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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同其它合同一样,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它是经由一方提出要约(又称发价),另一方对要约表示承诺(又称接受)而成立的。各国法律对要约与承诺都有一些具体规定,但各国法律的规定并不一致,特别是英美法与大陆法各国在这个问题上分歧很大。因此,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起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时,曾做出很大的努力来调合各国在合同成立问题上所存在的分歧,力图使公约提出的法律原则能被各国所接受。该公约的第二部分(第14条至24条)就是专门处理有关合同成立问题的,现将其内容简介如下:  相似文献   

2.
<正>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如果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了一项法律意义上的、真正的要约(外贸实务上称“实盘”),而对方对该项要约表示承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成立了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因此,承诺是受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的内容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按照合同法的一般原理,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内容完全一致,在承诺中的任何添加、限制或其它更改的条件(附条件承诺),都会导  相似文献   

3.
我国各进出口公司同国外客户经过磋商就有关交易条件达成一致,即成交,便可签订出口合同。从法律上讲,各公司同国外客户达成一笔交易,双方就是建立一种符合法律要求的买卖合同关系。但双方的合同怎样才算确立,什么时候确立,即合同关系成立的条件和形式,各国法律规定是不完全一致的。一般国际贸易惯例公认,一项有效的发盘经受盘人有效接受,即一方要约为另一方承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即为成立。这就是说,只要受盘人发出接受,当接受生效时,合同关系即确立。至于双方当事人是否签订一定格式的书面合同,并不影响双方合同关系的确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  相似文献   

4.
一、事前毁约的概念界定及适用前提英美法系中的制度,我国学者一般翻译成“预期违约”,并将其定义为:“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临前,一方当事人肯定明确地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另一方当事人的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默示其将不能依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又将前一种称为“明示预期违约”,后者称为“默示预期违约”。但是,也有学者则将其适用范围扩及“履行期限届满前”。然而,在适用期间的问题上,一些学者却将现实违约限定为“履  相似文献   

5.
梁军  王菊娥 《消费导刊》2009,(11):122-122
对于从事管理、营销、会计等工作与业务的市场主体来说,正确掌握合同生效的识别要件是非常有必要的。合同生效的判断应从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入手,全面理解、把握、运用合同生效的实质要件。合同要成立,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应通过要约与承诺两个过程对合同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合同要生效,合同必须符合当事人具有主体资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具备法律规定形式等五项要件。  相似文献   

6.
刘永鑫 《商场现代化》2006,(25):291-292
一、我国<合同法>关于要约变更的规定及对合同的影响 要约与承诺是合同成立所必不可少的法定程序,它们构成合同的轴心.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提出愿望,按一定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承诺是受要约人以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表示同意.然而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有时对于要约的内容,受要约人不一定会全盘接受,或者会作些细枝末节的添加,或者会提出较大程度的修改,,也就是说,受要约人有时不会对要约的内容丝毫不变地接受,也不会完全拒绝,即对要约提出变更.我国<合同法>第30条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第31条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成立,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合同法的规定表明:即使要约的相对方对要约做出了积极的回应,甚至明确表示同意,但如果这种同意中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了哪怕是微小的改变,也可能导致合同不成立.  相似文献   

7.
从法律观点看,合同有效成立,决定于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合意一致,而构成合意的两种意思表示即为要约OFFER(在国际贸易中称为报价)和承诺ACCEPTANCE(称为确认接受)。询价并非要约,但可称之为要约引诱。当事人一方发出要约以后,在规定有效期内,应尽接受对方承诺的义务,当年人另一方须于上述有效期内作出承诺,且两送达于要约人。各国法律对列规定不完全相同。有的国家规定,承诺人受领要约以后应即寄出承诺通知,不问是否已送达于要约人,即认为双方已取得合意。但有的国家规定,要约人接到承诺通知书以后,合同才能有效成立,…  相似文献   

8.
在信用证法律性质研究中,认为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说法明显占了上风,但仍存在很大争议。本文认为“信用证合同”如果成立并不“缺少对价”,所谓“缺少对价”,是对开证行法律地位的错误认定。本文进一步通过要约承诺规则和信用证商业机制的论述来对信用证合同说提出质疑。  相似文献   

9.
房屋过户登记是否是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持房屋过户登记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生效要件观点的人认为:房屋买卖关系包括两种关系:债权关系和物权关系,房屋买卖合同是以不动产——房屋作为其标的物的诺成性一般要式合同,它使当事人之间产生了合同之债形成了债权关系,而产权转移登记属于物权法律关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合同生效要件,房屋产权是否过户,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如果当事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后,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只说明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据此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持这种观点的人还有一个担心,认为如果把产权转移登记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那么“就意味着出卖人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之前有任意毁约的权利”。就会出现买卖合同如废纸,一女两嫁的问题,不利于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利。笔者认为房屋过户登记是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10.
在信用证法律性质研究中,认为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说法明显占了上风,但仍存在很大争议。本文认为“信用证合同”如果成立并不“缺少对价”,所谓“缺少对价”,是对开证行法律地位的错误认定。本文进一步通过要约承诺规则和信用证商业机制的论述来对信用证合同说提出质疑。  相似文献   

11.
山东烟台市在全国率先实行社会服务承诺制,全国各地纷纷效仿。但是近来,有人向笔者提问:不履行承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笔者认为回答应该是肯定的,理由有三:一、承诺制应视为服务承诺者与接受服务者签订了服务合同。合同的订立,法律上一般分为两个阶段:一是要约,即订约提议,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二是承诺,即接受计约提议,是指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对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在承诺制中,服务承诺者的承诺虽然是对不特定的人发出的,但接受服务者在客观上是确定的,可以说,双方已经自然成为合同的主体。服…  相似文献   

12.
<正> 外贸合同的特殊性就在于合同的另一方在外国,涉及两个国家的合同,势必产生一个法律适用问题。尽管在国际贸易实践中,许多惯例可以适用,但是,(1)对惯例内容的解释在国际上  相似文献   

13.
<正> 施米托夫认为:一方按照他自己的含有一般交易条款的书面格式向对方提出要约,另一方也按他的带有一般交易条款的格式确认书表示承诺,当两种交易条款不一致时,由此而引发的问题便是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如果合同成立,那么究竟该适用哪一方提出的一般交易条款?出现这种情形便被称为“格式之争”(Battle of Forms)。我国学者亦多  相似文献   

14.
黄文 《国际市场》2009,(10):42-43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在一方发出要约之后,相对方的有效承诺一经送达,合同即告成立。要约和承诺遵循“镜像原则”,即承诺应当像“镜子”一样反映出要约的全部内容,不得作任何更改。否则,视为新的要约。  相似文献   

15.
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在一方当事人因实际违约而导致另一方损害时,依照合同债务与合同责任的关系,一般认为应当通过赔偿使受害方达到违约方完全依照合同内容履行时所应具有的利益状态,赔偿以后,合同就如同被履行一样。本文将主要针对实际违约责任赔偿范围的确定这一范畴进行理论探索,以与读者商榷。  相似文献   

16.
朱红艳 《商场现代化》2005,(35):223-224
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在一方当事人因实际违约而导致另一方损害时,依照合同债务与合同责任的关系,一般认为应当通过赔偿使受害方达到违约方完全依照合同内容履行时所应具有的利益状态,赔偿以后,合同就如同被履行一样.本文将主要针对实际违约责任赔偿范围的确定这一范畴进行理论探索,以与读者商榷.  相似文献   

17.
逾期接受又称为迟到的接受(LateAcceptance,)是指接受到达发价人的时间已经超过了发价所规定的有效期。按照各国的法律,逾期接受不能认为是有效接受,而只是一个新的发价。逾期接受虽然原则上失去了法律效力,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却对这个问题作了比较灵活的解释和处理,使它在符合某些条件的情况下,仍然具有接受的效力,合同仍得以成立。按照《公约》第21条第(l)款的规定,逾期的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权力,只要发价人毫不迟延地回头或书面将其认为该逾期仍属有效的意思通知受发价人即可。例如,我…  相似文献   

18.
试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正如我国《经济合同法》第九条所规定的"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所谓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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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编辑同志:去年,我厂与一外商签订了机械设备购销合同。但对方在履行合同的期限和产品质量问题上发生了违约行为,经多次协商,至今未达成一致意见。请问,要打官司用啥法合适?银川市:张庭贵张庭贵同志:涉外合同纠纷处理方面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管辖权和适用法律问题,因为涉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外国法人或公司,合同有时会涉及到外国法律管辖和适用法律问题,而外国的法律与中国的法律是不同的。因此,在合同的订立过  相似文献   

20.
刘高峰 《商》2014,(2):277-277
合同可得利益损失的确定及计算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守约方可以请求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而现实经济环境下,多出现“守约方”虽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达到了最终合同目的,但忽略了一些附随义务的履行,造成履行过程的瑕疵,给对方造成损失,对方也因此单方毁约,造成根本违约,剥夺了“守约方”继续获益的机会,该种情形下,“守约方”一般通过请求可得利益损失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违约方”也会通过对方违约加以抗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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