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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我国道路运输管理的基层组织,代表国家对道路运输行业实施行业管理、行政执法、行政监督和服务等职能,是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奠基石。县级道路运输管理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能否有效地履行管理职责,能否做到依法行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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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黑车”是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的有效举措,执法人员应当依法调查取证,全面搜集相关违规证据,确保“黑车”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将“黑车”案件办成铁案,营造惩治“黑车”的社会氛围,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但存2013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时,笔者发现个别基层运管机构对“黑车”行政处罚存在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或者行政处罚主体不具备法定资格,以及擅自改变法定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等现象,如在处罚出租客运类“黑车”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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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为道路运输业的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履行对道路运输行业实施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行政监督和服务等职能。其形象的好坏,直接关系到道路运输行政行为能否有效地履行。塑造运管机构的良好形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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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在关于《“十一五”时期我省道路运输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对全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继续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统一执法尺度,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要求,推进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已经成为各级运管部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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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是道路运输管理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道路运输法规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法》和《道路运输条例》的颁布实施,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了重要基础保证,要求各级运管机构站在依法行政的高度,以贯彻实施这两部法律、法规为契机,强化依法行政、依法治运意识,学法、懂法、用法,不断增强市场监管能力,引导和规范运输市场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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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道路运输》2006,(8):4-7
两年前,《道路运输条例》在历经十数年坎坷和千呼万唤中出台,在行政许可、市场监管和行政处罚等方面制定了相关重要制度,为全国十余万运管人员、数千万从业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经营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同时,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精神,交通部陆续出台了五个配套规章和一些配套的政策性文件,各省已经或开始修订地方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文件。现在,道路运输行业法制环境越来越好,各级运管机构的行政执法能力和服务能力越来越强,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法制意识、运输供给能力稳步提高,实施《道路运输条例》所带来的行业变革和发展,我们有目共睹。
《道路运输条例》的出台来之不易,更需要我们严格贯彻执行并加倍珍惜爱护,这是我们全行业的责任和义务。我们期待通过这期专题,回顾《道路运输条例》实施后的行业变化,激发全行业的热情,促进运管人员和从业人员重新学习、系统思考《道路运输条例》及行业重要制度,审视并改进在贯彻执行行业法规中的不足,按照交通部党组的要求,做一个负责任的行业,做一个负责任的行业管理部门,促进道路运输和谐发展。[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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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车”是指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车辆。现在,许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获得“黑车”非法经营的有效线索,实行有奖举报,提高了查处“黑车”的针对性和准确性。但是,一些“黑车”车主为了逃避处罚,面对执法人员百般抵赖,拒不承认违法事实,甚至作出与举报人或证人截然相反的陈述。因此,如何及时取得合法、有效、真实的证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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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道路运输》2009,(4):38-38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长期以来,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黑车”、私家车一直是影响客运秩序和安全的隐患,我们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此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精力进行专项整顿。众所周知,此类车辆取证难、处理难,对已取得违法运输证据的车辆,如果根据《道路运输条例》处理,只适用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此,在具体操作中最少要处3万元的罚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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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春二月,喜讯传未,吉林省运管局荣获吉林省“行政执法先进单位”称号,一个基层运管所被交通运输部授予“全国交通运输文明执法先进单位示范窗口”称号,两名基层运管所所长受到交通运输部、省总工会表彰。近年来吉林省运管局本着高标准、高起点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赋予的行政职权,依法实施行政管理,在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和促进道路运输改革与发展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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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红霞 《铁道部郑州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2):22-23
应用现代视听技术手段于预审讯问,是预审工作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方面。以往由于视听资料在刑事诉讼中不能作为法庭证据使用,所以在讯问实践中,视听技术一直是作为笔录记录的辅助手段,根据需要,对一些大要案件才用,用的较少。现行刑事诉讼法既然把“视听资料”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作为一类法定证据,我们在讯问实践中就要有意识地、广泛地收集这方面的证据,重视视听技术手段在讯问实践中的运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