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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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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物业小区自主治理运动的推进,业主组织作为自主治理的主体和载体,进入了快速发展的阶段。《物业管理条例》从法规的角度对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做出了比较详尽的规范,初步从法规的角度奠定了物业小区自主治理的基本框架。法规具有规范性和稳定性,另一方面,稳定就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滞后,在物业小区的自主治理中也是如此。《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组织做出了一定的规范,然而物业小区自  相似文献   

2.
前言:刚刚通过的《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这一规定弥补了国务院《物业管理条理》的不足,实际上,我国许多地方的小区由于经济或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不善等原因,业主们早已选择自主管理模式,有的还积累了一些经验,我们小区就是一例。当然,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物业,决不是物业管理的主流。就我们小区而言,这种模式下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太辛苦了。我们没有一分钱报酬,不仅要付出辛勤劳动,甚至还要倒贴电话费、车马费、礼品费……那是不得已而为之。笔者对物业管理是门外汉,是在无奈中才接触的,本文的许多观点和做法不一定对,希望与大家共同探讨。[编者按]  相似文献   

3.
业主自治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基础,首先意味着业主对物业的自我管理。我国物业管理法规的缺陷在于,所确立的物业管理模式是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排除了业主自治,法规对业主自治机构的权利设置存在缺陷,对业主公约的落实重视不够。这造成大量物业管理纠纷。解决之道在于制定体现业主自治的物业管理法,明确物业产权,制定物业管理标准。  相似文献   

4.
<正>2017年2月22日,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了《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修改稿),法规草案拟理顺居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明确指出,居民委员会应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能,协同业主委员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管理职责。条例草案还规定,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委会的,经业主大会授权由居委会代行业委会的相关职责。  相似文献   

5.
《现代经济》2002,(9):38-4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明确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物业建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和保持整洁、文明、安全、舒适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相似文献   

6.
雷斌 《现代经济》2009,(3):60-62
业主是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要主体,物业管理离不开业主的参与.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很多的权利:接受物业服务;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等.同时业主还负有相应的义务:遵守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等.业主是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基本概念,不搞清楚这个概念,物业管理活动就无从开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这一规定似乎非常清楚,但在<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过程中,有关业主的含义却成了争议的焦点之一,对于什么是业主,人们的认识还很不一致.  相似文献   

7.
徐珉川 《现代经济》2007,(11S):62-63
2007年8月31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该决定已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等.一系列概念名称的更改颇为引人注目。[第一段]  相似文献   

8.
随着城市住房体制改革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很多单位住房的产权也都收入个人名下。还有相当一部分人自主购买了完全产权的商品房,这些人(包括一些未实行住房改革的产权单位)就是小区物业的业主。物业是指房屋及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很多小区的业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也为了与物业管理企业交涉方便,纷纷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简称业主会)或业主代表会,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业主会(业主代表会)是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业主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业主代表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性质上,居委会是  相似文献   

9.
前言:刚刚通过的《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这一规定弥补了国务院《物业管理条理》的不足,实际上,我国许多地方的小区由于经济或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不善等原因,业主们早已选择自主管理模式,有的还积累了一些经验,我们小区就是一例。当然,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物业,决不是物业管理的主流。就我们小区而言,这种模式下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太辛苦了。我们没有一分钱报酬,不仅要付出辛勤劳动,甚至还要倒贴电话费、车马费、礼品费……那是不得已而为之。笔者对物业管理是门外汉,是在无奈中才接触的,本文的许多观点和做法不一定对,希望与大家共同探讨。  相似文献   

10.
针对居住小区物业管理中存在的侵权行为,以新颁布的《物权法》和修订后的《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条文为依据,分析了《物权法》在物业管理活动中避免物业服务企业侵权、促进业主自治和自律、减少相邻干扰、构建和谐小区等方面的指导作用,从物业服务企业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应采取的措施。  相似文献   

11.
李钊  曹阳 《现代经济》2003,(8):26-29
认真学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深刻理解《物业管理条例》的立法精髓《物业管理条例》的颁布,结束了我国物业管理没有国家行政法规的历史,也将我们学习研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推向了高潮,认真学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对于我们深刻理解《物业管理条例》的精髓,学习和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推动物业管理规范健康发展都有着重大意义与积极作用。《物业管理条例》一个最鲜明的特点是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奠定了条例立法的理论基础。通过直接将发达国家已经运行了100多年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融入条例之中,使《物业管理条例》与WTO规则,国际惯例接轨。尽管在《物业管理条例》中找不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八个字,但条例的框架与字里行间无不体现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理论,建筑区分所有权理论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业主大会成员权,这些都直接融入到了条例中,体现了公平、合理、平等的立法精神。例如:1、业主权利义务。其实就是业主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权利义务,2、业主大会是作为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代表,业主委员会只是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授权并监督业主委员会。这样一来就明确了业主大会是权利机关,而业主委员会只是执行机关;3、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的建筑面积确定,就是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的共用部分持分权,即业主持有的共用部分财产的份额比例确定的。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公约是基于私法自治原则所衍生的,业主公约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业主大会组织的最高自治规则,是物业管理的基础和最基本的准则,自然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全体业主必须有义务遵守,4、业主大会有一般决定和特别决定,一般决定必须是由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涉及到业主重大的,具体的利益的特别决定,如选聘、解聘物业公司,维修基金筹集等都需要经业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因此,我们在认真学习条例的同时还应该认真学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以真正领会和理解《物业管理条例》的立法思想。为了让大家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有更多的了解。在上期和本期《现代物业》上连载了我与曹阳先生《再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构筑物业管理理论体系》的论文,目前我们正在酝酿《三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构筑物业管理理论体系》的文章。我们希望通过这些文章能够使大家更好地领会《物业管理条例》的精髓,进一步推动物业管理的健康规范发展。  相似文献   

12.
本文以北京市朝新佳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针对经济适用住房业主收入低的特点,坚持“以情为本”,以让业主满意为目标,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优质服务工程为例,指出了物业管理过程中,“以情为本”管理的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3.
2006年3月25日,“物业管理法律事务研讨会”在北京十月大厦顺利召开,会议由北京市律师协会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主办,并得到了新浪网和《现代物业》杂志社的大力支持。著名律师秦兵,孟宪生共同主持,社区治理专家、和谐社区发展中心成员蔡若焱和舒可心也出席了研讨会并作了精彩的发言。此次会议是北京律师协会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举办的第二次物业管理法律论坛,论坛主题为“我的物业我做主”。会议以当前物业管理相关法律制度中最前沿问题为线索,围绕社区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相关法律环境建设,社区公共财务管理及收益管理,组织建设等问题展开深入探讨。与会者针对物业管理指导规则,公共收益的管理监督,前期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关系等问题提出了诸多观点和想法。本文选编了六位与会代表人的发言,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14.
2003年颁布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依照该条例,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条例》同时  相似文献   

15.
我国物业管理行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目前已进入一个相对滞长阶段.为什么这样说?我们不妨回眸瞬间.1990-1997年深圳物业管理行业有多少值得我们骄傲自豪的篇章。1990年深圳市莲花物业管理公司,率先在深圳莲花二村推行综合“一体化”管理,打破了物业服务多头管理的混乱局面。1991年深圳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物业管理部,率先在深圳天景花园推行由业主参与小区物业管理的“共管模式“,成立了全国第一个业主委员会  相似文献   

16.
业主是物业的所有权人和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在范围上应包括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人和已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且所购房屋已入住使用的人。为了解决目前物业小区管理上面临的问题,立法上应当确认"物业使用人"的概念及其"准业主"身份和权利范围,肯定物业使用人经业主的书面委托可以代理业主参加业主大会的活动,并可以成为业主委员会成员,从而成为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  相似文献   

17.
翟峰 《现代经济》2005,(4):40-41
近几年来,业主普遍关注的物管公司与业主因安全问题引发的诸多矛盾纠葛案件的阴霾,由于直缺乏权威性的法规明释而尚难厘清.然而,<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施行,不仅意味着我国对业主及业主大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的使用与维修及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了依据,而且对涉及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有关问题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因而,上述阴霾必将会一扫而空.  相似文献   

18.
《现代经济》2006,(4):4-4
1.2003年1月,美然动力街区竣工,前期物管由开发商指定的下属企业——美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2.2004年8月,美然动力街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并向美晟物业发出退出小区,移交物业管理设施和资料的函件;同时举行公开招标物业公司活动,并向美晟物业寄送了投标邀请函,美晟物业没有参加竞标活动; 3.2004年12月上旬,业委会组织召开第三次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投票选聘物业公司,最后北京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参加竞标的9家物业公司中胜出,并与业委会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但新物业进驻小区的要求遭到了美晟物业的拒绝; 4.2005年3月,业委会代表小区1.800户业主委托律师起诉美晟开发商和美晟物业侵权,要求被告撇出动力街区,并依法移交产权清册资料,但美晟物业以部分业主没有缴纳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和供暖费及小区业委会成立是部分业主的个  相似文献   

19.
李国雄 《现代经济》2007,(4S):25-27
2006年12月下旬.广东省物价局颁发《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一大“亮点”是规定从2007年2月1日起.将原先的“住宅(不含别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调整为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则和别墅及其他非住宅物业一样.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亦即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广大业主,通过招标或与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协商、博弈.形成合理的管理服务费价格(收费标准)……  相似文献   

20.
《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修正案关于业主表决的计算方式既考虑了“物”的因素,也充分地考虑了“人”的因素,和修订以前的《物业管理条例》相比,应该来说更为合理。一方面以物业的建筑面积计算,能充分反映物权;而以业主人数计算,则能平等地考虑每一个业主的权利,不至于造成大业主垄断业主大会决定权、出现忽略或损害中小业主利益的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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