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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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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道路运输》2006,(6):40-40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我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企业。我们在学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时,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存在分歧。为此,我们特请教编辑部。[编者按]  相似文献   

2.
《中国道路运输》2006,(7):41-41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我是广西宜州市运管局的一名员工,请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第十二条第二款“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的规定,我们可不可以理解为从甲地到丁地,必须跨过乙、丙两地以上行政区域的客运经营,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反之,跨一个县级或含2个县级以下的行政区域的客运经营可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  相似文献   

3.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道路运输条例》对运输车辆的经营资格证件规定为“车辆营运证”,如第三十四条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第六十三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而交通运输部颁发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和一些规范性文件,将运输车辆的经营资格证件规定为“道路运输证”。对这两个明显不同的名词,我不能认定是同一概念,所以我们在制作有关查处违法行为的笔录时,因怕引起行政诉讼,不知在笔录上应记录“车辆营运证”还是“道路运输证”。请求及时给予答复!  相似文献   

4.
《中国道路运输》2009,(1):40-40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我们在日常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少量普通货运经营者持有非车籍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证,大家对这样的证件是否合法有效产生了不同的看法:观点一认为,《道路运输条例》只规定货运经营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没有规定必须向车籍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因此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受理外籍货运经营申请,而且只要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  相似文献   

5.
《中国道路运输》2012,(1):36-36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客运包车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我们所处于盟所在地(地区),周边旗县没有旅游汽车公司,周边旗县所有旅游用车全部到我市包车,起讫地均不在我市,我市能否发包车客运标志牌,如发包车客运标志牌起讫地怎样填写才是规范的?  相似文献   

6.
《中国道路运输》2006,(6):42-42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规定,客运经营者违反规定拒不接受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道路运输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件,签发待理证,待接受处罚后交还。如果一个客运经营者的道路运输证被暂扣,签发待理证后超过有效期,违法当事人仍不接受处理,运管机构还可以采取何种措施?针对这种情况,我所认为:一是可以再次以该经营者未携带道路运输证为由对其进行处罚,二是可以中止该车辆继续营运。请问,应该对该经营者如何处理才准确?  相似文献   

7.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最近,我们在道路运输执法检查时,查获两辆旅游客运包车,其线路两端都不在车籍所在地,这违反了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客运包车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的规定。  相似文献   

8.
《中国道路运输》2007,(2):40-40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这里所说的“执法活动”是否指对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9.
《中国道路运输》2007,(10):48-49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我县管辖的复兴乡客运站地处326国道线上,是经铜仁地区运管处审核许可的三级客运站,一直经营超长线路和短途车辆的售票业务。我县城中心客运站为二级站,该站的领导认为三级以下的客运站没有资格(质)经营超长线路车辆的售票业务,故以此为由要求我所取消对该乡三级客运站许可。对此,我们难以把握,请问:是否有哪类级别的客运站具体经营哪种类型班线的售票业务的规定?[第一段]  相似文献   

10.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有些客运班车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的班车类别是直达班车,而且未核定中途停靠站点,却在中途客运站进站停靠上下旅客,客运站也为其发售客票。我们认为既然批准的是直达班车,又未核定中途停靠站点,这些车辆就不应进站停靠上下旅客,但是客运站认为让这些车辆进站方便了旅客出行,而且也不对其他车辆造成影响,应该允许车辆进站。  相似文献   

11.
辽宁省约70%以上的道路旅客运输量、80%以上的营运客车、90%以上的日发班次均从客运站发出,抓好客运站出站旅客行包危险品检查工作,在整个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中处于决定性地位,起着基础性保障作用。  相似文献   

12.
《中国道路运输》2010,(9):26-26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经营地址、名称等事项的,未向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可否认定该维修经营者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无效;经营者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应先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工商执照后再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经营地址后,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备案时,是否应按《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等相关标准对其新经营地址进行重新考核?  相似文献   

13.
《中国道路运输》2006,(2):43-43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许可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或者转让班线运输。”挂靠运输企业的客运车辆,产权仍属于班线经营者个人所有,原经营者经营该班线一段时间后,将车辆以高于原车价的价格转让给新的经营者,企业收取一定费用并变更经营合同后,新的经营者不经管理部门许可便取得了客运班线经营权,车辆的所有证件无需变动也无需办理易主过户手续。请问,这种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非法转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违法行为?是否可以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进行处罚?如何对原经营者实施处罚?  相似文献   

14.
《中国道路运输》2007,(3):37-37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我是一名基层运管人员,最近在参加运管人员业务培训时遇到这样一个问题: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企业章程文本,而该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指出,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白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工商管理部门认为,  相似文献   

15.
在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工作中,有的申请人提供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使用性质”登记栏为“非营运”.如何处理是千差万别,有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认为《道路运输条倒》及其配套规章.明确规定了申请入拟投A运输车辆的法定条件,符合相关规定的斑当依法配发道路运输证;有的遵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申请入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前,将申请人变更机动车行驶证“使用性质”作为前置条件;也有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范此类阎题,明确要求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申请入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后,到公安机关变更拟投入运输车辆“使用性质”,符合规定盾配发道路运输证,结合工作实际,笔者认为,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必须依法进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前置条件的有关事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只能提醒告知。  相似文献   

16.
《中国道路运输》2007,(5):42-42
一辆长途客运班车核定线路是由甲地至乙地,但有一次这辆车从乙地返回时绕到丙地载客,丙地不是核定线路途径地。那么,丙地的运管机构应如何认定此班线客车的违法行为?我认为,应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对于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客运经营者,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但有的同志认为,应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丙地-甲地)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为由,对该经营者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两种意见哪个正确?如何处理此类违法行为?请给予答复。  相似文献   

17.
道路客运站平面布局与选址问题是道路运输规划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汽车客运站选址是对某一特定客运站的空间定位,而汽车客运站平面布局是对与之相关整个客运站系统的空间配置。它们之间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客运站合理布局是科学选址的基本依据,客运站科学选址是合理布局的具体体现。  相似文献   

18.
《中国道路运输》2008,(8):40-40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此条款中“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的规定,我们有两种不同看法:  相似文献   

19.
Q我们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有极个别客运车主私自提高票价。修订后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运价规定,使用规定的票证,不得乱涨价、恶意压价、乱收费。第八十九条规定: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相似文献   

20.
《中国道路运输》2005,(3):31-31
《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并按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五条规定,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违反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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