值,升值,而且也是创建一个安全,文明小区的重要条件。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因物业管理问题引发的纠纷却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产生这些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关键的一点在于个别业主委员会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事实上,在物业管理行为的整个过程中,物业管理企业只是作为物业管理的行为主体发挥着服务与管理的职能,并且其管理权源于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和授权。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物业管理企业实际上是业主委员会的“雇员”,是全体业主的“管家”,而作为全体业主利益代表的业主委员会,才是物业管理行为的基本主体,拥有着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因此,要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理顺业主,开发商,物  相似文献   

20.
业主维权记     
智聆 《现代经济》2006,(11):33-34
优美和谐的住宅园区往往是开明业主们与称职的“管家”(即物业公司)共同维护、辛勤奋斗的结晶。业主与物业公司和睦相处是优美和谐住宅园区建设的基础。在住宅园区里,业主与“管家”的努力目标是一致的,就是要共同创建优美和谐的家园,提高人居质量,实现双方利益共赢。因此,两者间应围绕建设美好家园的大目标建立起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相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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