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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客车挂靠经营形式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挂靠在乡镇街道单位。由个体客运户自购客车,申请获得客运线路经营权,与乡镇或街道单位协商后挂靠其名下,以其名义经营,这是客运市场放开后依靠社会力量发展客运的一种形式。二是挂靠在国有运输企业。有些国企将车辆产权出售给职工,职工以国有运输企业名义继续从事客运,也有一部分是社会人员自购客车挂靠在国有运输企业,缴纳定额管理费或线路使用费。三是挂靠在一些无客运经营资质的车行、公司,车主向挂靠企业缴纳挂靠管理费。以甘肃武威市为例,全市三县一区共有营运客车858辆、经营业户682户、营运线路883条,车辆产权全部为经营者个人所有。其中挂靠在市、县(市)运输公司经营的车辆有335辆,经营运输公司的客运线路79条,每辆客车每月向运输公司缴纳管理费200元—400元不等;挂靠在乡镇或街道单位的车辆有411辆,多数经营市内或县(区)内短途客运线路,共占用营运线路137条,挂靠单位基本上没有向车主收取费用;挂靠在市县(内)车行等企业的车辆112辆,占用客运线路110条,每辆客车每月向挂靠企业缴纳管理费30元—150元不等。除乡镇街道挂靠单位对挂靠客车不收费不管理外,其他挂靠企业均重收费轻管理,甚至只收费不管理。这些车辆大多“单打一”经营,对市场缺乏风险意识,既无力承担重大交通事故的损失,又无法应对日益激烈的竞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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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23日,周某驾驶自卸车(车主为黄某)与李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出租车上乘客曾某当场死亡。曾某的亲属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周某和李某共同赔偿经济损失。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黄某、周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无太大的争议,争议的焦点是李某是否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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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私家车挂靠经营有非常严格的限制性规定。一些被挂靠公司认为,自己并非实际经营人,谁出事谁担责,有的还以合同约定方式来免除责任、规避法律(而对挂靠车辆疏于管理),殊不知一旦发生事故,难脱干系。一、挂靠经营运蔬菜受损,名义车主连带赔偿【案例】刘某驾驶满载蔬菜的货车(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名下)行驶途中突然失控,造成自己受伤及货物不同程度受损的单方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经货主曹某起诉。法院判决:由被告刘某和其货车所挂靠的运输公司予以全额连带赔偿。【评析】挂靠经营违反了《道路运输条例》等行政法规的规定,被挂靠公司有经营之名而无经营之实,疏于对驾驶人员的培训及车辆运行安全的管理。而独立的挂靠个体承担能力也有限,这极大地增加了道路交通的安全隐患,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也造成了较大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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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车挂靠经营的基本特性
客车挂靠经营是全同道路客运市场经营中存在的普遍现象。客车挂靠经营是指客运企业出租客运班线经营权,由车主自行出资购车经营,并收取管理费的方式。挂靠经营具有以下特征:在车辆产权关系上,挂靠车辆的全部或部分产权属于挂靠车主所有,但车辆有关证照登记仍为运输企业;在客运线路经营权所有关系上,挂靠车辆的客运线路经营权大多为运输企业所有;在司乘人员与运输企业的劳动关系上,企业没有依照《劳动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司乘人员不享受《劳动法》赋予职工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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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道路运输市场的全面放开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挂靠经营,已经成为行业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清理挂靠经营的要求和呼声日渐高涨,在近几年的大规模的道路运输市场整治中,清理挂靠经营已成为重点内容之一。2005年实施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明令禁止挂靠经营。但是挂靠经营仍然普遍存在,道路客运业尤为严重,影响了道路运输的健康发展。清理挂靠经营是行管部门和运输企业的一大难题。难在何处?主要是两点:一是挂靠经营相当普遍。全国各个运输企业或多或少存在挂靠经营,甚至相当多的运输企业的生存取决于挂靠经营,挂靠经营不存在,其生财之路就会断绝。真是牵一发而动全身。二是产权、经营权置换和经营者安置成本巨大,矛盾突出。把挂靠经营转换为公车公营,企业需要充裕的资金,原有的车主、从业人员需要得到妥善的安置。现实是企业最缺的是资金,社会最缺的是致富和就业岗位。稍有不慎.矛盾就会井喷.影响社会稳定。面对这一难题,有的行管机构和运输企业畏难情绪严重,等待观望,甚至变相抵制。但是大多数行管机构和运输企业敢于正视现实,迎难而上,积极探索解决之道。[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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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的不断活跃,需要大量的货运车辆来满足日益繁忙的道路交通物流需求,而现有的运输企业并没有足够的资金和管理能力来进一步扩大和发展,货运车辆挂靠经营现象随着时代的步伐在法律的夹缝中出现。一、车辆挂靠的概念我们通常所说的车辆挂靠一般是指"挂靠者"(个体运输业主)将车辆注册登记在具备营运资质的运输公司名下,以该单位的名义从事营运活动,并向挂靠公司支付一定费用的行为。挂靠的车辆在名义上属于挂靠公司,但实际上车辆的所有权,真正的车主还是属于"挂靠者"。双方一般以签订挂靠合同来确认挂靠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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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法院判决某运输企业只在收取挂靠车辆管理费的数额内承担有限责任。该企业积极履行判决后,却又被法院追究责任,从其账户中扣划存款,并要求协助执行扣押车辆。运输企业为何要承担这样的责任?该案带给我们怎样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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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在运输货物的过程中将托运物品损坏引起赔偿诉讼,广西宜州法院认定运输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有效,判承运方赔偿托运人损失200元。近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托运方的上诉,维持原判。
黄某注册登记了一家道路货物运输公司,而实际经营者是兰某和黄某某,他们用黄某的营业执照在宜州设点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业务。2012年12月7日,托运人罗某将折断的塑料机械螺杆交给兰某承运到玉林市厂家修理(焊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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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影响车辆挂靠经营合同效力认定的复杂因素
车辆挂靠经营,通常是指运输企业(被挂靠人)与其它民事主体(挂靠人)以合同约定,由其它民事主体出资购置机动车辆和雇请驾驶员,以运输企业名义从事运输经营业务并向运输企业缴纳一定费用的经营形式。车辆挂靠经营行为的存在,在理论与实践中均是围绕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双方签订的车辆挂靠经营合同展开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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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中介服务企业(以下简称货运服务企业)是道路汽车运输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它是以挂靠车辆经营为主,兼营其它运输服务。 挂靠经营,就是个体、私营货运业主自愿将自购的车辆转入当地货运服务企业代管,车辆产权不变,经营自主。盈亏自负。被挂靠企业主要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帮助解决运输中的各种问题,并代车主审验证照,缴纳税费,组织货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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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月14日,江西省吉水县驾驶人黄某驾驶途中由于判断失误,撞到了周某停在路边的农用三轮车,农用三轮车又将路人陈某撞伤,造成陈某八级伤残。交警大队认定:黄某驾车未确保安全,负事故主要责任;周某未按规定停放车辆,负事故次要责任。事后,黄某向陈某给予了赔偿。而周某对陈某的赔偿,双方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陈某将周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黄某驾车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导致事故发生,但是周某违法停车也是导致陈某受伤的一个原因。遂判决:周某赔偿陈某各项损失66165.75元的30%,即19849.72元。另外陈某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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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14日,江苏镇江扬中市运管处稽查队查获了一辆无证营运车,车主利用自有小型普通客车,为多名零售商提供运输服务。车主认为,虽然自己送货上门,运费含在货价的利润之中,但其未向客户直接收取费用,属于自货自运。3月19日,执法人员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履行了法定告知及听取当事人陈述理由的义务,但车主始终对经营性与非经营性道路运输的界定存有疑虑。他表示,执法人员依法处罚是对的,但自己对运输法规理解不深,还不能完全接受处罚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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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道路旅客运输业出现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就是同一条运营线路经营车主采取协议合作的形式,组成一个松散的运输团体,即所谓的“专线”运输组织形式(一些以企业为主体、以经济为纽带、以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形式组织的真正意义的“专线”运输组织不在本文讨论之列)。这些“号线”运输组织形式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经济组织,其组织内的车辆隶属不同的经营单位,车辆的经营线路牌也来自不同的经营单位,实际的单车经营者更是隶属不同的承包或挂靠的经营车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