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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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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房地产》2005,(9):66-67
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门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其中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楼房内或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共同所有且使用的房屋的有关部位及设施设备。共用部分的维修工程是指除日常运行维修养护范围以外的中修、大修及更新、改造工程。日前,北京市建委推出了《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050714讨论稿)》,就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的相关问题,本刊记者采访了市小区办付平同志。  相似文献   

2.
“专项维修资金”(原称“专项维修基金”)是指法律规定由业主交纳的,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它对于保障房屋的安全使用,维持与提高其使用功能,确保物业的保值、增值等均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3.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应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理公司与业主的维修责任的划分主要依据就是物服务合同。那么,合同对维修责任是如何约定的呢房屋的室内部分,即户门以内的部位和设备,括水、电、气户表以内的管线和自用阳台,由业主责维修。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的设施设备…  相似文献   

4.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伴随着物业管理的诞生而产生的,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和更新。以前(约1998年前)这项资金基本上都由物业管理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管理,后来(约1998年后)这项资金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开始由政府监管,并实行财政专项储存。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发后,  相似文献   

5.
2007年年底,建设部会同财政部出台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将于2008年2月1日实施。物业服务企业担负着为业主房产保值增值的重任,同时又在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因此,学习、领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精神,规范维修资金的使用行为就成为物业服务企业的必修课,本期专题将围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与物业管理的话题展开深入广泛的讨论。  相似文献   

6.
林国强 《上海房地》2005,(10):55-56
《物业管理条例》第54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此前,这笔资金是以“基金”命名的。例如:深圳市通过的全国第一个物业管理法规,称其为“住宅维修基金”;上海市施行的《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称其为“物业维修基金”;建设部、财政部颁发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称其为“维修基金”;在笔所知的其它地方性物业管理法规中,均称其为“基金”。从2003年9月1日起,这笔专款改变名称了。  相似文献   

7.
张韵 《上海房地》2022,(10):2-5
房屋“养老金”指国家和个人共同支出,用于保障城镇房屋在达到一定年限之后为避免影响社会公共安全而实施日常、专项和紧急维修的资金。我国目前普遍实行以特定小区为边界、全方位管理的物业管理体制,有时资金难以满足服务业主的需求,较易引发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剧烈的利益冲突。我国现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等问题,但在制度设计中,关于费用的缴存、使用和监管还存在许多模糊之处。当我们寻求解决对策时,一个重要视角就是比较和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经验。本文从我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主要立法沿革出发,针对目前运行中的主要共性问题,介绍国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法律制度,并对其资借鉴之处进行了初步梳理,以探索未来进一步构建房屋“养老金”制度框架。  相似文献   

8.
戴佳豫 《上海房地》2022,(10):59-62
房屋“养老金”指国家和个人共同支出,用于保障城镇房屋在达到一定年限之后为避免影响社会公共安全而实施日常、专项和紧急维修的资金。我国目前普遍实行以特定小区为边界、全方位管理的物业管理体制,有时资金难以满足服务业主的需求,较易引发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剧烈的利益冲突。我国现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等问题,但在制度设计中,关于费用的缴存、使用和监管还存在许多模糊之处。当我们寻求解决对策时,一个重要视角就是比较和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经验。本文从我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主要立法沿革出发,针对目前运行中的主要共性问题,介绍国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法律制度,并对其资借鉴之处进行了初步梳理,以探索未来进一步构建房屋“养老金”制度框架。  相似文献   

9.
2008年2月1目建设部、财政部共同制定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开始实施。该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均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据专业人士测算,这部分共用财产的价值是业主住宅专有部分价值的3倍。为了保证物业小区的长治久安,必须及时地对小区的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养护和修理。实质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物业小区的“养老金”和“保命钱”。  相似文献   

10.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即“物业专项维修基金”,是指由法律规定由业主交纳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相似文献   

11.
《北京房地产》2006,(6):I0003-I0005
为加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维修、使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了《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特此通告。  相似文献   

12.
《北京房地产》2006,(6):I0008-I0009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就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开立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账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3.
方蕾 《上海房地》2014,(4):47-49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为落实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经费而建立的一项专项资金.其特点是法定筹集、业主所有、经多数业主表决后使用。然而这笔首期资金对于房屋50—70年的使用年限而言是远远不够的,只有不断注入新的资金,才能形成筹集、使用、再筹集、再使用的良性循环。首期维修资金之后的续交行为被称为维修资金的再次筹集(又称“续筹”)。  相似文献   

14.
谭群  彭晖 《上海房地》2005,(9):52-53
按照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法治政府的要求,实现管理理念的转变:伴随着以公共服务为价值取向的政府管理职能变革,政府管理理念要由传统经济条件下的监督、控制转变为为公民、国家和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公平的服务。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维修和更新、改造,其资金属性归全体业主所有。因此,作为政府应摒弃过去包揽一切的管制理念,通过制定规则、明确责任、提供服务,帮助业主大会筹集好、使用好这笔资金。  相似文献   

15.
《浙江房地产》2007,(4):6-13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相似文献   

16.
一、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是以1998年建设部与财政部印发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为依据建立的。武汉市于2000年出台了《武汉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并于2002年开始归集维修资金。  相似文献   

17.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保修期满后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作为房屋的养老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是用之不竭的,当这笔资金即将用完时怎么办?本文从深圳维修资金续筹难的现状展开,提出了在现有制度框架下的深圳维修资金续筹办法,分析了影响续筹量的主要因素,列举了促进维修资金续筹的举措。  相似文献   

18.
我们对市、县(区)2010年至2011年住宅维修资金的专项审计调查表明:近年来.全市各级住宅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等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各级住宅维修资金的归集和运行也还存在一些值得关注和需要改进的问题。为了加强住宅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本文就进一步加强此项资金管理谈些看法。一、住宅维修资金管事中存在的问题(一)住宅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履职不规范。  相似文献   

19.
自1998年建设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到2008年2月1日起执行的由两部联合下发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逐步完善、规范,但对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具体的会计核算办法一直没有出台,特别是会计科目的使用上难以满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核算要求。本文结合笔者的工作经验,探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科目设置以及会计核算。  相似文献   

20.
《山东房地产》2010,(1):7-11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山东实际,2009年12月30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以鲁建房字[2009]38号文联合印发了《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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