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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工作中,有的申请人提供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使用性质”登记栏为“非营运”.如何处理是千差万别,有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认为《道路运输条倒》及其配套规章.明确规定了申请入拟投A运输车辆的法定条件,符合相关规定的斑当依法配发道路运输证;有的遵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申请入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前,将申请人变更机动车行驶证“使用性质”作为前置条件;也有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范此类阎题,明确要求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申请入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后,到公安机关变更拟投入运输车辆“使用性质”,符合规定盾配发道路运输证,结合工作实际,笔者认为,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必须依法进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前置条件的有关事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只能提醒告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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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安全,规范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的人员、车辆、经营行为以及场站管理、车辆维修和驾驶员培训规定了一些安全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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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道路运输条例》对运输车辆的经营资格证件规定为“车辆营运证”,如第三十四条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第六十三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而交通运输部颁发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和一些规范性文件,将运输车辆的经营资格证件规定为“道路运输证”。对这两个明显不同的名词,我不能认定是同一概念,所以我们在制作有关查处违法行为的笔录时,因怕引起行政诉讼,不知在笔录上应记录“车辆营运证”还是“道路运输证”。请求及时给予答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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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石家庄市部分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在执行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当事人使用2吨以下外籍货车在石家庄市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这些车辆均来自同一省市且未办理道路运输证。据了解,这些货车大部分是个体工商户、生产加工企业或单位购置,主要运输自有货物,同时也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这些车主在向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申请时,被告知,依据当地地方性法规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用2吨以下自有货车运输自有普通货物不需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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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那么,客车上为供旅客乘坐而加装固定座椅、放置移动塑料板凳的行为,是否属于车辆改装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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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道路运输》2009,(4):38-38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长期以来,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黑车”、私家车一直是影响客运秩序和安全的隐患,我们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此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精力进行专项整顿。众所周知,此类车辆取证难、处理难,对已取得违法运输证据的车辆,如果根据《道路运输条例》处理,只适用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此,在具体操作中最少要处3万元的罚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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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有些货运经营者(含本地车辆和外籍车辆)未按规定进行二级维护,有的超期几个月,甚至一年以上。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和《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1]439号)中附件三《(道路运输证)的修改说明及管理和使用规定》的规定,车辆二级维护记录不作为路检路查的内容。既然不能作为路检路查的项目, 相似文献